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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辦法(暫行)》的通知
杭建市發〔2021〕55號
各區、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計價管理,有效解決在工程價款確定、工程計價管控及竣工結算等方面中出現的各類計價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辦法》(暫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10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辦法(暫行)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其項目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以及投標報價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價款結算等計價活動適用本辦法。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二、合同的價格構成
第四條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價格,由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上述價格均為含稅的完全費用。
第五條設計費指根據設計任務書要求或《發包人要求》,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服務工作所需的費用。根據不同設計階段可分為方案設計費、初步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等。
第六條 設備購置費指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制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且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設備和裝置的購置費用。
第七條建筑安裝工程費指完成建設項目的建筑及安裝工程施工、驗收交付、質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費用,不包括設備購置費用。
第八條暫估價指由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第九條暫列金額指由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簽訂合同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標化工地暫列金額和優質工程暫列金額和以計日工支付的金額。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包括總承包管理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和其他費用三部分。
(一)總承包管理費:指因工程總承包所增加的各類專業或專項工程設計及施工的組織、協調,及項目報批報建、整體驗收移交等過程中所需增加的管理性質的費用。
(二)工程建設其他費:指項目建設過程中需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實施,且列入我省現行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定額“工程建設其他費”中的相關費用,包括工程勘察費、工程保險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節能評估費、環境影響評價費、聯合試運轉費等,不包括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并支付的第三方質量檢測、監測監控等費用。
(三)其他費用:指項目建設過程中需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實施,但前述費用中未包括的費用,如BIM技術應用、重大項目圖審費、管線遷改、苗木遷移及臨時租地、占道等費用,其中管線遷改(除雨污水管外)也可根據項目實際,列入暫估價中。
三、項目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編制
第十一條工程總承包項目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建設項目特點,參照本辦法附件相應格式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應設置招標控制價作為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應按照項目估算或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方法及要求進行編制,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條件和招標時的建設市場行情確定合理的浮動比例。
招標控制價中的各項費用組成應與招標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擔的工作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招標控制價各項費用的確定,如現行計價依據和政策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對相關政策文件已明確實施市場調節價的各類費用,招標人應參考同期類似項目收費情況并結合市場因素,合理確定費用標準;未明確的,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暫估價:根據項目實際設置,具體數量和金額由招標人報項目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給定。
(二)暫列金額:具體金額由招標人給定。其中,標化工地和優質工程暫列金額根據我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有關規定按要求等級對應費率計算,其余費用根據項目實際設置。暫列金額不高于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之和的5%確定。
(三)總承包管理費:根據項目實際,按《浙江省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定額》(2018版)中項目建設管理費的一定比例計取。
(四)BIM技術應用費:參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推廣應用費用計價參考依據》(浙建建〔2017〕91號)計取。
(五)重大項目圖審費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及隧道類工程按有關文件計取相應的施工圖審查費用。
(六)管線遷改、苗木遷移、臨時租地、占道等其他費用:根據工程實際,結合市場價格調研等因素綜合計取。
第十四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報價依據招標文件以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清單、設計文件等,并結合工程特點、市場因素及企業自身情況進行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費不得低于投標報價中建筑安裝工程費一定比例的計算值,其中總價合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費暫按建筑安裝工程費的1.5%,市政工程總承包項目暫按1.2%。
四、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合同宜采用總價合同,但因工程項目特殊、條件復雜等因素難以確定項目總價的,也可采用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的其他價格合同形式。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不予調整。合同約定調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編制期信息價(指投標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對應的省、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調整后的合同總價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十七條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等市場要素價格調整方式及價差計算方法參照我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對采用總價合同的,其用于調差的人工及主要工程材料的消耗量,可參照同類項目的造價指標數據,在招標文件中事先予以約定,結算時按照合同約定的造價指標指數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對因非承包方原因導致的建筑面積、道路面積、橋梁面積、隧道斷面、長度等設計規模發生變化而與初步設計不符引起的變更,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偏離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調整,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調整執行;合同無類似價格可參考時,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設計費、總承包管理費:工程調整部分的建設規模或工程造價,超過招標時總建設規模或總造價的5%以上時,其超出5%以上部分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二)設備購置費:按雙方共同以詢價或招標方式確定后的價格計入。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現行計價依據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考慮讓利幅度。
讓利幅度=1-投標價中建筑安裝工程費/最高投標限價中建筑安裝工程費
第二十條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積極對合同中發包人要求及原設計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議,書面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并構成變更時,其價款調整按合同中“變更”條款的有關約定執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就合理化建議的實施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情形約定一定比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在滿足合同約定及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對承包人通過采用設計優化、先進施工技術及管理方式節約的費用,在滿足合同約定及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權進行自主調配。
第二十二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設備和主材,除達到國家規定的范圍要求和規模標準而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外,可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其價格。上述專業工程、設備和主材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聯合招標,承包人簽訂合同的,專業發包工程管理費、材料采購管理費和設備采購管理費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附表5-1《工程總承包專項服務費計價表》中明確相應的費率,結算時計取相應的費用。
五、合同價款的支付及結算
第二十三條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中各項費用應根據價格清單的費用構成、工程進度安排等合理約定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法。其中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等可按以下規定進行支付。
(一)設計費:通過施工圖圖審的,支付比例不少于50%;完成所有專項設計且通過主體結構驗收的,支付比例不少于80%;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各項資料備案手續的,支付比例不少于95%。
(二)設備購置費:對采用詢價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價格的設備,可按承包人簽訂的采購合同相應節點和金額進行支付,但采購合同涉及款項支付的相關條款需提前報發包人批準。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根據經審核后的進度款支付申請按月或按節點進行支付,支付比例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累計支付金額不高于項目清單中相應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投標價格的90%。其中,發包人應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承包人應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安全文明施工費: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發包人在開工后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60%;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五)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按月或節點進行支付,工程建設其他費和其他費用按照相應事項發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進行支付,具體可通過專用合同條款進行約定。
(六)標化工地增加費、優質工程增加費:視實際獲得情況按合同約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發承包雙方應加強項目投資的動態管理和監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時,應考慮限額設計實現情況,結合實際完成產值支付,避免超投標價支付風險。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可能超投標價的調整事項,應及時與發包方溝通。
第二十五條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進度節點劃分,做到與工程進度款支付節點相銜接。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項目推行全過程造價咨詢,及時辦理工程變更簽證和施工過程結算審核。
第二十六條對于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工程結算審核時,重點審核本辦法第十六條調整合同價款的有關內容,審核其建設的規模、標準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等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暫估價中對采用參建各方共同參與詢價或招標方式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和專項服務,結算時應將詢價結果或招標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同時在結算審核時重點審核承包人就該采購或專業分包合同的履約情況。
六、附則
第二十八條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19版)中《工程總承包項目清單及計價表》同步根據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若上級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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