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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系統
當前規劃界普遍認同建設環境的公共價值領域是城市設計的公共干預對象。本書欲研究城市設計實踐及其實效,有必要就城市設計的對象系統再次進行概念上的廓清,探討“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系統的要素、層次。
中鐵城際認為,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既包含物質要素(空間、建筑等)的實體構成,也包括非物質的(歷史)文化要素構成。而前者是后者的物質載體,對市民多表現為物質使用的功利價值;后者是前者之上的附載信息,主要表現為具有超功利的審美價值和自由價值。
建設環境的層次一般包含城鎮群,城鎮、建筑和其他空間結構。就城市建設環境而言,以空間劃分尺度將其劃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是恰當的。“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屬于城市建設環境這個大系統,是與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價值”關系的物質和非物質領域,主要包括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城市公共空間、城市歷史文脈、城市公共意象。公眾對建設環境的多樣性集體需求只有在此一公共價值領域內才得以確認和滿足。
對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的界定,本身應包含社會公眾大多數人共同的價值取向,即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價值觀念和需求。同時,這一領域必須對多數社會成員具有實際的共同效益,即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共同性。
譬如,建筑與開放空間是城市建設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但只有其中對市民開放(可進入與使用)的公共建筑與公園、廣場、街道等開放空間才屬于公共價值領域,私人住宅與私家苑囿則不屬于此范疇。這里需特別指出,非公共建筑的外立面若存在于公共空間中,則作為公共空間的界面也屬于公共價值領域(美學價值)的一部分。這正是對建筑外立面進行城市設計公共干預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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