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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公路勘察設計管理制度,是切實履行法定責任的需要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履行法定職責。《公路法》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勘察設計是項目建設重要環節,項目法人依據法規和勘察設計合同,實施勘察設計管理,是實行法人負責制的必備動作;項目法人對公路勘察設計未進行有效管理,則未盡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是失信、失職的表現,也應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管追責。
公路勘察設計監管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勘察設計管理主要包括項目法人實施的外部管理、勘察單位的內部管理,以及政府職能監管和社會監督等方面。勘察設計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轉機制,一般比較完善,但自覺需要外部監管。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其授權的管理機構,情況比較復雜,對勘察設計管理的認識差異較大,因此,主要討論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勘察設計管理,以規范和落實勘察設計外部管理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內部制度外部化。《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公路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及技術崗位職責等制度,一旦在項目投標文件中被引入,依據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標準勘察設計招標文件2018版》通用合同條款1.4條,項目勘察設計大綱及人員投入等承若,將成為項目法人單位進行履約檢查的依據,不再簡單認為是勘察設計單位的內部管理問題。勘察設計單位內部的踏勘、中間檢查、自檢、院檢等程序,兩校三審或兩校兩審人員資格職責,或將是甲方履約檢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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