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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國家標準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國家標準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8〕207號),我部組織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yhp616@163.com
2、地址及郵編: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桂苑路16號 30038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7月5日。
附件: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6月5日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UDCP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GB 50028—200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citygasengineering
20XX-XX-XX 發布 20XX-XX-XX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8]207號)的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的要求,補充規定城鎮燃氣氣源能力儲備的基本要求;補充規定城鎮燃氣氣源能力儲備可采用的方式;補充規定氣源方(供氣方)的應急供氣責任和輸氣管道輸送能力要求,修改規定解決城鎮燃氣逐日、逐小時用氣不均勻性平衡問題的責任主體;補充規定調峰用氣源能力儲備規模確定和方式選擇的原則;補充規定城鎮燃氣需氣方與供氣方簽訂供氣合同的要求;補充規定氣源能力儲備應保證向城鎮燃氣輸配系統可靠、按需輸送并實現供氣的要求;補充規定人工制氣氣源設計產量確定的原則;補充規定可替代氣源用于氣源能力儲備時,其供氣能力、原料儲備、氣質互換性、替代氣源規模等相關要求;補充規定氣源能力儲備采用地下儲氣庫方式時,地下和地面工程設計應符合的相關標準。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桂苑路16號,郵編:300384)。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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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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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修訂對照表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現行《規范》條文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6燃氣輸配系統 6.1一般規定 |
6燃氣輸配系統 6.1一般規定 |
6.1.3A 城鎮燃氣應具有穩定可靠的氣源供應,并應具有滿足日常供應、調峰供應、應急供應等的氣源能力儲備。氣源能力儲備規模應滿足城鎮燃氣供氣系統的需求,對于天然氣氣源,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政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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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B城鎮燃氣氣源能力儲備可通過自建、合建、購買、租賃等方式解決。天然氣的氣源能力儲備宜采用集中設置地區性儲備設施的方式;在具備地質條件的地區宜采用地下儲氣庫方式,在具備岸線和港口條件的地區宜采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方式,在不具備地下儲氣庫和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內陸重點地區宜采用集約化布局的液化天然氣儲備基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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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采用天然氣作氣源時,城鎮燃氣逐月、逐日的用氣不均勻性的平衡,應由氣源方(即供氣方)統籌調度解決。 需氣方對城鎮燃氣用戶應做好用氣量的預測,在各類用戶全年的綜合用氣負荷資料的基礎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氣量計劃。 |
6.1.4采用管輸天然氣作氣源時,城鎮燃氣逐月用氣不均勻性的平衡和應急供氣,應由氣源方(即供氣方)統籌調度解決。城鎮燃氣逐日用氣不均勻性的平衡,應由氣源方與需氣方根據用戶、氣源調節和儲氣方式等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城鎮燃氣逐小時用氣不均勻性的平衡,應由需氣方設置的調峰儲氣設施統籌調度解決。 需氣方對城鎮燃氣用戶應做好用氣量的預測,在各類用戶全年的綜合用氣負荷資料的基礎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氣量計劃并與供氣方協商簽訂供氣合同。輸氣管道應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且滿足城鎮燃氣輸配系統計算月日最大用氣量確定輸送能力。 |
