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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2018年5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開展以來,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部署,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了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基本形成統一的審批流程、統一的信息數據平臺、統一的審批管理體系和統一的監管方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
(二)改革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動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三)主要目標。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階段,壓減審批時間,加強輔導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精簡審批環節。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托下級機關審批。合并審批事項,對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對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調整審批時序,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試點地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方面,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五)規范審批事項。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審批事項名稱、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要本著合法、精簡、效能的原則,制定國家、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各項審批事項的適用范圍和前置條件,并實行動態管理。下級政府制定的審批事項清單原則上要與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一致,超出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范圍的,要報上級機關備案,并說明理由。
(六)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核確認、施工許可證核發等。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七)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制定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范文本。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示范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工程的審批流程圖;同時可結合實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梳理合并審批流程。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試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八)實行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九)推行區域評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實行區域評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統一信息數據平臺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整合建設覆蓋地方各有關部門和區、縣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國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要將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納入系統管理,并與國家和本地區各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指導和監督。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要具備“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在線并聯審批、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張藍圖”基礎上開展審批,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以應用為導向,打破“信息孤島”,2019年底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部門審批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整合建設資金安排上給予保障。
四、統一審批管理體系
(十二)“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統籌整合各類規劃,劃定各類控制線,構建“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多規合一”業務協同,統籌協調各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提出建設條件以及需要開展的評估評價事項等要求,為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建設條件、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加速項目前期策劃生成,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
(十三)“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縣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政務大廳建設,發揮服務企業群眾、監督協調審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門和各市政公用單位分散設立的服務窗口,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完善“前臺受理、后臺審核”機制,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出件,實現“一個窗口”服務和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要統一制定本地區“一窗受理”的工作規程。鼓勵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咨詢、指導、協調和代辦等服務,幫助企業了解審批要求,提供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清單,提高申報通過率。
(十四)“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各審批階段均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牽頭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每個審批階段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建立完善審批清單服務機制,主動為申請人提供項目需要審批的事項清單。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十五)“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規范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建立審批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部門意見分歧。建立跟蹤督辦制度,實時跟蹤審批辦理情況,對全過程實施督辦。各級政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人大及司法機構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快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的立改廢釋工作,修改或廢止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關制度,建立依法推進改革的長效機制。
五、統一監管方式
(十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統一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要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完善申請人信用記錄,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出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監管。將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十八)規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務。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和市政公用服務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和辦事流程,規范服務收費。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對中介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要全部入駐政務服務大廳,實施統一規范管理,為建設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切實擔負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項改革任務的協同聯動,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全面領導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和督促,為改革工作提供組織和經費保障,積極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后1個月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改革主體責任,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任務。
(二十)加強溝通反饋和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建立上下聯動的溝通反饋機制,及時了解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督促指導地方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各地要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采用集中培訓、網絡培訓和專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的業務培訓,對相關政策進行全面解讀和輔導,提高改革能力和業務水平。
(二十一)嚴格督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評估評價機制,重點評估評價各地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和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等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地方有關部門工作的督導力度,跟蹤改革任務落實情況。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特別是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相關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公眾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順利推進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2018年5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開展以來,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部署,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了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基本形成統一的審批流程、統一的信息數據平臺、統一的審批管理體系和統一的監管方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以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
(二)改革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動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三)主要目標。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階段,壓減審批時間,加強輔導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精簡審批環節。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托下級機關審批。合并審批事項,對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對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調整審批時序,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試點地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方面,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五)規范審批事項。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審批事項名稱、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要本著合法、精簡、效能的原則,制定國家、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各項審批事項的適用范圍和前置條件,并實行動態管理。下級政府制定的審批事項清單原則上要與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一致,超出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范圍的,要報上級機關備案,并說明理由。
(六)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核確認、施工許可證核發等。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七)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制定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范文本。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示范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工程的審批流程圖;同時可結合實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梳理合并審批流程。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試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八)實行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九)推行區域評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實行區域評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統一信息數據平臺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整合建設覆蓋地方各有關部門和區、縣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國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要將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納入系統管理,并與國家和本地區各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審批數據實時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指導和監督。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要具備“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在線并聯審批、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張藍圖”基礎上開展審批,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以應用為導向,打破“信息孤島”,2019年底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部門審批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整合建設資金安排上給予保障。
四、統一審批管理體系
(十二)“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統籌整合各類規劃,劃定各類控制線,構建“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多規合一”業務協同,統籌協調各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提出建設條件以及需要開展的評估評價事項等要求,為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建設條件、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加速項目前期策劃生成,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
(十三)“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縣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政務大廳建設,發揮服務企業群眾、監督協調審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門和各市政公用單位分散設立的服務窗口,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完善“前臺受理、后臺審核”機制,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出件,實現“一個窗口”服務和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要統一制定本地區“一窗受理”的工作規程。鼓勵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咨詢、指導、協調和代辦等服務,幫助企業了解審批要求,提供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清單,提高申報通過率。
(十四)“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各審批階段均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牽頭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每個審批階段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建立完善審批清單服務機制,主動為申請人提供項目需要審批的事項清單。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十五)“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規范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建立審批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部門意見分歧。建立跟蹤督辦制度,實時跟蹤審批辦理情況,對全過程實施督辦。各級政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人大及司法機構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快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范的立改廢釋工作,修改或廢止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關制度,建立依法推進改革的長效機制。
五、統一監管方式
(十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統一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要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完善申請人信用記錄,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出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監管。將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十八)規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務。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和市政公用服務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和辦事流程,規范服務收費。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對中介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要全部入駐政務服務大廳,實施統一規范管理,為建設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九)強化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切實擔負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項改革任務的協同聯動,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全面領導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和督促,為改革工作提供組織和經費保障,積極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后1個月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改革主體責任,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任務。
(二十)加強溝通反饋和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建立上下聯動的溝通反饋機制,及時了解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督促指導地方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各地要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采用集中培訓、網絡培訓和專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的業務培訓,對相關政策進行全面解讀和輔導,提高改革能力和業務水平。
(二十一)嚴格督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評估評價機制,重點評估評價各地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和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等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地方有關部門工作的督導力度,跟蹤改革任務落實情況。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特別是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相關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公眾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順利推進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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