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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目 錄
一 總則
二 專業人員
三 資質標準
四 資質申請與審批
五 監督管理
六 附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保護工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勘察測繪、制定保護方案、工程設計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術經濟分析,編制保護規劃,并提供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文件及規劃文件的活動。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及業務范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級。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頒發甲級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本轄區注冊企、事業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丙級資質,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業務范圍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保護規劃等六類。
二、專業人員
第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是指經過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相關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相應從業范圍證書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專業人員。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兩家以上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實行責任設計師負責制。責任設計師在主持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應當全面負責所承擔項目的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并對文件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相關技術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至少四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且通過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者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完成至少四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至少八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且通過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四)近五年內主持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沒有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損壞或人員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
近五年內,主持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或相關科研項目因工程質量、管理創新、科技創新,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專業人員,申請擔任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可適當放寬前款(二)、(三)項標準。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從業范圍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保護規劃等六類。
第十三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原則、標準規范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課時。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由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頒發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前款所指的全國性文物保護行業協會由國家文物局向社會公布。
三、資質標準
第十五條 甲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均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二級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并已通過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三)近三年內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沒有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不少于5人(其中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超過20%);其中,每一項業務范圍都應有2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范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有協助責任設計師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必要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乙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均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并已通過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三)近三年內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沒有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不少于3人(其中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超過20%);其中,每一項業務范圍都應有1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范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有協助責任設計師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必要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丙級資質標準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布。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項目(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分級見附表):
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范圍內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
乙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范圍內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丙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其業務范圍內工程等級為三級的勘察設計項目。
四、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九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或申請增加甲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申請乙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申請增加乙級及以下資質業務范圍的單位,應當報請所在地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近五年內,因工程質量、管理創新、科技創新獲得與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的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經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的,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二)、(四)項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的勞動合同(事業單位為聘任合同)、任職文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審批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審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勘察設計圖紙報審章。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出借。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均應加蓋勘察設計圖紙報審章。
第二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監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12年。
第二十五條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到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原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注銷。
第二十六條 辦理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資質證書原件;
(三)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文件;
(四)甲級勘察設計資質單位辦理變更的,應提交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文件。
第二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改制、合并、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材料,申請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一般在當年第四季度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參加年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申報表》;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復印件;
(四)法人代表、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身份證復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社會保險證明及勞動合同(事業單位為聘任合同)復印件;
(五)兩年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首頁、簽字頁、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第三十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應當認定年檢合格,并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甲級資質單位的年檢結論,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年檢合格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頒發勘察設計圖紙報審章。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應當認定年檢不合格:
(一)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證照信息與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符的;
(二)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發生變動,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記錄在案的;
(四)有不按照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復的立項報告勘察設計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記錄在案兩次的;
(五)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記錄在案兩次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標準的,應當報請國家文物局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丙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相應資質標準的,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或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
第三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于三十日內在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記錄在案:
(一)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不按照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復的立項報告勘察設計的;
(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第三十七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經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
(一)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借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注銷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
第三十九條 對涂改、偽造、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注銷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
第四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違反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人員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由發證機構注銷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由發證機構注銷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的,五年內不得參加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考核。
六、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等級分級表
注:壁畫保護涵蓋壁畫、彩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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