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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設計各階段審查要點有哪些?

新聞時間:2023-11-14 文章來源:網絡 文章作者:admin

一、景觀方案設計評審

1.景觀設計方案與項目總體規劃是否相符(如紅線范圍、周界銜接等);景觀方案與原先項目公司或建筑設計院提供的基礎資料是否一致、有效(如建筑入戶層平面、地形豎向銜接、水文資料、周界資源的銜接等);

2.景觀設計方案對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及基地資源現狀等有無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改進意見(如小區與組團出入口、建筑布局與空間結構、交通組織、標高系統、架空層設置、采光井位置、室外設備設施的布置、保留與遷移樹木的明確、保留水體的利用、不利因素分析等);

3.景觀設計是否已盡可能提供多方案并列出優缺點等供比較;有無景觀方案設計說明;設計理念是否清晰;是否與項目定位和規劃意圖一致;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清晰;是否有必要提供補充圖紙(如各類分析圖、重要節點的剖、斷面方案圖等);

4.景觀設計是否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人文因素的體現是否合理;

5.結合建筑設計進一步評審景觀設計與建筑設計之間風格是否和諧; 景觀風格與主題是否清晰、完整;景觀空間序列是否清晰;景觀分布是否分級,是否合理;景觀元素是否貫徹到各個部位;景觀功能分區、動靜分區等是否合理;

6.交通組織是否合理;路網結構是否清晰;路網級別劃分是否合理;小區路網(包括消防車道、消防登高地)與環境園路是否協調;出入口設置與規劃設計是否一致、合理(如位置、數量、開口尺寸、朝向等);出入口的主次之分是否合理;

7.景觀設計是否最大程度利用自然景觀及原生植物(保留與遷移樹木的明確、保留水體的利用、不利因素分析等);周邊有利資源(如山體、河道、水系、植被、公園等)與不利資源(如不好的建筑、墓地、噪聲、污染等)是否已作優化;

8.各出入口在與內部交通的溝通上是否便捷、通達;組團出入口設置是否合理(如數量、級別);是否有相應的出入口景觀形象處理(如組團標識、特色植栽等)來強化領域感和識別性;

9.綠化率等技術、經濟指標能否達到要求;

10.景觀配套設施與建筑關系是否統一,是否與營銷承諾、樓書宣傳等文件相符;

11.景觀設計的內部構筑物、小品、水景的設置是否合理、可行;

12.是否充分考慮底層私家花園的處理方式(根據銷售承諾及項目定位);

13.別墅項目應考慮山體排水和花園分界;

14.是否有相對應的主題性景觀元素(如文化性、趣味性、參與性等);

15.是否方便物業管理和滿足安保配備要求等;有無違反規范的原則性問題; 16、 有噪聲、污染等地方的景觀處理是否合理;

17.垃圾收集點設置位置是否合理和隱蔽;

18.景觀用水的選擇是否考慮小區雨水收集和利用;

19.室外成人游泳池面積是否足夠、泳池線形是否流暢;有無考慮兒童泳池;游泳池的圍合管理是否合理(既滿足經營性管理要求、有一定的私密性、又具可觀賞性);

20.公共空間中心花園的尺度是否合適,是否具有小區中心感,通達性是否良好;是否考慮了良好的鳥瞰效果;景觀軸線、景觀序列的組織與空間特性是否吻合;是否滿足停留與游憩的功能性要求;是否充分利用景觀設計元素,將地形、水景、小品、植物、構筑物、活動設施、配套設施等內容與建筑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動與靜、疏與密、高與低不同的景觀空間;景觀構筑物的數量、位置是否合理(如安定性、被觀賞性、實用性、對居民的視線影響等);

21.內部商業街商業氛圍的營造等應適宜項目的主題及建筑風格;與小區公共空間景觀應進行總體協調(如與出入口景觀有機銜接、與內部景觀相互滲透);與其它界面銜接(如內部河道、組團出入口等)應協調;

22.活動設施(如兒童活動設施、網球場、籃球場、老人健身設施等)種類和數量是否滿足;建議項目中設置網球場至少一個,有條件的設置籃球場或羽毛球場等,兒童活動場地設置在組團間以提高共享性并應減小對居民的干擾,老人健身設施結合河道等條件宜在安靜地帶集中設置;評審活動場地空間大小是否滿足規范標準;是否與花架或坐椅等綜合考慮;評審活動場地是否對業主有明顯干擾,對步行有無明顯干擾等;

