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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環(huán)境的公共價值
價值是客體及其屬性在主體的實踐一認識活動中所形成的為主體服務的效果。在哲學范疇上,“公共價值”的價值關系的主體不是個體,而是某一特定范圍的群體(如多數社會成員),具有整體性、普遍性和層次性。作為價值關系客體的事物應同時滿足這一群體內多個人的物質或精神需要(可能對每個人的有益程度不同)。
價值關系的客體若對主體具有公共價值,則在經濟學上被稱之為“公共物品”。“公共價值”的價值關系的特殊性在于,作為主體的社會群體若要對客體—一公共物品(如空氣、水)發(fā)起作用,必須采取集體行動,首先要選擇委托代理人(通常是具有合法性權威的公共部門)。
代理人須根據集體的“公共需求”確定其活動的目的和活動方向,而成為公共價值關系的“代理主體”對公共物品進行實踐活動。這種活動的“效益”最終體現在主體公共需要的滿足程變上,這種集體需要被稱之為“公共利益”(利益概念更多地與主體需求相聯系)。
因此,“公共價值”是集體(主體)與公共物品(客體)之間的一對關系,但又不能依賴集體的直接實踐活動來形成為主體服務的效益。就本書的研究對象—一城市建設環(huán)境而言,建設環(huán)境內的絕大部分物質要素(如市政設施、公共建筑、公共空間)與城市居民集體都有不同程度的公共價值關系(不考慮產權因素)。
建設環(huán)境對市民的價值不僅表現為人的物質生產、生活的必要條件和經濟利益的價值形式,還包括精神價值形式,如審美、科學、文化價值等。建設環(huán)境若要滿足一定范圍的集體利益而實現“公共價值",必須依賴于委托代理人——公共部門的社會實踐活動。城市設計實踐即為其中之一。
城市建設環(huán)境的公共價值,是指建設環(huán)境與社會公眾需求之間的價值關系。公共價值并非建設環(huán)境的固有屬性。評判建設環(huán)境是否具有公共價值,關鍵要看建設環(huán)境是否滿足公眾的物質和精神需求而對公眾產生積極的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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