6.1.5在平衡城鎮燃氣逐月、逐日的用氣不均勻性基礎上,平衡城鎮燃氣逐小時的用氣不均勻性,城鎮燃氣輸配系統尚應具有合理的調峰供氣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鎮燃氣輸配系統的調峰氣總容量,應根據計算月平均日用氣總量、氣源的可調量大小、供氣和用氣不均勻情況和運行經驗等因素綜合確定。 2 確定城鎮燃氣輸配系統的調峰氣總容量時,應充分利用氣源的可調量(如主氣源的可調節供氣能力和輸氣干線的調峰能力等)。采用天然氣做氣源時,平衡小時的用氣不均所需調峰氣量宜由供氣方解決,不足時由城鎮燃氣輸配系統解決。 3儲氣方式的選擇應因地制宜,經方案比較,擇優選取技術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對來氣壓力較高的天然氣輸配系統宜采用管道儲氣的方式。 |
6.1.5調峰用氣源能力儲備的規模,應根據計算月平均日用氣總量、氣源的可調量大小、不可中斷用戶情況、供氣和用氣不均勻情況、運行安全需要和調度經驗等因素綜合確定,且應充分利用氣源的可調量。儲備方式的選擇應因地制宜,經方案比較,擇優選取技術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對來氣壓力較高的天然氣輸配系統宜采用管道儲氣的方式。 |
6.1.5A當氣源能力儲備設施未設置在供氣所在地時,應采取措施保證能夠可靠、按需輸送至城鎮燃氣輸配系統并實現連續、穩定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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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B當采用人工制氣作為氣源時,人工制氣廠站的設計產量宜按照輸配系統計算月日最大用氣量確定,設計產量中應包括基本氣量和調峰氣量,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工制氣廠站設計規范》GB51208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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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C當城鎮燃氣設置可替代氣源作為氣源能力儲備時,其供氣能力及原料儲備應與所承擔的供氣規模相適應。可替代氣源的氣質應與主氣源具備滿足要求的互換性能。當天然氣的氣源能力儲備采用設置可替代氣源方式時,按照可替代氣源制氣能力和原料儲量折算的氣源能力儲備規模,不應超過天然氣年用氣量的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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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D當氣源能力儲備采用地下儲氣庫方式時,地下儲氣庫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地下儲氣庫設計規范》SY/T6848的規定,地面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的有關規定。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28– 2006
6.1.3A本條規定了城鎮燃氣應具有穩定可靠氣源的基本要求,強調了氣源的重要性,要求城鎮燃氣氣源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儲備,除滿足平日正常工況、調峰工況供氣需要外,還應對應急工況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城鎮燃氣氣源。
氣源能力儲備的方式一般包括:設置氣源富裕和備用生產能力及設施、設置儲氣設施、設置可替代氣源、設置調峰用緩沖用戶等。調峰供應包括調節季節高峰、日高峰、小時高峰等不均勻用氣的情況。通常情況下,應急供應氣源能力儲備的規模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 51098-2015規定的“3d~10d城鎮不可中斷用戶的年均日用氣量”考慮。
對于天然氣氣源,除了具有用于保證日常和應急供氣的氣源能力儲備以外,還應具有一定規模用于保障國家天然氣能源安全和戰略需要的氣源能力儲備,這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做出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天然氣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建立的天然氣能源安全儲備,也可稱為戰略儲備或社會責任儲備。具體要求詳見國務院2018年8月30日發布的國發[2018]31號文件《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要求:“供氣企業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城鎮燃氣企業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各地區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3天日均消費量的儲氣能力”。上述指標實現后我國天然氣儲氣能力總體水平將達到全年消費總量的約16%,達到世界平均水平接近國外發達國家水平。根據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世界各國天然氣儲備量占年消費量的平均水平為12%~15%;美國已建成天然氣儲氣庫419座,儲氣量占年消費量的17.4%;加拿大已建成儲氣庫55座,儲氣量占年消費量的20.1%;俄羅斯已建成儲氣庫26座,儲氣量占年消費量的18%;德國已建成儲氣庫46座,儲氣量占年消費量的30.7%;其他歐洲發達國家天然氣儲備能力一般也達到年消費氣量的15%以上。
