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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踐日常工作
城市設計實踐日常工作主要是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范疇,是典型的“公共領域”的公共行為。城市設計管理者主要指規劃行政部門從事城市設計管理的公務員規劃師,其管理工作除了具備一般行政公務員的(政治、文化、道德)素質,還需具有專業的技術要求和藝術素質特征。
城市設計管理者身處規劃管理部門,身兼“經濟人”、“組織人”、“社會人”、“道德人”等多重復合角色,客觀地說,以任何單一視角觀察城市設計管理者的行為都難免失之偏頗。但公共選擇理論對政府工作低效和腐敗問題的理論解釋,使我們必須坦承,城市設計管理者對個人利益(職位、薪水、聲望、工作輕松程度等等)的追求始終存在,以至于產生“唯權是從”,“對開發商讓步”,表現為工作低效率、官僚主義作風、尋租行為。
但對行政部門與規劃建設行業的法制化完善并不能徹底解決根本問題(這只是增加違法成本的“他律”約束),布坎南的公關行政的市場化改革觀念更不適用于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城市設計管理提供的是“高品質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這一“純公共物品”,通過完全市場化企業行為根本無法實現。
加強道德自律的公共行政倫理建設是對城市設計管理者的必然要求。在管理者與開發商、政府決策者以及市民的互動中,管理者的價值取向是城市設十行政倫理問題。
與一般規劃控制管理(主要依據剛性指標許可)不同,城市設計控制審議主要依靠彈性的引導性管理(尤其是個案審查模式),城市設計管理者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幅度和決策空間,這就對城市設計行政倫理提出更高要求。
城市設計管理者擁有、行使城市設計干預權力,也必須以維護建設環境的公眾權利、實現公共利益為實際指向和界限。除此之外,城市設計管理者不應具有任何追求其他利益的動機,尤其是個人私利。甚至有行政學者提出,“公共領域的行政人員應放棄自我權利意識,以避免運用公共權力追求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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