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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社會權利塑造
社會權益的分化、社會資源的分散以及社會組織的日趨多元都為多元化的社會權利塑造奠定了基礎,第三部門( NGOs)的發展、企業的資助和市民自治意識是社區組織( CBOs)形成的條件。鑒于中國的現實情況,在現有的行政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的基礎上建構新的社區組織,實行“政府主導型”的市民自治可能是一個必要的過程。
總之,這些由具有經濟的、知識的、信仰的自主性公眾所組成的各類社團或社區組織可真正憑借一種公民意識積極參與到城市建設公共事務中,尤其是與社團/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相關的務。中國市民社會逐漸出現“草根共同體”,公民通過參與各種志愿性社團組織形成互惠、信任、合作等規范,這正是維系民主和促進發展都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本,而這種社會資本正是城市設計實踐獲取應然的實效作用所期待的重要的社會資源。
當代中國的城市設計實踐僅僅依賴由政府組織和國家機制構成的政府部門,以及由企業組織和市場機制構成的市場部門,無法達致城市設計規范性目標,而且還經常被政府與企業組織的某些精英聯盟掌控利用,而使得“維護市民公共利益”被名義化而流于空洞。
我們并非期望由非政府組織和社會機制構成的第三部門(NGos)或社區組織( CBOs)在短期內就可以形成一股制衡“權錢同盟”的獨立的社會力,這在當前中國漸進式改革語境下并不切合實際,規劃師應轉而積極致力于培育、扶助社會力,并運用這一社會資源趨近城市設計的理想。而“西方國家所崇尚的沖突型或對抗型的市民社會在現階段的中國是沒有出路的。就此而言,中國規劃師的角色應該是采取相對緩和的模式,促成各方利益主體參與規劃,尋找到各主利益的平衡點”。
實踐者通過構設一個城市物質環境形塑過程的參與平臺,積極引進社會團體(而不是個人)的政治影響,促進和引導市民社會力量發揮作用,影響精英聯盟強勢群體的政治決策。這既是當代中國市民社會空間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設計增進實效的真正力量源泉所在。
當代中國市民社會的興起勢必將民主權利凸顯在建設環境的形塑過程中,積極轉變“行政的強迫性和設計的外加性所造成的市民不協調的認知與行為”,而將精英們自上而下的城市設計實踐,調整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社會互動,使一個原本是權力和知識權威的單向度空間實踐轉化為市民社會的空間事件。這也是對當代城市設計提出的實踐范式轉移的挑戰——在建設環境形塑中鼓勵市民參與、建立政府與市民社會空間權利良性互動的機制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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