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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梅大高速公路塌方災害,誰來承擔其中的責任?
5月1日凌晨2時10分許,梅大高速往福建方向K11+900m附近發生高速公路路面塌方災害。這場災難的直接原因,經過專家與業內人士的深入剖析,揭示了其背后復雜的自然因素與人為管理疏忽。梅大高速沿途地勢陡峻,溝壑密布,多為山嶺重丘地帶,地質條件本就復雜多變。事發地段一側傍山,地質結構脆弱,加之近期當地連續降雨,雨水沖刷導致山體表面的土體松動,進入縫隙產生水壓力,推動了滑坡體向下滑動。長時間的降雨不僅軟化了路基夯土,更通過侵蝕、增加孔隙水壓力和降低有效應力等作用,進一步削弱了地基的承載力,使得路面在重壓之下不堪重負,最終導致了坍塌事故的發生。
據中國災害防御協會風險保障分會災害分析,事故原因有以下幾點:
這場事故中,牽連的主體眾多,那作為受害者需要通過何種方式向哪方主張自身的損失呢?除了民事責任,是不是還有哪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呢?
一、民事責任
如果梅大高速從設計到后面的完工,各環節存在瑕疵,造成損失,都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主體主要涉及以下幾方:
1.、勘察、設計單位
《民法典》第800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建筑法》第73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
《建筑法》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在后續調查中,如果梅大高速的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義務,需要向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是第三受害方哦!
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民法典》第1252條: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的侵權責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連帶責任,受害人既可以請求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請求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還可以請求兩者共擔責任。如工程質量缺陷是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身的過錯和原因造成,則其承擔的是直接和終局責任。如質量缺陷是由其他責任人過錯造成,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的實質上是墊付責任,其實際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4、高速公路管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如在后續調整中,高速公路管理者未進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公司
若事故受害者或其車輛投保了相應的商業保險,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刑事責任
1、重大事故責任罪
《刑法》第134條第1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次事故與高速公路的設計、施工等缺陷存在關系,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或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這里筆者存在疑問,是否是生產、作業中,該事故是否會被定性為安全生產事故)
2、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查明有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
三、行政責任
相關建設單位、注冊執業人員還有可能涉及到行政處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作人員也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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