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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復-荷蘭土壤/場地污染治理經驗
一、概述
荷蘭是歐洲發達國家之一,國土面積約4.2萬平方千米,總人口近2000萬。長期的工業化發展導致的土壤/場地污染問題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凸顯。1980年,荷蘭南荷蘭省萊克爾克西部住宅區地下水管破裂,繼而發現住宅區建造于一處有害廢物填埋場上方,住宅下方土壤受到含二甲苯、甲苯等有毒化學品的嚴重污染。事發后,政府組織對住宅下方和周邊污染土壤進行了挖掘清理,從土壤中清除了1600多桶有害化學品。2008年1月,萊克爾克場地清理和修復完工,共花費1.88億荷蘭盾(約合6.6億元人民幣)。萊克爾克土壤污染事件促成荷蘭于1983年制定發布了《土壤修復(暫行)法案》,拉開了荷蘭土壤/場地污染治理的序幕。1983年至今,荷蘭不斷制修訂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標準,逐步建立了土壤/場地環境管理程序。
二、土壤/場地環境管理立法
1983年發布《土壤修復(暫行)法案》要求將土壤修復至統一規定的標準值以下,土壤/場地環境法規要求修復后的土壤滿足多種用途。這一階段的管理思路直接導致土壤修復成本大幅增加,很多情況下由于土壤修復未能達到規定標準值,造成大量污染土地的開發嚴重滯后。
1987年,荷蘭修訂發布了《土壤保護法》,調整了對土壤/場地環境管理的理念。通過對實踐經驗的不斷總結分析,荷蘭的土壤/場地管理理念得以逐步發展,基于特定場地利用風險確定的修復標準值替代了基于統一修復標準值的管理思路,并被用于評估實施土壤修復的“緊迫性”。同時,修訂后的法律規定,政府原則上不再為污染場地買單,污染土壤/產地污染的責任方應為污染土壤的修復承擔責任。
1994年,荷蘭對《土壤保護法》進行了重要修訂,建立了基于風險的標準值體系。
2000年,荷蘭發布用于土壤修復的目標值和干預值。
2008年,荷蘭制修訂發布《土壤修復通令》,規定1987年1月1日前的歷史性污染土壤,基于風險評估實施監管,土壤修復的目標是保障土壤環境質量滿足特定用地方式(如住宅用地)的安全利用。
2013年,荷蘭修訂發布《土壤修復通令》,規定了土壤修復工作程序(圖1)。基于長期實踐和不斷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荷蘭基本建立了包括調查監測、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后續管理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程程序。
三、土壤/場地環境標準體系
1983年荷蘭制定發布的《土壤修復(暫行)法案》規定了全國統一的土壤修復限值,要求修復后土壤污染物含量必須低于統一制定的修復限值標準。
1994年,荷蘭引入污染土壤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陸生生態風險評估方法,建立了包括目標值(targetvalues)和干預值(interventionvalues)的標準值體系。目標值基于生態風險評估方法確定的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反映的是土壤中重金屬等污染物對生態物種和土壤生態過程危害風險可忽略時的含量限值;干預值是基于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陸生生態風險評估方法綜合確定的污染物含量限值,反映的是在可接受人體健康風險(致癌風險10-4或非致癌危害商1)和可接受生態風險(50%生態物種或生態過程受影響)水平時,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超標干預值表明土壤污染可能存在風險,需要開展進一步調查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采取治理修復。
2008年,荷蘭修訂發布的《土壤修復通令》保留了土壤干預值標準,不再規定目標值標準(改為在標準化和土壤質量評估報告中規定)。
2013年,荷蘭修訂發布的《土壤修復通令》中規定了金屬(13種)、無機物(3種)、芳香烴(7種)、多環芳烴(1種)、氯代烴(28種)、農藥(17種)和其他物質(14種)共6大類83種指標的土壤干預值標準。除干預值標準外,針對分析測試方法標準尚未建立或制定干預值所需生態毒性數據尚不充分的部分污染物,荷蘭制定了土壤嚴重污染的指示值(indicativelevelsforseverecontamination),與干預值相比,指示值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土壤污染物監測含量超過指示值時,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確定土壤是否受到嚴重污染。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荷蘭的干預值為基于標準土壤(有機質含量10%、粘粒含量25%)的污染物含量限值,在應用時需根據有機質含量和粘粒含量計算特定土壤適用的干預值標準。
四、土壤/場地污染治理修復技術
根據有關資料,荷蘭共有廢棄煤氣廠、廢物填埋場、退役加油站、軍事場地等工業污染場地10多萬個。自1983年荷蘭頒布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至今,荷蘭已研發建立了多種污染土壤/場地修復技術,積累了豐富的土壤/場地污染修復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等實踐經驗。一批實用的土壤修復技術在荷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包括針對重金屬污染土壤的洗滌修復、穩定化修復,針對有機污染物的氣體提取、蒸汽加熱提取、電加熱提取、生物降解、原位化學氧化、原位化學還原等土壤修復技術。針對受到重金屬污染的砂性土壤或沉積物,荷蘭研發的土壤洗滌修復技術可以通過對污染介質按照顆粒大小先進行水洗篩分,將吸附固定有大量重金屬的細小顆粒物濃縮分離出來,從而實現對污染土壤的修復。
對于復雜性污染場地,需查明場地及污染特征,制定較為完善的修復方案,綜合運用多種技術進行修復。
案例:荷蘭烏特勒支市原煤氣廠場地
調查表明場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了包括礦物油、焦油(含多種多環芳烴類物質)、苯系物、酚類和氰化物等多種物質污染,針對該場地的修復方案包括:
(1)建立隔離區,將隔離區外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清理;
(2)在隔離區的周圍構建地下垂直截水墻,保持隔離區內地下水壓力差,實現水力阻隔,防止隔離區內污染物擴散影響周邊地區;
(3)在隔離區外建立地下水泵站,長期抽取隔離區被污染深層地下水,進行微生物降解修復;
(4)對隔離區上方覆蓋清潔土壤,覆土區建設為公園,實現了對污染場地的邊利用、邊修復。實踐表明,土壤/場地污染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慮修復后地塊的利用方式、污染特征、經濟和技術可行性等多種因素,但實施治理修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場地的安全再利用。
五、小結和展望
自19世紀80年代開始,經過數十年的實踐和發展,荷蘭土壤/場地治理從已開始的“一刀切”修復到統一“標準值”,到采用風險管理理念,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標準值,基于風險評估實施修復管理,最終建立了以土壤環境保護法和土壤環境標準為核心,以土壤/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關鍵環節的技術體系和監管制度。2016年我國國務院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研究分析荷蘭等發達國家關于土壤/場地污染治理與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對于構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立土壤/場地環境監管關鍵制度,規范場地污染治理程序和完善土壤/場地污染防治技術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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