國發[2018]31號文件要求天然氣儲備規模達到的時間為2020年,具有明確的時效性,但隨著經濟發展和時間推移,為了趕上甚至超過發達國家水平,該指標還有進行調整提高的可能。此外,隨著國家推動石油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國家天然氣管網公司組建在即;集約化設置的戰略儲備由于遠離供氣所在地,必須依托于天然氣管網才能實現輸送,管理權必將由上游集中控制。因此,當我國天然氣儲氣規模達到最終指標并穩定后,分配給下游城鎮燃氣企業年用氣量5%儲氣能力的指標,并不是必須和固定不變的;在天然氣能源安全儲備整體水平達標的前提下,最終的關鍵還是在于理順上游向下游供氣不同工況下的價格。歐美發達國家天然氣產業儲氣調峰服務市場化程度較高,以美國為例,美國從上世紀30年代開始建設儲氣設施,1992年以前,儲氣庫主要由輸氣管道公司和城市燃氣公司建設運營,儲氣庫的投資與運營成本計入管輸費,是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儲氣庫不對第三方開放,1992年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636號令頒布,要求州際管道公司剝離銷售業務,管道、儲氣設施向第三方開放,保證終端配氣企業能夠得到公平的運輸和儲氣服務,儲氣設施逐漸獨立,成為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國發[2018]31號文件“各地區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3天日均消費量的儲氣能力”的要求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責任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不適宜以技術性規范條文的形式體現。
基于上述情況,本條對于城鎮燃氣企業承擔天然氣能源安全和戰略需要的氣源能力儲備,不直接給出具體數值要求,而是采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的表述方式,以適應政策要求調整的連續性和合理性,也保證技術標準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國發[2018]31號文件“城鎮燃氣企業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的天然氣儲備指標中應包含城鎮燃氣企業所供應市場的小時調峰儲氣量、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給城鎮燃氣企業所承擔部分的日調峰儲氣量,其余可歸為城鎮燃氣企業所分擔的應急及戰略儲備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5號令《天然氣利用政策》將天然氣用戶劃分為:“城市燃氣、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天然氣化工和其他用戶”,在這幾類用戶中,除城市燃氣用戶外,其余的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天然氣化工和其他用戶等(即大用戶)被要求承擔的儲氣調峰責任僅為國發[2018]31號文件規定的“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日調峰責任主體,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鎮燃氣企業和大用戶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協商約定日調峰供氣責任”。
目前,向工業用戶、天然氣發電用戶供應天然氣的模式有三種。第一種是由上游管道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由管道企業或用戶建設連接管道實現供氣;第二種是由上游管道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與城鎮燃氣企業簽訂代輸合同,通過城鎮燃氣管道代輸實現供氣;第三種是由上游管道企業與城鎮燃氣企業簽訂供氣合同、城鎮燃氣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通過城鎮燃氣管道實現供氣。但不管是哪種模式,工業用戶、天然氣發電用戶的性質和所應承擔的儲氣調峰責任和義務應該是相同的。因此,第三種模式中工業用戶、天然氣發電用戶的用氣量不計入城鎮燃氣企業所承擔年用氣量5%儲氣能力指標的計算基數內是合理的。
6.1.3B本條依據國務院2018年8月30日發布的國發[2018]31號文件《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2018年4月26日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關于加快儲氣設施建設和完善儲氣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意見》制定。
國發[2018]31號文件“(五)構建多層次儲備體系”要求“建立以地下儲氣庫和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為主、重點地區內陸集約規模化LNG儲罐為輔、管網互聯互通為支撐的多層次儲氣系統”。
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五、重點任務(三)構建儲氣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指出:
“1、自建、合建、租賃、購買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履行儲氣責任。鼓勵供氣企業、輸氣企業、城鎮燃氣企業、大用戶及獨立第三方等各類主體和資本參與儲氣設施建設運營。支持企業通過自建合建儲氣設施、租賃購買儲氣設施或者購買儲氣服務等方式,履行儲氣責任。支持企業異地建設或參股地下儲氣庫、LNG接收站及調峰儲罐項目。
2、堅持儲氣服務和調峰氣量市場化定價。儲氣設施實行財務獨立核算,鼓勵成立專業化、獨立的儲氣服務公司。儲氣設施天然氣購進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儲氣設施經營企業可統籌考慮天然氣購進成本和儲氣服務成本,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對外銷售價格。鼓勵儲氣服務、儲氣設施購銷氣量進入上海、重慶等天然氣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峰谷差大的地方,要在終端銷售環節積極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利用價格杠桿“削峰填谷”。
