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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河北省公路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時間:2021-12-03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admin

《河北省公路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5號)

《河北省公路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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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條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路發展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四章 公路保護

第五章 農村公路特別規定

第六章 收費公路特別規定

第七章 公路區域協同發展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其中,縣道、鄉道、村道統稱農村公路。公路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第三條 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建養并重,綠色智能、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公路事業的投入,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加強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實現公路網與其他基礎設施網融合發展,持續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路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行業科學技術創新機制,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和先進專利、專有技術的應用;鼓勵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公路數字化建設,搭建綜合數字化平臺,開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關技術研發,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現代智慧公路網。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公路投資、建設、養護和經營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章 公路發展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匯總所轄縣(市、區)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形成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經批準的公路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九條 編制公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等相關規劃,注重公路路網完善,公路等級、標準和服務水平提升,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公路建設應當落實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節能技術和清潔能源,推行廢舊材料再生循環利用。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從嚴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社會保障等工作,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查處搶栽、搶建行為,落實公路項目補充耕地任務。村道建設用地按照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開展工作,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建設公路附屬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公路交通標志、標線、隔離柵、防眩設施、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十六條 對利用堤頂、戧臺或者壩頂兼做公路的,應當同時遵守公路和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等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項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應當結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標準、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燈照明等市政配套設施,合理確定路基標高、路幅布置等建設方案,做好公路與城市道路的有效銜接。

第十七條 鼓勵運用市場化手段拓寬融資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將土地出讓、礦產開采、旅游開發等項目與公路建設項目結合,統籌項目一體化開發。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八條 公路養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養護監督管理工作。

收費公路養護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非收費公路中,國道、省道養護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按照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及時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和其他相關信息。對發現的可能影響公路安全的隱患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并向其通知的公路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影響公路安全的隱患時,可以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及時發布信息。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利用可變信息標志、交通廣播、網絡媒體、臨時性交通標志等沿線設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前方公路或者區域路網內的養護作業信息,引導公眾選擇合理路線繞行。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兩公里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明顯位置公示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三條 公路跨越鐵路、河流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日常養護、巡查、檢查、評定養護施工等養護作業時,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相關部門協助下開展公路自然災害普查工作,維護和完善公路防護工程和排水設施系統,提高公路的防災減災能力。

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嚴重受損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并盡快恢復交通;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斷難以及時修復時,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限行封閉設施,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限行信息和繞行路線,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給予減災物資、資金支持,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公路。

第四章 公路保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建筑控制區的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村道按照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圍確定建筑控制區,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

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在公路顯著位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公路限速標志。公路限速值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綜合考慮公路功能定位、技術指標、運行特征、路側干擾、沿線環境和社會需求等因素。國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設計速度,農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設計速度。

公路涉及的村鎮、學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較大的路口,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行業標準設置必要的限速標志、減速標線等速度控制設施。

公路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八條 公路限高、限寬設施應當依法設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妨礙車輛通行的公路限高、限寬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路限高、限寬清單管理和公開公示制度。

公路限高、限寬設置單位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設置單位名稱、審批單位以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履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治超工作機制,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

第三十條 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企業和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出其經營場所。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貨運源頭單位履行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稱重檢測和遠程監管制度,推動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和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聯網運行。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可以聯合在貨物裝載源頭周邊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車區、服務區等場所,對貨運車輛開展超限超載運輸流動執法檢查。

貨運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應當主動配合執法檢查,服從執法人員指揮,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稱重檢測設施,對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稱重檢測設施應當根據收費站場地條件和貨車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設,避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三十四條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通過超限運輸檢測監控區和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區,不得以超低速行駛、急剎車、首尾緊隨等方式干擾檢測。

第三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進行查驗,發現車、證、貨不一致的,交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章 農村公路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的原則,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目標,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絡,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戰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農村公路工作應當納入政府工作目標。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全面推行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路長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總路長。縣級人民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負責人任縣級路長,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本行政區域鄉級路長、村級路長。實行各級路長對總路長負責,下級路長對上級路長負責和部門分工負責的路長責任分工制度。

總路長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路域環境綜合整治負總責。縣、鄉、村路長按照職責分別對縣道、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路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投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要求,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無償捐助或者市場化等方式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鄉鎮的,不低于三級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級公路;

(三)通自然村(組)的,應當為硬化路。

因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達到前款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論證后實施。

鼓勵和支持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設較高技術等級農村公路。

第四十一條 列入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多個項目可以一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開展招標、組織交工及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實施情況、農村公路技術狀況進行抽查,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六章 收費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收費公路上通行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可以根據不同路段、時段、車型等情形,經依法審批后實行差異化收費。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定期發布收費公路統計公報。

第四十四條 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政府收費公路,應當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建設、養護和運營。該法人組織可以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協議,約定由其運營或者養護。

經營性收費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交通電子監控設備建設,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記錄信息,建立聯合管控工作機制,保障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公路技術狀況評定報告、養護工作計劃及養護執行情況等資料,對不按照規定報送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解繳通行費,上傳收費、監控等運行信息。

聯網清算企業、電子通行介質發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應付款足額劃撥至相應結算賬戶,并上傳通行費清分結算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資金清分結算等工作的監管,對相關單位上傳的數據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責任單位責令整改。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天氣、交通事故以及交通管制等情形,施行限制通行、關閉公路等措施時,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做好交通疏導工作,保障車輛安全,并加快修復進度,盡快恢復通行。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在收費站、服務區、重點路段等區域設立信息發布設施設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時發布并更新通行狀況、施工作業、氣象預報等服務信息。

第七章 公路區域協同發展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提高省際公路通達能力,推進形成便捷高效的區域公路網絡。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原經濟區建設等國家戰略要求,與周邊地區公路網協調一致、統籌銜接。

第五十一條 需要對接的新建公路項目,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商一致,按照標準統一、建設同步的原則實施,促進公路區域協同發展。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 在省際交界區域實施公路改建、擴建和養護作業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商周邊地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作業計劃。公路作業可能影響道路通行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確定分流路線,制定疏導預案,并協調對接周邊地區有關部門。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區域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區域公路執法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促進區域公路管理工作聯防聯治。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行一體的綜合性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公路數據共建共享共管。

第五十五條 實施公路改建、擴建和養護作業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區域路網作業計劃,避免由于同一線路或者相鄰線路集中施工,造成區域路段交通擁堵。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交通運輸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優化改進執法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提升聯動執法效能。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通過執法評議、考核等方式加強對交通運輸執法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交通運輸執法工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等,接受對破壞損壞公路、非法占用公路或者執法人員未依法履行公路監管職責等行為的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三十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不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的;

(三)違法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的;

(四)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出其經營場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稱重檢測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對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進行查驗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每輛次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后三十日內仍未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路發展規劃,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領域階段性發展目標和任務,一般期限為五年,包括公路建設、養護和改造提升的任務安排,公路運行保障的標準和要求,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是指一級公路、獨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橋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設項目。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四)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指建設、養護和運營政府收費公路、經營性收費公路的法人組織。

(五)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公路服務保障的機構,主要包括各級負責公路養護工作的公路事業中心等公益類事業單位。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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