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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新聞時間:2019-04-19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ztcjjt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用地與建筑;5.配套設施;6.道路;7.居住環境。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適用范圍從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擴展至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2.調整居住區分級控制方式與規模,統籌、整合、細化了居住區用地與建筑相關控制指標;優化了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控制指標和設置規定。3.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設標準進行對接與協調;刪除了工程管線綜合及豎向設計的有關技術內容;簡化了術語概念。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5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朱子瑜  鹿勤  蔣朝暉  付冬楠  魏維  劉燕輝  陳振羽  謝穎  于一凡  薛峰  陳一峰  顧宗培  魏鋼  劉超  王英  詹柏楠  張全  任希巖  薛忠燕  王力  趙希  袁璐  郭韜  張帆  李茜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王靜霞  毛其智  戴月  顧均  石楠  劉奇志  袁錦富  彭瑤玲  周勁  李清  張播

 

1總 則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宜居適度,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保障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質量,規范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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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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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以及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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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  術語

 

2.0.1  城市居住區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簡稱居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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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鐘可滿足其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0人~100000人(約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設施完善的地區。

2.0.3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15000人~25000人(約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設施齊全的地區。

2.0.4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級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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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單元;居住人口規模在1000人~3000人(約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積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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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居住區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區的住宅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總稱。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為居住區配套建設、可供居民游憩或開展體育活動的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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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圍內,住宅建筑總面積與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的比值所得的層數。 

2.0.9  配套設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對應居住區分級配套規劃建設,并與居住人口規模或住宅建筑面積規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基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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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社區服務設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對應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商業服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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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便民服務設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配套建設的基本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便利店、活動場地、生活垃圾收集點、停車場(庫)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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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2 應符合所在地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

3 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原則;

4 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的條件和場所;

5 應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并與傳統風貌協調;

6 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

7 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有關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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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居住區應選擇在安全、適宜居住的地段進行建設,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3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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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居民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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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其分級控制規模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表3.0.4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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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居住區,應滿足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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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的居住區規劃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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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居住區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并應滿足地表徑流控制、內澇災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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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居住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適度,應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積并留足雨水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土壤生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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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居住區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豎向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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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居住區所屬的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的規定;其綜合技術指標及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用地與建筑

 

 

4  用地與建筑

 

4.0.1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應合理配置、適度開發,其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1的規定;

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2的規定;

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3的規定;

 

表4.0.1-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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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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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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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公共綠地,并應集中設置具有一定規模,且能開展休閑、體育活動的居住區公園;公共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表4.0.4 公共綠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公園中應設置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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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當舊區改建確實無法滿足表4.0.4的規定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但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應低于相應控制指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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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居住街坊內的綠地應結合住宅建筑布局設置集中綠地和宅旁綠地;綠地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 

4.0.7居住街坊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區建設不應低于0.5m2/人,舊區改建不應低于0.35m2/人;

2 寬度不應小于8m;

3 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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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住宅建筑與相鄰建、構筑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線埋設、視覺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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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 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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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匯總重要的技術指標,并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

5配套設施

5  配套設施

 

5.0.1 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其布局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依照其服務半徑相對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宜聯合建設并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服務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0.3hm2

4 舊區改建項目應根據所在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居住人口規模與住宅建筑容量;當不匹配時,應增補相應的配套設施或對應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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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居住區配套設施分級設置規定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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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配套設施用地及建筑面積控制指標,應按照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控制,并應符合表5.0.3的規定。

 

表5.0.3配套設施控制指標(㎡/千人)

注: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居住街坊指標。

       2 配套設施用地應含與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民室外活動場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應根據專業規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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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各級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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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居住區相對集中設置且人流較多的配套設施應配建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不宜低于表5.0.5的規定;

2 商場、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機動車停車場(庫)宜采用地下停車、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

3 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具備公共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表5.0.5配建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車位/100㎡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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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居住區應配套設置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停車應根據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居住區所處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件綜合確定,并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2 地上停車位應優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10%;

3 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無障礙機動車位,并應為老年人、殘疾人專用車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輔助工具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4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應配置臨時停車位;

6 新建居住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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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 路

6  道路

 