23.組團景觀與公共空間的界面是否清晰;銜接處是否有一定的導向性景觀;是否有與組團規模對應的中心感,空間結構是否清晰(中心感的公共空間——安靜的鄰里空間——私密空間);

24、 周邊市政道路與小區道路(車行道與人行道)的界面銜接如何處理(如空間界定、材質銜接、標高銜接等);是否合理。

二、景觀擴初設計評審

1.設計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如:有無符合要求的效果圖、電子設計文本等;

2.景觀設計方案評審提出的調整意見是否得到落實;

3.各專業設計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與整體建筑風格是否協調;

4.總造價控制能否滿足經濟性要求,是否合理等;如合同有要求,審查有無投資估算,估算造價與項目定位是否一致;

5.與相關規范及政府審批要求的符合性:包括綠地面積、消防通道及登高面設置、無障礙設計、水土保持審批、防洪審批、停車位審批等審查要素; 6、 園路設計是否滿足消防要求,與建筑出口相互關系是否合理。人行步道系統是否完整、便捷,是否符合人的行為習慣,與單元出入口是否吻合;豎向銜接是否合理;消防通道與登高面是否結合提供的限制性設計條件考慮,是否合理(如滿足當地職能部門審批要求,借用硬質道路,尺寸的控制對整體效果的影響等);

7.車行道路的分級與組織是否合理,主要評審內容如下:

(1)小區級主行車環道寬度控制在9~12m,設雙側或單側1.2~1.5m人行道,人行道與車道之間可設置1.5m以上的行道樹種植隔離帶;

(2)組團級道路車行道寬度控制在5.0~6.0m,設單側1.2~1.5m人行道; 7.3人行道與建筑外墻體保持2.5m以上距離。

8.人行步道系統是否分級(快速的與漫步的、人流集中的與分散的),主要評審內容如下:

(1)人流相對集中的快速的公共步道寬度控制在2.0~2.5m;

(2)人流相對集中的漫步的公共步道寬度控制在1.5~1.8m;

(3)人流相對分散的漫步的公共步道寬度控制在1.2~1.5m;

(4)單元出入口道路寬度不小于1.5m;私家花園出口道路寬度不小于1.2m;

(5)人行道邊緣與建筑開窗部位保持2.5m以上距離。

9.進一步評審交通組織的合理性,如:小區出入口的設置是否合理,是否考慮人車分流及滿足物業管理需要等;出入口管理是否符合項目物業管理擬采用的方式(如崗亭設置的位置、N進N出、門禁的使用、道閘的使用要求等);圍墻的位置與形式是否合理,是否與整體建筑風格相協調;各出入口形象是否有較為明顯的小區主題性標識設計;

10.建筑主要出入口與環境道路標高是否協調,是否人性化;景觀風格與主題是否貫徹到景觀設計的各個部位及元素;

11.地下車庫入口、自行車庫入口、地下室采光通風井等位置與周圍景觀銜接的合理性、統一性;地下車庫出入口有無考慮遮雨隔聲設施及安全性(如駕駛視線通透、合理的轉彎半徑);有無在地下車庫行人出入口考慮通往組團內部的便捷性步道;車庫側墻和車庫出入口的遮雨頂棚是否考慮景觀處理;地下車庫人行出入口、單體建筑地下室人行出入口標高與道路、園路是否協調,是否人性化;

12.綜合管線、窨井蓋、配電設備、弱電設備、煤氣調壓站、垃圾房等是否落實景觀修飾;

13.每個組團是否有一定的特色和差異性;是否有相應的主題;

14.組團景觀與公共空間的界面是否相對清晰;銜接處是否有一定的導向性景觀;

15.是否有與組團規模對應的中心感,空間結構是否清晰(中心感的公共空間——安靜的鄰里空間——私密空間);

16.對照景觀總圖、標高分析圖及剖斷面圖,審查小區公共空間與組團景觀空間的標高、節點銜接處理是否合理,空間界定是否清晰;

17.綠化設計是否有特色;是否符合組團實際情況(如堆坡情況、空間特性、通風、采光等);綠化植栽配置是否合理,品種、規格等是否符合要求;主干道的行道樹是否完整、有序;不同空間對景觀效果的植栽是否有相應變化;綠化設計是否有層次和季節變化;喬木、灌木、草坪的搭配比例是否合適;植物造景的空間組織是否合適;排水組織是否合理,有無噴灌系統;堆土坡高度是否影響對底層住戶的采光,環境標高及樹種配置是否會對底層住戶造成影響;

