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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理念
何謂“應然的城市設計”?“應然”指涉一種價值判斷,即事物(包括社會現象)“應當怎樣”。“應然的城市設計”如何,是一個規范性的價值命題,即判斷“理想狀態的城市設計實踐應當怎樣”。
誠然,城市設計者并非建設環境的實際塑造者(那永遠是政治與經濟動因合力的產物),但我們應承認城市設計作為社會實踐具有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顯然,“公共”的理念是規范性實踐的思想基礎與價值基石,除此之外,實踐的任何價值指向都沒有正當理由。
城市設計社會實踐應具有的“公共”理念,就公共性的范圍來說具有社會大眾的普遍性;就公共性的屬性來說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就公共性指向來說具有公益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公共性的實現手段必須依靠一定的國家權力的干預。
可見,城市設計實踐理念(首先)強調“社會公共性”與公眾的利益旨婦,不僅以批判與開放為其實踐特征,更重要的是彰顯自由、民主與正義;同時亦強調城市設計作為政府行政干預的公共權威合法性。這二者都有作為“公共”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同時又是相互依存發展的,但南者始終是根本和前置。
不可否認,城市設計實踐抱有此種理想的“公共”理念,欲消弭國家公共性與社會公共性的對立,雖不免具有理想化的色彩,卻是為實現社會整體的“人的全面發展”核心價值目標,而在實踐“本源意義”(即本體論層面)上應有的價值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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