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江蘇省率先全面實行注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制度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68 號
《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研究制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標準,指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組織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評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業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
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第七條 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不得超越其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所在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執業。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九條 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使用國家推薦的示范文本。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可以按照技術要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的,應當簽訂共同承攬合同,明確一方為主體承擔方,負責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協商確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
鼓勵行業協會發布行業服務成本信息或者收費規則等,引導發包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勘察、設計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其持有的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工程、標志性城市景觀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將項目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前,可以邀請相關專業的院士、省級以上勘察設計大師等參加專家論證,對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評選應當以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評審指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接受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標明編制單位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以及有關技術人員簽字、蓋章。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加蓋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出圖專用章,建設工程設計圖紙還應當使用本單位專用圖簽。
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的專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不得推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產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由原編制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客觀上無法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發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其他部分產生影響的,修改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做好技術服務,負責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加交工驗收、投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實行項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168號)同時廢止。
省司法廳:《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主要內容
(一)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體制機制。一是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基本原則,強調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二是完善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體制,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其中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標準,指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業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鼓勵勘察設計創新創優。為培養勘察設計隊伍的技術帶頭人,激發全省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責任感與榮譽感,推動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技術創新,提升工程勘察設計水平,《辦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相關工作要求,借鑒其他省市的相應做法,結合我省自2011年起開展“江蘇省設計大師”評選以及每年開展優秀勘察設計項目評選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評選。
(三)規范資質資格管理。一是明確從業資格,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二是規范證書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三是規范從業管理,規定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注冊執業人員不得超越其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所在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執業。
(四)規范勘察設計發承包。一是明確發包方式,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二是規范合同簽訂,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且鼓勵使用國家推薦的示范文本。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的,應當簽訂共同承攬合同,明確一方為主體承擔方,負責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三是倡導優質優價,規定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協商確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并且鼓勵行業協會發布行業服務成本信息或者收費規則等,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勘察、設計費用。
(五)發揮高端人才領軍作用。對于重大建設工程、標志性城市景觀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設工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將上述項目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前,可以邀請相關專業的院士、省級以上勘察設計大師等參加專家論證,對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六)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一是規范勘察設計文件編制,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勘察、設計文件,標明編制單位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以及有關技術人員簽字,加蓋統一樣式的出圖專用章,建設工程設計圖紙還應當使用本單位專用圖簽。二是規范設備材料應用,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不得推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產品。三是明確質量責任承擔,規定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客觀上無法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發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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