18.小區酒店、會所等處的車輛到達是否順暢;停車位是否滿足需要;景觀空間與室內主要空間(特別是大堂、餐廳等)是否關聯;是否考慮視線聯系與景觀察處理;酒店、會所是否與周邊住宅、小區公共空間界限分明;既為借景又不形成干擾;

19.是否充分利用景觀設計元素,將地形、水景、小品、植物、構筑物、活動設施等內容與建筑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動與靜、疏與密、高與低不同的景觀空間;

20.水景結構、園林小品的基礎及設備、設施的位置、標高與有關管線、窨井位置等是否有沖突;水景效果,如:駁岸、動靜等方面的處理手法等是否可行;水體的空間開合變化與水深、面積的控制,技術處理上是否合理、可行(如水系的循環、防水與水質維護、設備安放的隱蔽性等);

21.游泳池的人流組織是否順暢、與建筑內部流線是否統一協調,確定泳池水循環、凈水等設備選型方案,確認機房位置、尺寸等;

(1)根據規范,明確設計游泳人數、最高日的最大設計游泳人數、入場最大瞬時游泳人數、水中最大瞬時游泳人數等參數;

(2)面積:公共池按2-5m2/人計算,兒童池或幼兒池按 2m2/人計算;

(3)小區配套泳池一般為非標準游泳池,淺水區水深應控制在1.2-1.4m,宜為1.2m,深水區應為1.4-1.6m,宜為1.5m;

(4)泳池周邊必須有全封閉的安全圍護設施,人流必須經更衣室、強制噴淋、消毒池后進入泳池,不得開設其他通道。

22.路面港灣式停車位數量應滿足主管部門審批要求;對景觀整體效果或交通無明顯影響;原則上應單面設置(建筑北面、道路南面),每3~5停車位種植一株遮蔭喬木,停車位的分配要均衡;出租車與訪客車的臨時停放與管理措施應考慮合理;

23.路燈間距是否滿足照明要求,有無考慮節能;燈光的顏色、燈具布置的位置及形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礎固定和用電的安全隱患;

24.不同空間的景觀尺度應與人的活動特征相符;硬質、軟質景觀的比例要適宜;主要景觀元素是否符合此氛圍與尺度(如鋪裝圖案與色彩、構筑物、種植、標識、店招、燈光、水景、雕塑等),表現形式是否精致、位置與體量是否合適;

25.外部商業街景觀立面不宜過于復雜而影響店面效果,平面應在統一中結合人的活動有節點變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停放是否能滿足使用需要;車流、人流組織是否各行其道,不相干擾;是否同時考慮人的穿行引導及可停留空間;與城市空間及建筑的界面銜接是否協調(如植栽、空間界定、色彩、標高、材質等);景觀氛圍、尺度等是否適宜本項目的主題與風格;是否符合商業特點;

26.內部商業街是否強調商業街生活化的特性:兩側商鋪的溝通、人的室內外穿行引導、活動性功能與停靠空間設置是否合理;與建筑的界面銜接(如立柱、騎廊、燈光、上部建筑俯視效果等)是否協調;與小區公共空間景觀是否總體協調;與組團出入口界面銜接是否合理;

27.圍墻的形式是否與建筑風格協調、安全、美觀及合理;

28.如有露天性屋頂,有無景觀處理、是否合適;

29.小區及組團標識、信報箱、垃圾收集點等形式是否與景觀風格協調、位置是否合理;

30.康體設施是否滿足項目需要;能否為小區業主使用提供可能;

31.如采取組團式管理方式,圍合的完整性、形式及管理是否合理;每個組團是否有一定的特色和差異性;是否有相應的主題;根據組團規模,是否有對應的參與或停留性景觀設施(如活動場地及活動設施)以加強生活化特性;

32.小區內學校、幼兒園景觀空間的交通組織及停車管理是否合理;與小區內部景觀空間的界定與銜接是否合理;有無為參觀或交流考慮合理的參觀路線及交通組織;幼兒園與中心花園是否有便捷的聯系。

三、景觀設計施工圖紙內審和會審

1.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規范和規程,編制深度和節點處理是否達到要求;

2.擴初設計評審提出的調整意見是否得到落實;

3.各專業設計之間是否相互矛盾,如豎向設計與綜合管線、室內地坪、入口標高、道路標高(例:建筑出墻管標高與道路標高是否協調)、室外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等之間是否矛盾;

