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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項目情況及資金平衡方案編制要點
專項債券項目情況及資金平衡方案的編制可由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單位編寫,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寫。根據財預[2017]89號文的規定,平衡方案主要包括八方面內容:
1)公益性事業項目主要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審批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計劃等;
2)項目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3)項目投資額、自有資本金及資本金到位情況、已有融資情況;
4)項目預期收益涉及的相關收費政策內容、收費政策合法合規依據、覆蓋群體分布、預計產生反映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的穩定現金流收益規模分析;
5)項目預期收益、支出以及融資平衡情況;按照《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前期工作的通知》,預期項目凈收益覆蓋融資成本倍數需≥1.1倍,項目收益能否達到與融資自求平衡是律所出具無發行障礙法律意見的核查要點之一,因此項目預期收益測算的合法合規性亦需尤其注意,項目單位或中介機構應防止過度包裝項目收益;
6)項目融資計劃,包括項目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募集資金計劃、分年專項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安排、專項債券投資者保護措施;
7)潛在影響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結果的各種風險評估;
8)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按照山西省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的相關規定,平衡方案中還應包括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情況和相關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職責。
專債債券實施方案的資金平衡表應按照“凈現金流=現金流入一現金流出”的收付實現制分析方法進行編制,現金流入主要包括資本金流入、債務資金流入、項目收入流入;現金流出主要包括建設期靜態投資流出、運營成本支出、相關稅費、債務還本付息(包括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市場化融資還本付息)等。
通過編制資金測算平衡表,首先應滿足債券存續期期末累計現金結存額應該大于等于零;其次是現金流的計算年限需要與專項債券的期限相匹配,及現金流量表內專項債券資金流出需要與債券投放時間、還本付息時間相匹配。
由于項目收入、經營成本、可償債收益等預測指標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應本著謹慎的保守原則,避免可償債收益的“注水”行為和由此導致的本息覆蓋倍數虛高的情形,因此建議實施方案風險分析中增設壓力測試環節,增強本息覆蓋倍數的可信度。
根據壓力測試分析結果,若項目經營收入降低10%、經營成本提高10%后,專項債券本息保障倍數仍大于1,說明項目具有較好的資金平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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