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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月1號實施,項目經理承擔終身責任,建設單位承擔不可預見風險!
我國的EPC發展經歷了起步階段(1982~2003年),摸索階段(2003~2014年),現已進入加速發展階段(2014年至今)。
2014年7月,住建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要求加大工程總承包推行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016年5月,住建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93號文件中主要明確了聯合體投標、資質準入、工程總承包商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9號),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 19號文件主要指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發展組織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培育全過程咨詢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2017年4月,住建部印發《建筑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發展行業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進管理技術和國際競爭力的總承包企業。
2017年12月,住建部印發《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市設函〔2017〕65號),進一步為工程總承包的發展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
2017年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對總承包相關的承發包管理、合同和結算、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針對總承包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陜西等地啟動了工程總承包試點, 相繼發布工程總承包的相關政策,重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 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 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 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
- 因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
- 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 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 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 鼓勵 施工單位 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 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 的單位 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 , 可以直接申請 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 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 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
-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4、招投標
- 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 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5、項目發包、分包
-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
6、關于合同
-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 采用 總價合同 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 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 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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