4.各種主材及設備如:花崗巖、道路磚、路牙、木材、自然石、燈具、室外家具、噴頭、水泵等是否合理選定;

5.室外木構架、構件:

(1)木構架(件)材質是否滿足所處環境的使用要求,確保耐久性的措施是否落實;

(2)木構架(件)的安全設計等;

(3)與建筑物、道路、地形的銜接是否自然,設計定位和標高是否合理等。

6.圍墻:

(1)圍墻基礎類型是否適合現場土質條件,北方凍脹系數較大的地區宜采用樁基結合基梁的形式較好。

(2)在外部景觀較佳處圍墻宜通透,并適當借景;在外部景觀雜亂處宜采用封閉形式,以隔離內外環境;

(3)圍墻的平面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滿足規劃要求(如后退建筑物的要求);

(4)圍墻高度、體量是否與建筑物相協調;

(5)裝飾面層與建筑、環境的協調性是否恰當;

(6)是否考慮了安保設備及管線的安裝位置;

(7)公司及樓盤標志的固定位置設計是否合理。

7.水景

(1)應充分了解湖(池)的水景特點,岸線處理要講究“線”形藝術, 有凹有凸,不宜做直角、對稱、圓弧、直線等;

(2)岸頂宜高低錯落并與周邊環境協調,水位應適當;

(3)應考慮湖底的自然滲漏和蒸發情況,根據水量損失制定蓄水及補水措施;

(4)一般較大的湖面宜采用灰土層湖底或防水湖底,較小的湖面宜采用混凝土板湖底。

(5)水景水的深度除滿足管道、設備等要求外,同時必須考慮兒童人身安全;對于湖、河水景應設防護措施。

(6)水景工程構筑物應有一定的干舷高度,保證在各種水流形態下,水不滿溢。

(7)當水景的岸壁坡度大于45度時,應做駁岸,小于45度時,可作護坡。 (

8)工程部必須了解岸線地質情況和常水位線反饋設計,以確定駁岸或護坡結構形式及高度;駁岸壓頂宜向水中挑出,頂面高出水面;為保護坡面,防止雨水徑流沖刷及風浪對岸坡的破壞,護坡可采用草皮、灌木或鋪石護坡等方式。

(9)水景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溢水或泄洪功能;泄水功能盡量采用重力泄水,必要時可以利用水泵等。

(10)人工水景結構構造在伸縮縫、沉降縫以及管道貫穿池底和外壁處,應采取可靠的防漏措施;水景的貯水池(如游泳池等)應設在同一穩定的地基上,盡可能避免一半設在地下車庫頂,一半設在泥地上的做法。

(11)水泵等設備的選擇應盡量考慮操作方便,便于維護、檢修;規模不大的水景的水泵宜采用潛水泵,盡量不采用地下泵房。

(12)水景管道應選用耐腐蝕的管材;在可能發生沉降的部位應采取技術措施保護。

(13)水景電氣設備應保證有可靠的接地和漏電保護;水下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水景的配電設備定位應滿足方便操作使用,電氣線路選擇滿足用電量要求。

(14)根據地域氣候特點、植物學原理及景觀要求,合理選擇水生觀賞植物的層次和搭配形式,水景周圍不應種植大量落葉植物。

(15)利用物理、機械、生物凈化等原理,合理選擇水質凈化方案。

(16)河道設計前應了解當地水文條件,包括降雨記錄,河道流量、流速,河道枯水、豐水期的平均水位高度。若同時為當地的市政河道,應與有關管理部門充 分協調并了解其通航或泄洪能力的要求等;通過計算確定河道合理的深度、寬度、坡度、駁岸高度等;對水位高度不滿足景觀要求的河道,在征得當地主管部門同意后,可采取蓄水、擋水或其他措施;對水質較差的河道,應采取截污或治污措施;駁岸或親水平臺的設計與營造應體現自然、親水、和諧及環保等原則。

(17)瀑布應有自然情趣、水態景觀,瀑布造型應符合環境特點、空間氣氛、觀賞距離等要求;應控制瀑布落水口的效果,要求堰口平滑,如堰唇宜采用青銅或不銹鋼;增加堰頂蓄水池深度;出水管處加擋水板,降低流速等等;

(18)噴泉位置宜設置在建筑、廣場的軸線焦點或端點處,并宜布置在相對避風的環境中,以保持水型;大型噴泉的合理視距宜為噴高的3.3倍,小型噴泉為3倍;合理選擇噴頭形式,如單流噴頭、噴霧噴頭、環形噴頭、蒲公英噴頭、變形噴頭、旋轉噴頭、扇形噴頭、多孔噴頭等;水池平面尺寸除滿足噴頭、管道、水泵、進水口、泄水口、溢水口、吸水坑等布置要求外,應防止水濺,在設計風速下滿足回落到水面的水流不會大量濺至池外。

