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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及程序有哪些?
合法性。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是否符合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完善申報要求,是否真實有效。
合理性。是否符合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近期和長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特別規劃,是否反映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否考慮到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安全。項目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充分,補償安置費用是否已經到位,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是否到位,農民安置途徑是否實施等。
可行性。項目的決定和實施是否經過嚴格的可行性論證,對公眾的聽證要求是否經過聽證,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為大多數公眾所接受和支持。
可控性。項目的決定和實施是否存在集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實施項目是否會引起農民、周邊居民和相關權利人的嚴重不滿、影響穩定的沖突風險是否在控制范圍內、是否有可能出現不穩定因素的對策。
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
(a)制定評估方案。項目是評價對象,(街道)是評價主體,準確把握評價重點,制定專業文件,科學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價方案,啟動風險評價程序,及時組織評價。
(b)充分聽取意見。村(街)根據評價方案組織專門工作組,通過資料查詢、群眾訪問、問卷調查、輿論評價、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準確掌握公眾對評價事項的反應和心理動態。各地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發現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風險,同時要做好解決問題的工作。
(c)仔細分析預測。圍繞問題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其他相關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尋找社會穩定風險點,逐項分析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判斷預測風險發生概率和相關風險的控制程度等重大復雜難題,根據情況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d)確定危險程度。根據項目實施后對社會穩定可能產生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風險水平分為三類: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農民、周邊居民及相關權利人反對項目是高風險的。有反對意見,反應比較強烈,有可能引起矛盾沖突,是中度危險。個別反對意見是低風險的。
(e)編寫評估報告。綜合城市(街道)綜合意見建議、預測分析、風險等級等,形成社會穩定評價報告,邀請相關專家和社會組織、專門機構、項目相關群眾代表等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出實施、推遲實施、暫不實施的論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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