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寧波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氣設計標準的通知》
甬建發〔2021〕95號
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氣設計,提高我市管道燃氣配套項目質量安全水平,結合寧波市實際,經研究,決定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氣設計標準,現將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應配套灶前管(從灶前閥門到燃具這段距離的燃氣管道),灶前管應使用金屬包覆軟管或金屬不銹鋼軟管,不得使用普通橡膠軟管。使用金屬不銹鋼軟管時應采用螺紋接頭,按照《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CJ/T197執行;使用金屬包覆軟管時按照《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CJ/T490執行。
采用燃氣制熱水及地暖用戶,室內燃氣支管應使用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采用螺紋接頭,按照《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及管件》GB/T26002執行。
二、新建住宅應配套布設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同時具有燃氣泄露報警和自動切斷聯動、信息遠程傳送功能。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中明確的燃氣燃氣設施范圍進行管理,并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
按照“誰配套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和聯動切斷裝置、誰負責安全檢測系統場景建設要求”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統一安裝并支付費用,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整合各燃氣經營者用戶管理平臺數據,并適時接入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監管監測平臺和市燃氣信息化監管平臺,切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信息遠程傳送和接收平臺單位不得以流量費、通訊費等任何名義向住宅用戶收取費用。
三、燃氣鍋爐房、燃氣溴化鋰直燃機房等商業燃氣設備,應設置可靠的排風排煙設備并設置事故通風系統,通風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平時通風時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小時,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小時,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小時;
(二)當燃氣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三)應滿足排出房間熱力設備散失的多余熱量所需的空氣量。
四、管道燃氣經營者委托的燃氣專項設計應配合建筑設計單位在建筑施工圖中明確燃氣立管的安裝位置。施工圖設計審查應當加強對各類房屋建筑項目審查,應當嚴格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和《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本通知規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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