3、堅持儲氣調峰成本合理疏導。城鎮區域內燃氣企業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投資和運行成本納入城鎮燃氣配氣成本統籌考慮,并給予合理收益。城鎮燃氣企業向第三方租賃購買的儲氣服務和氣量,在同業對標、價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支出可合理疏導。鼓勵儲氣設施運營企業通過提供儲氣服務獲得合理收益,或利用天然氣季節價差獲取銷售收益。管道企業運營的地下儲氣庫等儲氣設施,實行第三方公平開放,通過儲氣服務市場化定價,獲得合理的投資收益。支持大工業用戶等通過購買可中斷氣量等方式參與調峰,鼓勵供氣企業根據其調峰作用給予價格優惠”。
城鎮燃氣是市政公用設施,具有明顯的屬地性。基于燃氣易燃易爆的特性,對儲氣設施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要求較高,如果采用小規模多點分散設置方式,存在規劃選址困難的問題,也相對增大了安全管理風險。儲氣設施“遍地開花”更不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
天然氣儲備常用的方式為地下儲氣庫和LNG儲罐,高壓氣體儲罐已較少采用。地下儲氣庫的設置必須具備適宜的地質構造,目前主要有利用枯竭油氣田、利用地下鹽穴、利用含水多孔地層等3種類型,受地質條件限制不可能在每個城市都興建地下儲氣庫;LNG接收碼頭的設置則必須具備岸線和港口條件;液化天然氣儲備基地可以在不具備地下儲氣庫和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重點地區設置,但要具備LNG來源和運輸條件,且不宜“遍地開花”。
本條給出了城鎮燃氣氣源能力儲備可采用的幾種模式。對于天然氣氣源,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和天然氣儲備設施的實際特點,從地質、岸線條件和區域性布局角度出發,對氣源能力儲備設置的形式提出了推薦性的要求。對于同時具備建設地下儲氣庫和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條件的地區,應在總體把握儲氣規模的前提下,遵循以地下儲氣庫為主,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合理、適度的原則。
重點地區的范圍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確定。
6.1.4本條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2018年4月26日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關于加快儲氣設施建設和完善儲氣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意見》制定。
《意見》“七是完善油氣儲備體系”規定“明確政府、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市燃氣公司和大用戶的儲備調峰責任與義務,供氣企業和管道企業承擔季節調峰責任和應急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日調峰責任主體,鼓勵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市燃氣公司和大用戶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協商約定日調峰供氣責任”。
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三、基本原則”規定:“明確責任劃分。供氣企業和管道企業承擔季節(月)調峰責任和應急責任。其中,管道企業在履行管輸服務合同之外,重在承擔應急責任。城鎮燃氣企業承擔所供應市場的小時調峰供氣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日調峰責任主體,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鎮燃氣企業和大用戶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協商約定日調峰供氣責任”。
逐月、逐日的用氣不均勻性,主要表現在采暖和節假日等日用氣量的大幅度增長,其日用量可為平常的2~3倍,甚至達到10幾倍,平衡這樣大的變化,除了改變天然氣田采氣量外,國外一般采用天然氣地下儲氣庫和液化天然氣儲庫方式。
根據天然氣運行工況特點和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本條明確了城鎮燃氣的季節(月)調峰和應急供氣由管輸天然氣供應的氣源方(即供氣企業和管道企業)承擔,小時調峰由需氣方(即城鎮燃氣企業和小時用氣有波動的大用戶)承擔,日調峰由地方政府負責協調,由氣源方(即供氣企業和管道企業)、需氣方(即城鎮燃氣企業和大用戶)分別承擔合同約定所分配的份額。由于本規范是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無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責任做出規定,因此,對于日調峰責任主體,僅以“城鎮燃氣逐日用氣不均勻性的平衡,應由氣源方與需氣方根據用戶、氣源調節和儲氣方式等情況共同協商解決”的方式表述。
簽訂供氣合同是為了明確上、下游雙方在天然氣供銷環節的責、權、利,而且這個合同在實施中是可以根據近期變化進行調整的。為了做好對逐月、逐日的用氣量不均勻性的平衡,城鎮燃氣企業(需氣方)應充分調查研究,做好各類用戶全年綜合用氣負荷的預測,制定逐月、逐日用氣量計劃,給上游企業(供氣方)安排調峰供氣工作提供依據。
根據經驗,以天然氣市場有序發展為前提,在供銷雙方明確約定年度供氣量、分月度供氣量和最大日供氣量參數的情況下,利用天然氣氣井生產調節能力和地下儲氣庫、液化天然氣儲庫調節能力,能夠解決需氣方季節(月)、日用氣不均衡問題,如果儲氣庫距離需氣方較近或者需氣方位于輸氣管線末端,還能夠解決小時用氣不均衡問題。這些做法經國外的實踐表明是可行的。
本條對輸氣管道輸送能力的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設計規范》GB50251-2015是一致的。