(19)小區的水景標高是否滿足雨水的收集和泄洪。

8.室外標識系統

(1)擺放位置、方向和高度是否人性化;數量是否足夠;式樣、圖案識別性、美觀性是否與整體環境協調;比例是否適當;材質選擇是否耐久;標識上是否配置夜間照明;色澤是否有耐久性;安全警示標識是否醒目等等。

(2)樣品要求會審確認。

9.景觀設施

(1)景觀設施的位置、數量是否合理;式樣是否與整體協調;材料的耐久性如何;是否方便使用和管理;是否體現人性化等。

10.游泳池

(1)泳池設計是否與景觀環境相協調;

(2)機房設計是否滿足使用與功能要求;

(3)結構的防水、抗裂和防沉降設計是否可靠,是否進行了多方案比較及優化;

(4)管道、閥門布置以及凈水、循環、照明等設備配置的合理性,使用、保養

10.是否經濟;

(1)泳池設計是否與景觀環境相協調;

(2)機房設計是否滿足使用與功能要求;

(3)結構的防水、抗裂和防沉降設計是否可靠,是否進行了多方案比較及優化;

(4)管道、閥門布置以及凈水、循環、照明等設備配置的合理性,使用、保養

(5)泳池、兒童池、按摩池等的水量平衡是否合理;

(6)游泳池應保證20~25m的泳道,不得設暗壩、坎、尖角、臺階(池邊除外)等影響安全的構筑物;兒童泳池深度應不大于1500px;

(7)泳池的補水、排水管道接口應與周邊市政管線相互銜接,補水管徑、泳池放空排水管必須經計算確定。組織泳池所在地的地質勘查,了解場地地質情況,為泳池土建設計提供參數(包括地下水位變化情況);

11.各種節點構造是否需調整,水景有無考慮防水等專項措施;

12.假山、塑石的風格、體量要求與大景觀協調;

13.室外家具、燈具的布置是否合理,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14.原生植物與設計有無矛盾,苗木品種是否適合本地生長,采購有無困難; 15、 苗木的色彩搭配、常綠樹種與落葉樹種的搭配、針葉樹種與闊葉樹種的的搭配是否合理;

16.苗木的規格選擇是否明確合理;

17.不同生長習性的植物,栽植位置是否合理; 18、 植物豎向層次等各個界面的配置是否豐富合理;

19.不同季節的景觀效果是否得到充分考慮;

20.植物種(移)栽的季節和時間是否結合交房時間,或提前協調進度; 21、 噴灌能否滿足綠化養護要求;

22.是否充分考慮建筑與景觀的界面過渡(如架空層、單元出入口等);對照標高分析圖及剖、斷面圖,審查組團內外、室內外標高銜接是否合理;

23.是否充分考慮組團內的室外設施及地下車庫等的關系(如采光井、車庫人行出入口、室外箱變等的優化處理,地下車庫與回填土區界線上的不均勻沉降處理等)。

四、樣板組團景觀

(1)樣板組團范圍的劃定:依據總體施工進度計劃與樣板房位置,結合景觀效果與參觀流線劃定樣板展示組團設計范圍與可能的分期次數,提出界面銜接的要求;

(2)參觀流線組織:依據建筑施工可能的場布與參觀起始點(如現場售樓處)、到達點,檢核參觀流線是否閉合流暢、是否具有良好的觀賞景觀與朝向,以及是否考慮臨時停車位;

(3)視覺亮點的營造:依據設定的參觀流線,檢核從到達點(入口)至出口的流線上是否有視覺亮點、氛圍景觀、體驗或停留性景觀,其觀賞面與流線是否良好結合;

(4)設計進度安排:按照總體設計進度計劃能否滿足樣板組團景觀施工需要,是否有必要暫停其它設計而集中設計樣板區域。

2.意象參考圖片能否基本反映設計意圖;

3.意象參考圖片是否有針對性;哪些可采用,哪些不宜采用,哪些景觀內容仍需補充參考圖;

4.是否有必要補充剖、斷面圖紙,以清晰反映設計意圖; 5、有無銷售或推廣所需補充的材料;

6.是否需明確后續繪制效果圖的視點、角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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