6.0.1 居住區內道路的規劃設計應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適宜、公交優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則,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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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居住區的路網系統應與城市道路交通系統有機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應采取“小街區、密路網”的交通組織方式,路網密度不應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間距不應超過300m,宜為150m~250m,并應與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結合;

2 居住區內的步行系統應連續、安全、符合無障礙要求,并應便捷連接公共交通站點;

3 在適宜自行車騎行的地區,應構建連續的非機動車道;

4 舊區改建,應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延續原有的城市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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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居住區內各級城市道路應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與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兩側集中布局了配套設施的道路,應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兩側建筑退線距離,應與街道尺度相協調;

2 支路的紅線寬度,宜為14m~20m;

3 道路斷面形式應滿足適宜步行及自行車騎行的要求,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2.5m;

4 支路應采取交通穩靜化措施,適當控制機動車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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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的規劃設計應滿足消防、救護、搬家等車輛的通達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附屬道路至少應有兩個車行出入口連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0m;其他附屬道路的路面寬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200m;

3 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最大縱坡應符合表6.0.4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機動車道要求進行設計。

表6.0.4 附屬道路最大縱坡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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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表6.0.5 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最小距離(m)

注:道路邊緣對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紅線;附屬道路分兩種情況:道路斷面設有人行道時,指人行道的外邊線;道路斷面未設人行道行,指路面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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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住環境

7  居住環境

 

7.0.1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尊重氣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并應塑造舒適宜人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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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庭院、街道、公園及小廣場等公共空間形成連續、完整的公共空間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通過建筑布局形成適度圍合、尺度適宜的庭院空間;

2 應結合配套設施的布局塑造連續、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間;

3 應構建動靜分區合理、邊界清晰連續的小游園、小廣場;

4 宜設置景觀小品美化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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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居住區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體量、風格、材質、色彩應與城市整體風貌、居住區周邊環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協調,并應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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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居住區內綠地的建設及其綠化應遵循適用、美觀、經濟、安全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樹木和水體;

2 應種植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對居民無害的植物;

3 應采用喬、灌、草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

4 應充分考慮場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陰的需求;

5 適宜綠化的用地均應進行綠化,并可采用立體綠化的方式豐富景觀層次、增加環境綠量;

6 有活動設施的綠地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與居住區的無障礙系統相銜接;

7 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排放進行設計,并宜采用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景觀水體、干塘、樹池、植草溝等具備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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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居住區公共綠地活動場地、居住街坊附屬道路及附屬綠地的活動場地的鋪裝,在符合有關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透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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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老年人及兒童活動場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區域應設置夜間照明;照明設計不應對居民產生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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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結合當地主導風向、周邊環境、溫度濕度等微氣候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對居民生活的干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統籌建筑空間組合、綠地設置及綠化設計,優化居住區的風環境;

2 應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組織、坡地綠化或隔聲設施等方法,降低周邊環境噪聲對居民的影響;

3 應合理布局餐飲店、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設施,避免氣味、油煙等對居民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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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既有居住區對生活環境進行的改造與更新,應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綠色節能改造、配套設施完善、市政管網更新、機動車停車優化、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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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A 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附錄A  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A.0.1 居住區用地面積應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范圍內與居住功能不相關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區配套設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2 當周界為自然分界線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3 當周界為城市快速或高速路時,居住區用地邊界應算至道路紅線或其防護綠地邊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護綠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4 當周界為城市干路或支路時,各級生活圈的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道路中心線;

5 居住街坊用地范圍應算至周界道路紅線,且不含城市道路;

6 當與其他用地相鄰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7 當住宅用地與配套設施(不含便民服務設施)用地混合時,其用地面積應按住宅和配套設施的地上建筑面積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率分攤計算,并應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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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綠地面積計算方法應符合所在城市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2 當綠地邊界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0m處;當與圍墻、院墻臨接時,應算至墻腳。

3 當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距路面邊緣1.0m處;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5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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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 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應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

注:▲為必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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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B 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附錄B 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B.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1的設置規定。

 

表B.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2的設置規定。

 

表B.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3的設置規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錄C 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附錄C 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1的規定

 

表C.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控制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2 小學和初中可合并設置九年一貫制學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設置完全中學;

        3 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2的規定

 

表C.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2 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3的規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注: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標準有關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 《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4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

5 《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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