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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住建部通知:對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排查!!

新聞時間:2022-04-01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admin

剛剛,住建部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通知》。

工作安排

重點任務

(一)嚴格管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健全管控體系。認真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2.排查安全隱患。嚴格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突出建筑起重機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鋼結構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高風險作業環節,“逐企業、逐項目、逐設備”精準排查各類重大隱患。

3.狠抓隱患整改。

(二)全面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

1.嚴格落實手冊要求。

2.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3.落實關鍵人員責任。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生產關鍵人員,特別是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提升施工現場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2.強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3.提升安全技術防范水平。鼓勵工程參建單位應用先進實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

4.增強風險應急處置能力。

(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1.大力整頓違反建設程序行為。建設單位要嚴格遵守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應招盡招,不得規避招標。建設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使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邊審查、邊設計、邊施工”。

2.大力整治發承包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要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指定分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法承攬工程,不得圍標串標、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出借資質。建設單位應將質量檢測業務依法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應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

3.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行政處罰。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和人員,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安全信用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及時曝光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公開處罰信息。

4.深入推進“兩違”專項清查工作。

(五)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工程示范帶頭作用。

2018年3月份,住建部印發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自6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

之后,住建部再次下發文件,對危大工程的范圍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予以明確。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1、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3、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4、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7)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8)應急處置措施;

9)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需組織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請下翻至文章末尾的附件2查看。

*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違者必究

編輯: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訓,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針對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暴露出的突出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以下簡稱治理行動),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隱患,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決穩控安全生產形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集中用兩年左右時間,聚焦重點排查整治隱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夯實基礎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堅決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總量,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重點任務

(一)嚴格管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健全管控體系。認真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嚴格要求工程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控體系,加強危大工程專項方案編制、審查、論證、審批、驗收等環節管理,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作業,確保危大工程安全風險受控。

2.排查安全隱患。嚴格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突出建筑起重機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鋼結構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高風險作業環節,“逐企業、逐項目、逐設備”精準排查各類重大隱患。

3.狠抓隱患整改。工程參建單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臺賬,明確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分級分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堅決防止隱患變成事故。各地要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實現閉環管理,逐項跟蹤整改落實。對拒絕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業和人員,依法依規整頓,確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

1.嚴格落實手冊要求。加快編制印發地方手冊和企業手冊,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手冊要求。要把貫徹落實手冊與日常監督檢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訓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手冊制度落地見效,實現企業、項目和人員全覆蓋,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程參建單位要根據手冊有關要求,完善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3.落實關鍵人員責任。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生產關鍵人員,特別是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切實將手冊要求落實到每道工序、每名員工、每個崗位,做到職責到崗、責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現場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程參建單位要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嚴格企業全員年度安全培訓、新進場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和“三類人員”安全培訓等制度,強化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水平,減少違規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2.強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工程參建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時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加強臨時用電管理,強化樓板、屋面、陽臺、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邊等部位保護措施,做好高空作業、垂直方向交叉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環節安全防護,切實改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

3.提升安全技術防范水平。鼓勵工程參建單位應用先進實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加快推廣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術產品,輔助和替代“危、繁、臟、重”的人工作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風險。鼓勵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推動智慧工地建設,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強風險應急處置能力。工程參建單位要根據項目事故風險特點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內澇、臺風等風險,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醫療應急裝備和搶險救援設備,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加強應急值守工作,遇到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妥善處置。

(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1.大力整頓違反建設程序行為。建設單位要嚴格遵守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應招盡招,不得規避招標。建設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使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邊審查、邊設計、邊施工”。

2.大力整治發承包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要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指定分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法承攬工程,不得圍標串標、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出借資質。建設單位應將質量檢測業務依法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應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

3.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行政處罰。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和人員,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安全信用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及時曝光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公開處罰信息。

4.深入推進“兩違”專項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緊完成“兩違”專項清查,重點對建造年代較早、長期失修失管、違法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破壞主體或承重結構的房屋,以及擅自改變用途、違規用作經營(出租)的人員聚集場所優先排查。對于排查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及時采取措施,分級分類妥善解決。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特種行業等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審批問題,嚴格按照法定責權,依法依規實施整改。

(五)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工程示范帶頭作用。

1.帶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投資工程參建單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和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基本建設規律,嚴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不得未批先建、邊建邊批,不得以會議審議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關審批。要落實建設資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價,確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產。

2.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要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資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資工程參建單位,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3.打造安全生產示范工程。政府投資工程參建單位要高標準、高質量、高水平建設,打造一流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應用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技術,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要當好安全生產排頭兵,建設精品工程、綠色工程、安全工程,發揮好政府投資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動員部署治理行動,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將實施方案報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治理行動。要圍繞治理行動重點任務,于2022年7月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及時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回頭看”,對前一段工作實施層級檢查和重點項目抽查。我部將適時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動工作情況開展督查。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持續開展治理行動,采取全面排查、重點抽查、層級督查等方式,鞏固隱患排查治理成果,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完善本地區施工安全監管政策措施,推動治理機制常態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對治理行動重要性的認識,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的工作機制,精心安排,認真部署,壓實責任,確保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二)統籌有序推進。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治理行動與城市建設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重點工作相結合,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治理行動過程中,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屬地檢查為主、上級抽查為輔”的原則,避免短期內重復檢查、增加基層負擔。

(三)提高監管效能。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鼓勵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方式強化監管力量支撐。創新監管方式,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模式,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銜接,促進監管數字化轉型,提升監管水平。

(四)強化宣傳引導。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多層面、多渠道、全方位宣傳治理行動的進展和成效,推廣先進經驗,曝光典型案例,鼓勵公眾參與,暢通舉報渠道,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輿論氛圍。

(五)健全長效機制。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深入開展治理行動,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質,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加快建造方式轉型,促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構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辦質〔2018〕3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城鄉建設委、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危大工程范圍

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2。

二、關于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三、關于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關于專家論證內容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五、關于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后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六、關于監測方案內容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七、關于驗收人員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八、關于專家條件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九、關于專家庫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專家業績,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自2018年6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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