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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出臺新規定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為規范控規修改的技術管理,提高控規修改工作效率,近日,長沙市城鄉規劃局組織制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該《辦法》已報長沙市政府批示同意。
《辦法》規定對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無法實施,確需進行局部技術性調整優化,且尚未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情形的,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技術性修正,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在不降低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藍線、綠線、紅線、黃線、紫線、軌道交通橙線(以下簡稱“六線”)和公共服務設施(A類用地,含幼托)、道路與交通設施(S類用地)、公用設施(U類用地)(以下簡稱“三設施”)控制要求,且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前提下,在規劃編制單元范圍內調整“六線”“三設施”空間位置及控制指標的情形(不包括涉及上位規劃修改的情形)。
2、在用地性質和容積率不變,且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因指標明顯不匹配對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建筑密度、綠地率和建筑限高進行更正(不包括已出讓的住宅、商業和辦公用地綠地率的修改),以及經市政府同意修改建筑密度、綠地率和建筑限高指標的其他建設項目。
3、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及倉儲物流等產業類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對控制指標進行優化,且不涉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修改的的情形。
4、根據市人民政府已批準的規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的情形。
《辦法》還對審批主體和審批程序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控規局部技術性修正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主動開展,也可由各區(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并公示和征求意見后直接入庫,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備。《辦法》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規劃核定范圍和綠心地區規劃范圍以內的規劃調整程序,仍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的程序辦理。對于省級或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規劃核定范圍和綠心地區規劃范圍以外的規劃調整程序,可根據控規局部技術性修正程序辦理。(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辦法》規定對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無法實施,確需進行局部技術性調整優化,且尚未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情形的,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技術性修正,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在不降低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藍線、綠線、紅線、黃線、紫線、軌道交通橙線(以下簡稱“六線”)和公共服務設施(A類用地,含幼托)、道路與交通設施(S類用地)、公用設施(U類用地)(以下簡稱“三設施”)控制要求,且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前提下,在規劃編制單元范圍內調整“六線”“三設施”空間位置及控制指標的情形(不包括涉及上位規劃修改的情形)。
2、在用地性質和容積率不變,且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因指標明顯不匹配對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建筑密度、綠地率和建筑限高進行更正(不包括已出讓的住宅、商業和辦公用地綠地率的修改),以及經市政府同意修改建筑密度、綠地率和建筑限高指標的其他建設項目。
3、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及倉儲物流等產業類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對控制指標進行優化,且不涉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修改的的情形。
4、根據市人民政府已批準的規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的情形。
《辦法》還對審批主體和審批程序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控規局部技術性修正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主動開展,也可由各區(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并公示和征求意見后直接入庫,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備。《辦法》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規劃核定范圍和綠心地區規劃范圍以內的規劃調整程序,仍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辦法》要求的程序辦理。對于省級或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規劃核定范圍和綠心地區規劃范圍以外的規劃調整程序,可根據控規局部技術性修正程序辦理。(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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