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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規劃設計、總體規劃設計、總體發展建設規劃...標準定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期發布一批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50-59號、88號;發布一部建設標準(建標〔2021〕36號),本文重點就第55號《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標準》(GB/T51439-2021)、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2021〕36號)兩部涉及規劃設計及規劃管理有關內容進行摘要、提取并說明。
一、
《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
標準》(GB/T51439-2021)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的規劃及相關工作。
3.0.3 城市道路、交叉口及相關動靜態交通設施的規劃設計,應優先滿足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的空間需求和安全需求。
3.0.5 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的規劃設計應與土地利用和開發相協調,與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與交通附屬設施、景觀綠化設施等的空間和功能相銜接。
5.1.1 城市道路的橫斷面規劃設計應優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車通行空間,豎向設計宜優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車通行空間。
GB/T51439-2021,屬于推薦標準,不具備強制性。關于規劃設計及相關工作的規定,指向模糊無力。是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規劃設計,還是城市設計階段規劃設計,還是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的規劃設計,還是建設工程方案的規劃設計?
二、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建標〔2021〕36號)
最新建標〔2021〕36號:前言增加對加強總體規劃設計的表述。
對比建標110-2008稿:
最新建標〔2021〕36號:總則增加制定總體發展規劃建設規劃的表述,調整原院區總體規劃表述。
對比建標110-2008稿: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于集中建設。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的原則,根據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 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進行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根據需要和投資可能,一次或分期實施。
最新建標〔2021〕36號:增加選址的條款規定
對比建標110-2008稿: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 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并盡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應避開污染源和易燃 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綜合醫院的選址尚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 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滿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建筑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采光和院區綠化應達到相關標準,提 供良好的醫療和工作環境。
五、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建筑可適當集中 布置。
六、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最新建標〔2021〕36號:增加對建筑密度、容積率的規定。
對比建標110-2008稿:
第三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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