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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空間規劃有啥講究?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
9月28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鄭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條例(草案)》《規劃(草案)》提請會議審議。根據《規劃(草案)》,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建設幼兒園、停車場、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公共交通等配套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根據了解,條例所稱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詳細規劃的依據,是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依據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開發區、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不得擅自調整。
根據規定,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總體城市設計應當加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確定城市開敞空間系統、重要廊道和節點、天際輪廓線等空間秩序引導方案,提高國土空間的舒適性、藝術性,提升國土空間品質和價值。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條例(草案)》規定,對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和規劃許可的管制方式;對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和規劃許可、約束指標和分區準入的管制方式。
【管理】進行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 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鄭州鄭州,天天挖溝”,這樣的任性現象將得到進一步的遏制。《條例(草案)》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進行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縣(市)、上街區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工程,應當在申請時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相關材料。
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另外,因建筑施工或者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需要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縣(市)上街區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辦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無條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因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需要提前收回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工程,清理場地,歸還用地。
《條例(草案)》規定,施工單位承接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要求】幼兒園、停車場等建筑項目配套設施 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根據規定,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和綜合協調,有計劃地組織編制鄭州市城市管線綜合規劃。
依附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鋪設。已有的地上管線應當按照規劃還要入地。已經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未經批準不得另行開挖鋪設管線。
根據《條例(草案)》,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建設幼兒園、停車場、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公共交通、應急救援、市容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公共文化、養老服務、衛生服務、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根據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由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限定期限內仍未補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未向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的,由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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