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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與道路交叉平面設計中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9.1 一般規定
9.1.1 道路交叉口位置應按城市道路網規劃設置。
9.1.2 道路與道路交叉可分為平面交叉和立體交叉,交叉形式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和功能、交通流量和流向、地形和地質等要求,進行技術、經濟及環境效益的綜合分析,合理確定。
9.1.3 道路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叉口設計應安全、有序、暢通,滿足道路使用者的需求。
2 交叉口通行能力應與路段、出入口及相鄰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3 交叉口幾何設計應與交通組織設計、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設施相協調,并應與其他交通方式相銜接。
4 交叉口設計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5 當交叉口分期建設時,應近遠期結合,前期工程為后期工程預留條件。
6 改擴建交叉口設計應結合原有交叉口情況,合理確定改建規模。
9.1.4 道路與道路交叉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 152的規定。
9.2 平面交叉
9.2.1 平面交叉口按交通組織方式可分為信號控制交叉口、無信號控制交叉口和環形交叉口;按幾何形狀可分為十字形、T形、Y形、X形、多叉形、錯位及環形交叉。
9.2.2 平面交叉口應根據城市道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級、交通組織等選擇合適的類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干路與主干路、主干路與次干路、次干路與次干路相交,應采用信號控制交叉口。
2 主干路與支路,支路可采用右進右出的交通組織方式。
9.2.3 平面交叉口的間距應根據城市規模、路網規劃、道路等級、設計速度、設計交通量及高峰期間最大阻車長度等確定,滿足進出口道總長度要求,且不宜小于150m。
9.2.4 平面交叉口設計范圍應包括各條道路的相交部分、進出口道(展寬段和漸變段)以及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過街設施所圍成的區域。
9.2.5 平面交叉口設計內容應包括交叉口范圍內的平面與豎向設計、進出口道展寬設計、交通組織、公交、行人與非機動車過街設施、附屬設施等。
9.2.6 平面交叉口范圍內的設計速度宜為路段的0.5倍~0.7倍,直行車可取大值,轉彎車可取小值。當驗算視距三角形時,進口道直行車設計速度應與路段設計速度一致。
9.2.7 平面交叉口范圍內的道路平面線形宜采用直線;當采用圓曲線時,其圓曲線半徑宜大于不設超高的最小圓曲線半徑。
9.2.8 平面交叉口范圍內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5%,困難情況下不應大于3.0%。山區城市道路等特殊情況,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條件下可適當增加。
9.2.9 平面交叉口豎向設計應保持主要道路的縱坡度不變,次要道路縱坡度宜服從主要道路。
9.2.10 平面交叉口渠化設計應根據設計流量、流向及相交道路等級、功能分析、交通組織方式等因素,確定進出口車道數布置、展寬段和漸變段長度,劃分車道功能,進行信號配時。
9.2.11 公交停靠站應設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并應保證候車乘客的安全,方便乘客換乘、過街,減少對橫向道路右轉車輛的影響。
9.2.12 平面交叉口均應設置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設施,并應與交叉口的幾何特征、人流車流、交通組織方式等相協調,宜優先選用平面過街方式。當人行橫道穿越機動車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6m時,應設置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地面快速路上的過街設施必須采用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
9.3 立體交叉
9.3.1 立體交叉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快速路與所有道路相交時,必須采用立體交叉。
2 主干路與主干路相交,當交通量較大,對平面交叉采取改善措施、調整交通組織仍不能滿足通行能力要求時,宜設置立體交叉,并應妥善解決設置立體交叉后對鄰近平面交叉口的影響。
9.3.2 立體交叉根據相交道路等級、交通流行駛特征、非機動車對機動車干擾等,可分為樞紐立交、一般立交和分離式立交。立交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快速路與快速路相交,應采用樞紐立交。
2 快速路與主干路相交,應采用一般立交。
3 快速路與次干路相交,應采用分離式立交。
4 主干路與主干路相交設置立體交叉時,宜采用一般立交。
9.3.3 相鄰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最小間距應滿足上游立交加速車道漸變段終點至下游立交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且應滿足設置交通標志的距離要求;市區范圍立交最小間距不宜小于1.5km。
9.3.4 立體交叉設計范圍應包括相交道路中線交點至各進出口變速車道漸變段的起終點間道路所圍成的空間。
9.3.5 立體交叉設計內容應包括立交范圍內主路、匝道和進出口、變速車道、集散車道、輔助車道以及立交范圍內的輔路、公交、非機動車、人行系統及其附屬設施。
9.3.6 立交范圍的設計速度應根據主路設計速度、立交等級和匝道形式確定。主路應采用相應道路等級的設計速度,匝道及集散車道設計速度宜為主路的0.4倍~0.7倍,輔路設計速度宜為主路的0.4倍~0.6倍,平面交叉部分宜采用平面交叉口的設計速度。
9.3.7 互通式立體交叉范圍內主路的平縱線形不應低于路段標準,并應具有良好的通視條件。主路分流鼻端之前的識別視距不應小于1. 25倍的主路停車視距;匝道匯流鼻端前應滿足通視三角區和匝道停車視距的要求。
9.3.8 立交匝道出入口處應設置變速車道。
9.3.9 立交范圍內出入口間距應保證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擾,并應為分合流交通加減速及轉換車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條件。當出入口間距不足時,應設置集散車道。
9.3.10 立交匝道分、合流處應保持車道數的平衡,相鄰兩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車道數每次增減不得多于一條;當不平衡時,應增設輔助車道。
9.3.11 設有輔路系統的道路相交,當交叉口設置為樞紐立交時,立交區域應設置與主路分行的輔路系統;當交叉口設置為具有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時,其輔路系統可與匝道布置結合。
9.3.12 立交區域的公共汽車交通系統應結合公交線網規劃和車站設置,與路段一體進行綜合設計。當公交停靠站設置在快速路主路時,停靠區出入口應滿足出入口最小間距的規定,并應設置變速車道。
9.3.13 立交區域的非機動車及人行系統應保證連續性和有效寬度,應與周圍相關非機動車和人行系統連通,并應減少繞行距離、多次上下及與機動車系統的交叉。
9.3.14 立交區域的行人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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