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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環境中的市民權利
創造“健康的公共生活場所”的前提是,市民對于建設環境的權利主張必須得以確認和主張,否則,“健康的公共生活”難免退化為一種陳詞濫調。在建設環境中,市民應主張何種權利?
一定社會中相對于同樣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生存條件,不同的利益群體和權利主體之間必然有著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建設環境公眾權利涉及市民集體的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和政治民主權利。
市民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主要體現人的物質和精神需求,前已述及。而政治民主權利則成為與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相聯系的特有的討論對象。社會學家Michel deCerteau認為,“一個城市的空間,應該可以容許人們自主地運用他們的聽覺、嗅覺、味覺、觸覺、感情及理智,來與自然、物質世界及其他人緊密合作,而達成一個親切、有關聯性的能動( dynamic)與互動(interactive)的空間。”
因此,理想的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應是由市民創造的,在現實社會中這雖難以實現,但強調和建構理想和理念上的“市民空間權利”卻始終成為諸多社會學和專業論者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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