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全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管理,規范第三方機構執業行為,推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在甘孜縣委政法委備案,依法接受評估主體委托,運用科學方法對重大決策事項存在的影響社會穩定因素進行調查、識別、定級,提出預防和化解措施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縣委政法委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參與我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和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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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方機構備案
第四條??第三方機構從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應經過縣委政法委備案。評估主體應當委托經過縣委政法委備案,納入《甘孜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庫》管理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有特殊專業要求的事項參照其專業規定。
第五條??在縣域范圍內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風險評估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在民政、市場監管、司法等部門正式注冊成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業務范圍包含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咨詢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執照、證件;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3名及以上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熟悉風險評估政策規定、熟悉風險評估工作的從業人員;
(五)熟悉四川省、甘孜州經濟、社會、歷史、人文、地理等情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六)熟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評估內容、評判標準及風險防控預案制定等;
(七)社會評價和商業信譽良好,近三年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和行業管理部門處分;
(八)具備健全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管理、質量控制、責任分工、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第三方機構向縣委政法委申請備案,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并接受審核。縣委政法委對第三方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許可登記資料等進行核驗,對辦公場所進行現場考察,對業務人員數量、學歷、機構管理文件等進行核查,并對申報資料編制進行指導。
第七條??審核工作完成后,縣委政法委在縣級媒體平臺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第三方機構予以備案。經備案的第三方機構需要進行年度檢查核實。
第八條??第三方機構發生注冊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縣委政法委報告;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需重新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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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規范
第九條??縣域內評估主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梳理需求。評估主體根據決策事項的領域和特點,對可能涉及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進行初步預判,綜合考慮評估事項的標準要求、復雜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明確評估要解決的問題及要求。
(二)擇優選定。評估主體根據需求,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擇優確定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做到質價相符,避免低價中標惡性競爭,確保評估效果,并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三)簽訂合同。評估主體與選定的第三方機構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評估內容、程序步驟、方式方法、質量標準、進度安排、評估費用、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以及雙方需承擔的工作協作、保密協議等其他權利義務。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自行評估,確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保密措施,簽訂《保密協議》。
(四)開展評估。第三方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圍繞評估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認真開展風險調查,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全面查找風險源和風險點,深入分析論證,科學研判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制定應急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五)審查報告。評估主體對第三方機構提交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組織3名及以上的單數專家,通過召開評審會等形式進行審查評價。對報告不足之處,應要求第三方機構進行補充完善。形勢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評估主體還應要求第三方機構重新進行分析評估。通過審查完善的評估報告,作為評估主體綜合報告的內容,為決策主體提供參考。
(六)評價反饋。第三方機構評估工作完成后,評估主體和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及時對其進行評價,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反饋。
第十條??評估主體應為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評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但不能干擾和影響評估結論的形成。第三方機構應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定及風險評估工作要求開展風險評估,并對其評估過程、評估結論負責,承擔相應責任。評估主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評估主體的責任不發生變化與轉移,評估主體和第三方機構共同對評估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第三方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與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職責相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獨立自主評定風險等級,制定預防和化解措施;
(三)參加相關的會議活動;
(四)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各項規定、程序和要求;
(三)依法維護評估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秘密,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不得違法進行轉包、掛靠等,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調查、測評和征求意見,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不得利用評估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牟取利益;
(七)向評估主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三條??建立第三方機構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登記公告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縣委政法委定期組織開展第三方機構評估報告質量抽查,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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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提醒,一年被警告2次及以上,縣委政法委將進行清退。
(一)違反程序開展評估工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因評估結論、風險等級認定不準確,導致委托方作出錯誤決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評估事項在第一次審查中未獲通過的;
(四)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完成評估工作被委托方投訴,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自然災害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者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違反保密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不正當競爭的。
第十五條??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情況將抄送其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評估工作組織不力,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編造材料,沒有認真開展矛盾排查工作,社會穩定隱患未排、漏排,或故意隱瞞事實、故意降低風險等級,導致重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有重大影響涉穩事件的;
(二)由于評估工作方法不當,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引發有重大影響涉穩事件的;
(三)因評估結論、風險等級認定不準確,導致重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有重大影響涉穩事件的;
(四)存在惡性競爭、利益輸送、迎合性評估等現象的;
(五)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完成評估工作,給委托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造成惡劣影響或引發重大負面事件的。
第十六條??第三方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其機構名單由縣委政法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第三方機構對有關處理,有權申訴或檢舉。
第十八條??評估主體不得與第三方機構串通勾連、弄虛作假,并對第三方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第三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共甘孜縣委政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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