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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目的
之前經由社會哲學的價值論分析,已闡述了城市設計實踐應有的規范性作用二“為不斷滿足‘人的全面發展’核心價值目標,通過價值排序與整合探尋物質環境與社會空間的“最優價值”。顯然,這一論斷是站在社會整體的立場上,基于人本取向的一種價值判斷。可以說,對城市設計實踐核心價值與規范性作用的確立,為“應然的城市設計”建構起最重要的價值基石。
“應然的城市設計”以實踐理性為導向,針時社會運行的物質載體—一建設環境建構具體實踐目標,運用知識與技能手段創造高品質的公共價值領域系統,全面展現、維護與增進建設環境的公共價值(包括物質功能、社會文化以及政治民主),有效提升公眾的生存發展質量,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實踐目的就是由于人的需要對當下的客觀現實不滿足而作的一種選擇。”“主體需求是實踐活動永恒的動力基礎,也是主體建構實踐理性的根本出發點。”實踐目的、動機屬于實踐的核心觀念,也決定了實踐的方式和結果。
城市設計實踐目的的確一方面須全面正確反映社會公眾的真實需求,即公眾與建設環境二者之間真實的公共價值關系(由于公眾的主體性需求具有多層次,應對需求主次進行排序整合,考察需求的質和量);另一方面城市設計者還須掌握建設環境客觀改造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即對建設環境可能改造結果的客觀認識,這源于對建設環境相關學科知識的掌握。前文對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系統的分析,及其在物質功能、社會文化與政治颳主方面與公眾需求的公共價值關系,是對上述兩方面的具體闡釋。如此,城市設計者在“公共”理念的指引下,理性尋求“公眾需求”與“建設環境可塑性”的契合點,作為實踐目的的根本依據。
在規范層面,實踐主體作為社會公眾的委托代理人,城市設計實踐目的是為滿足公眾對城市環境在物質功能、社會文化與政治民主方面的社會集體需求,以增進公眾生存發展的質量,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不斷趨向社會整體的“人的全面發展”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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