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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修改征求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辦法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出資額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七)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合伙制企業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滿足上述條件。”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出資額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六)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七)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合伙制企業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具有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且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條件。”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全體股東、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協議,經工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
丨(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丨
丨(六)企業營業執照;丨
丨(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丨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所列材料。”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5年。”。
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5年。”
七、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2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八、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標底”修改為“最高投標限價”。
九、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回其資質。”
十、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適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以及已取得工程設計甲級以上(包含甲級)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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