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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踐的規范性作用
城市設計實踐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核心價值目標,通過創造理想的物質環境與和諧的社會空間,營造高品質的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來滿足實現最廣泛社會公眾的集體求。
城市設計實踐的價值排序以及價值整合活動,使其結果盡可能符合公眾尺度的社會價值,這種價值“排序”與“整合”實質是探索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可能形成的“最優價值”。顯然,最優價值仍是相對的,“排序”與“整合”的結果最終只能以社會公眾相對滿意為標準,因此有必要對城市設計實踐的結果進行社會評價。那么城市設計實踐應有的規范性作用為何?我們認為,在不斷滿足“人的全面發展”的核心價值目標下,在實踐過程中積極探尋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的“最優價值”,是城市設計實踐的規范性作用。
換言之,城市設計實踐應當發揮的規范性作用并非僅僅體現在最終建設環境的結果當中,而是更多存在于“價值排序”與“價值整合”的城市設計實踐過程當中。只有在實踐過程中,城市設計者依憑其理想、目標、知識技能,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尋”特定時空范疇的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最優價值”,從而真正體現出實踐應有的規范性作用。
以力往學術界考察城市設計的作用主要是對建設環境的實踐結果進行評價,麗顯著忽視與遮蔽了實踐過程中實踐者發揮出能動性的積極意義,導致了若最終形成的建設環境不盡如人意時,就可能會貶低城市設計實踐的真實作用。確立這樣一種以“實踐過程效能”為評價重點的觀點,就是試圖將研究焦點轉向對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最優價值的“探尋過程”。“探尋”這一動詞本身就表明,作為實踐形態的城市設計才是理論研究的核心。
在探尋過程中,實踐者為“人的全面發展療核心價值目標,積極開展必要的技術與管理活動。因此,對城市設計實踐過程的評價也成為我們判析城市設計實踐是否發揮規范性作用的重要方面,而這一論斷亦成為本研究實證部分的理論支點。
總之,城市設計實踐應有的規范性作用是:為不斷滿足“人的全面發展”的核心價值目標,通過價值排序與價值整合探尋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的“最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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