6.1.5本條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城鎮燃氣氣源。城鎮各類用戶的用氣量是不均勻的,隨月、日、小時而變化,平衡這種變化,需要有調峰措施(調度供氣措施)。對于人工制氣、液化石油氣,以往城鎮燃氣企業一般統管氣源、輸配和應用,平衡用氣的不均勻性由當地燃氣企業統籌調度解決。在天然氣來到之后,城鎮燃氣屬于整個天然氣系統的下游(需氣方),長輸管道為中游,天然氣開采凈化為上游(中游和上游可合稱為城鎮燃氣的供氣方)。上、中、下游有著密切的聯系,應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對待,調峰問題作為整個系統中的問題,需從全局來解決,以求得天然氣系統的優化,達到經濟合理的目的。
氣源能力儲備的方式不同,所適用的調峰類型也不同,氣田生產調節和多氣源調度是利用氣源供應的可調節性,氣田生產調節需要的時間較長,適合用于季節調峰;發展可中斷用戶是利用終端用氣的可調節性,可中斷用戶并不是隨時中斷,也必須保證一定的連續性穩定性,適合用于季節調峰;建設可替代氣源或儲氣設施是利用基礎設施,儲氣設施有大有小、靈活機動,適用于季節調峰、日調峰、小時調峰;可替代氣源開啟需要一定的時間,適用于季節調峰、可用于日調峰;城鎮燃氣高壓管道儲氣類似于高壓儲罐,管道長度和容量有限且肩負輸送配氣任務,適用于小時調峰。
基于用氣城市分布、輸送和運輸能力及可靠性、地質和港口條件等因素影響的現實情況,本條強調調峰用氣源能力儲備方式的選擇應因地制宜,經方案比較確定。高壓罐的儲氣方式在很多發達國家(包括以前采用高壓罐較多的原蘇聯)已不再建于天然氣工程,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6.1.5A本條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國務院國發[2018]31號文件《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關于加快儲氣設施建設和完善儲氣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的意見》制定。
《意見》“三是改革油氣管網運營機制,提升集約輸送和公平服務能力。分步推進國有大型油氣企業干線管道獨立,實現管輸和銷售分開。完善油氣管網公平接入機制,油氣干線管道、省內和省際管網均向第三方市場主體公平開放”。
國發[2018]31號文件“(五)構建多層次儲備體系”要求“建立以地下儲氣庫和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為主、重點地區內陸集約規模化LNG儲罐為輔、管網互聯互通為支撐的多層次儲氣系統”。
發改能源規[2018]637號文件“五、重點任務(一)加強規劃統籌,構建多層次儲氣系統”要求“4.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網互聯互通兩手抓,加快完善和優化全國干線管網布局,消除管輸能力不足和區域調運瓶頸的制約。加快管網改造升級,協調系統間壓力等級,實現管道雙向輸送,最大限度發揮應急和調峰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要加強規劃統籌和組織協調,會同相關部門保障互聯互通工程實施以及儲氣設施就近接入輸配管網,并推動省級管網與國家干線管道互聯互通”。
加強輸氣管線互聯互通是充分發揮各種調峰、應急能力必要的輔助手段,是配置各項資源的基礎。2017年冬季“氣荒”期間,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及廣東省發改委的協調下,中石油、中海油聯合保供,利用廣東省網將中海油南海氣田和沿海LNG接收站的進口天然氣“北上”置換供應中石油西氣東輸二線的部分用戶市場,開創了“南氣北送”聯合保供的新模式;2018年,根據國家發改委的要求,國內輸氣管網完成了中貴聯絡線增輸、陜京四線增壓、廣西LNG接收站與中緬管道連通、廣東區域內LNG接收站與西二線連通等10項重點工程,進一步提高了天然氣資源調配能力,也加強了天然氣資源的調峰和應急保障能力。
本條強調了城鎮燃氣未設置在供氣所在地的氣源能力儲備應具備按需輸送至城鎮燃氣輸配系統的能力,輸送的方式可以是管道運輸,也可以是槽車運輸,以能夠滿足穩定供氣為準則;對于設在供氣所在地的氣源能力儲備更是必須如此保證。
6.1.5B人工制氣的氣源能力儲備應符合本規范“滿足日常供應、調峰供應、應急供應等”和“滿足城鎮燃氣供氣系統的需求”的規定。國發[2018]31號文件《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針對的僅為天然氣氣源,對于人工制氣氣源未要求設置類似天然氣氣源的戰略儲備設施。人工制氣廠站的氣源能力儲備通常采用設置備用制氣設備的方式,人工制氣廠站氣源能力儲備不足的部分可采用設置儲氣設施、設置可替代氣源、設置緩沖用戶等方式解決。調峰供應包括調節季節高峰、日高峰、小時高峰等不均勻用氣的情況。應急供應氣源能力儲備的規模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 51098-2015規定的3d~10d城鎮不可中斷用戶的年均日用氣量考慮。
6.1.5C城鎮燃氣氣源種類較多,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制氣、礦井氣等。我國在管輸天然氣大量推廣使用之前,很多城市是采用液化石油氣混空氣作為天然氣的過渡氣源,被稱為“代天然氣”,并已積累了豐富的運行經驗。經過數十年的市場化發展,液化石油氣具有來源豐富、購銷靈活、儲運便捷的特點,當作為主力氣源的天然氣短缺時,采取液化石油氣混空氣作為天然氣的替代氣源,對于提高城鎮燃氣氣源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液化石油氣混空氣、礦井氣、煤制氣等相互之間都具有作為可替代氣源的可能。
根據國際通用做法和經驗,天然氣的氣源能力儲備是以地下儲氣庫為主、LNG儲存為輔,因此本條對可替代氣源作為天然氣氣源能力儲備的定位是“補充”。也是基于這個定位,本規范對可替代氣源占天然氣氣源能力儲備的份額做出了限制。
6.1.5D本條對氣源能力儲備采用地下儲氣庫方式時,地下和地面的具體做法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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