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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條例》重點從五個方面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及其監督管理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相關措施。《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重大建設工程等應當編制抗震設防專篇,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等因素實行分類設防制度,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并明確通用技術要求。
二是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價值的,應當進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應當公示。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等應當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
三是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規定,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給予政策支持,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政府應當編制、發放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并加強指導服務、技術培訓、示范引導等。
四是強化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明確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制度。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實時共享數據,明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的監督檢查措施,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
五是強化法律責任。《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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