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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有哪些?
對于其標的價格,是需要按照招投標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的,不知道各位是否了解過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是什么呢?編制招標控制的時候又應該注意什么呢?下面中鐵城際的小編為您介紹。
一、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7、其它相關資料。主要指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等。
二、按上述依據進行招標控制價編制,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使用的計價標準、計價政策應是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定額和相關政策規定;
(2)采用的材料價格應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單價,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查確定;
(3)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計價中費用或費用標準有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
除此之外,編制招標控制價還需注意以下兩點:
(1)招標控制價的作用決定了招標控制價不同于標底,無須保密。為體現招標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標人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公布招標控制價,不得對所編制的招標控制價進行上浮或下調。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公布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同時,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2)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招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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