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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城際帶您了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對從源頭防治地質災害具有重要作用。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01 基本概念
——地質災害
是指由于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
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是根據地質災害發育程度、危險程度、危害
程度及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工程地質特征、災害性降雨特征等自然因素,對地質災害易發程度進行的分區。
—地質災害危險區
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地質災害危險程度
是指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程度。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是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和工
程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后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評價與估量。是地質災害災害易發程度、危險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綜合反映。其實質是對建設項目在地質環境現狀條件和未來工程活動條件下地質災害的空間預測和成災可能性的預測。
02 工作方法
收集資料與實地調查、工程勘查相結合。在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編制評估報告。
1、資料收集
①搜集評估區的自然地理和地質環境條件等基礎背景資料,如地形圖、交通圖、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層巖性、水文地質、區域構造(斷裂、地震)等,盡可能的收集遙感和航測資料。
②收集評估區地質災害發育狀況、地質災害區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災害資料(特別注意收集建設用地及周邊的地質災害資料)
③收集擬建工程的規劃資料。
2、實地調查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工作之一,根據已確定的評估種類進行詳細的調查,調查范圍及調查方法依據災種特點而定,主要采用追索法、穿越法及訪問調查,根據需要可測制實測剖面、采用鉆探、槽探及物探等勘查手段。為了保證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必須確保野外調查成果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評估流程
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收集相關地質環境資料——現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評估報告書內容
(1)征地地點及范圍。
(2)項目類型及平面布置圖。
(3)評價工作級別的確定。
(4)地質環境條件。
(5)地質災害類型及特征。
(6)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7)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
(8)綜合評估與防治措施。
(9)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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