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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管理者的公共倫理
公共(行政)倫理是公關行政官員所應遵循的價值規范,也即公務員規劃師行為的一般倫理準則(當然對于規劃師還有職業的特殊倫理要求)。
公共倫理是處理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與公共事務之間關系的道德準則,具有組織屬性和政治、行政特征,也是公共組織的自我約束機制和職業道德。
當代的西方公共行政已走向“受益者導向的”廣義的公共行政,強調對公民需求的回應和授能。弗雷德里克森曾指出,“狹義的公關行政往往只注重效率、經濟等管理層面的價值。廣義的公關行政,除了重視管理的價值之外,還強調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義、倫理、回應性和愛國主義等的價值。”
新公關行政應把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服務的公平性,管理者的決策責任和執行責任,強調公關行政要回應公民的需要而非公共組織本身的需要。”
當代西方的城市設計管理機構、管理者都開始從“注重管理”轉向“注重服務和回應”,這是在大的公共行政改革環境中產生的。如對于規劃許可申請,城市設計管理有幫助、引導和建議開發商的互動程序和內容,通過協商、溝通,與開發商、建筑師和社會公眾一起產生一個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的良性實施方案。
城市設計管理尤其注重“公眾參與”(如公共聽證、民主監督),至少在“程序公正”上保證任何涉及公眾利益的開發都應聽取各方利益主體,尤其是處于最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的利益主張,即使最終結果是各方“實力”較量、競爭的結果,即不一定結果公正(事實上公正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公正),但最終達成“共識”的這一過程和程序,體現城市設計管理將“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管理實踐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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