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北京:《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日前,北京印發《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防止潛在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污染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資料性附錄,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是對《場地環境評價導則》(DB11/T656-2009)的修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替代DB11/T656-2009。
本標準與DB11/T656-2009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將導則題目修訂為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修訂了布點密度,垂向采樣間距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地塊,應開展土壤氣污染調查的技術要求;
——修訂了地塊中揮發性有機物風險評估的技術要求;
——修訂了風險評估過程中,目標污染物暴露濃度計算的技術要求;
——細化了不同污染物可接受風險水平確定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目標污染物修復或管控目標上限值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修訂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林、鐘茂生、張麗娜、韓丹、賈曉洋、張文毓、朱笑盈。
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工作程序和污染識別、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三個階段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用地開發再利用時的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其他類型的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可參照本導則。
本標準不適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地塊評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J145土的分類標準
HJ2.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T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25.1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25.2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25.3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DB11/T1278污染場地揮發性有機物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DB11/T1281污染場地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環境評估導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地塊site
某一地塊范圍內一定深度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地塊上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本標準中的地塊僅限于某一地塊范圍內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土壤氣、環境空氣。
3.2危險物質hazardoussubstances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8版)和環境保護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包含的物質。
3.3土壤氣Soilgas
地塊包氣帶土壤孔隙中的氣相組分。
3.4篩選值screeningvalues
在確定了開發地塊土地利用功能的情況下,土壤污染物檢測值低于該篩選值時,該地塊不需修復即可直接開發利用。而檢測值超過篩選值時,必須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具體的風險評價結果確定該地塊是否需要實施修復及修復的目標值。
3.5關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s
第二階段初步和詳細污染調查過程中確定的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污染物,即超出風險篩選值的污染物,是風險評價的關鍵污染物。
3.6健康風險評價healthriskassessment
基于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負面影響的水平評價。
3.7修復目標值remediationtargetvalues
基于地塊健康風險評價確定的可接受的地塊污染水平。
3.8風險可接受水平riskacceptablelevel
一定條件下,人們可以接受的健康風險水平。本標準中的致癌風險水平以地塊中污染物可能引起的癌癥發生概率來衡量,非致癌風險水平以地塊中污染物濃度超過污染可容許接受濃度的倍數來衡量。
3.9暴露途徑exposurepathway
污染源或污染區域釋放的污染物接觸到地塊及地塊周邊受體的途徑。每一個暴露途徑將包括污染源及關注污染物釋放的源、暴露點、受體及受體接觸污染物的方式。如果污染源與暴露點不在同一位置,則暴露途徑還應包括污染物在環境中的遷移過程。
3.10接觸方式exposureroute
人體接觸或攝入污染物的方式。通常情況下,與人體健康相關接觸污染物的方式包括:①直接不慎攝入污染土壤;②經皮膚接觸污染土壤而吸收土壤中污染物;③通過呼吸系統吸入污染的土壤塵;④吸入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⑤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3.11暴露點exposurepoint
人體接觸關注污染物的介質(土壤、地下水等)。
3.12暴露濃度exposureconcerntration
暴露點關注污染物的濃度,如土壤、地下水以及環境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
3.13地塊概念模型siteconceptionmodel
綜合描述地塊污染源釋放的污染物通過土壤、水、空氣等環境介質,進入人體并對地塊周邊及地塊未來居住、工作人群的健康產生影響的關系模型。地塊概念模型包括污染源、污染物的遷移途徑、人體接觸污染的介質和接觸方式等。
4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工作程序
4.1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階段劃分
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程序可分為逐級遞進的三個階段,見圖1:
——第一階段為污染識別階段。主要工作為通過文件審核、現場調查、人員訪談等形式,對地塊過去和現在的使用情況,特別是污染活動有關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以此來識別和判斷地塊環境污染的可能性;
——第二階段為初步和詳細污染調查階段。主要工作為通過在疑似污染地塊上進行初步調查采樣,確認地塊是否存在污染;如果確定地塊存在污染,則進一步開展詳細調查采樣,并開展第三階段地塊污染風險評估;
——第三階段為風險評估階段。主要工作為根據初步和詳細污染調查結果進行健康風險分析評估,提出修復與管控目標及相應工程量。
4.2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終止條件
第一階段地塊環境評價認為地塊可能存在污染時,則應進入第二階段工作;在第二階段工作中,一旦通過初步調查采樣確定地塊已經受到污染,則需進行詳細調查采樣分析和第三階段的環境風險蘋果。根據地塊污染狀況,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可以終止于任何一個階段。
5第一階段——污染識別
5.1第一階段地塊評估工作內容
第一階段地塊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a)資料收集與文件審核;
b)現場踏勘;
c)相關人員的訪談;
d)地塊環境污染初步分析;
e)編寫第一階段地塊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
5.2地塊污染識別總體工作要求
地塊污染識別總體上應滿足HJ25.1中的相應技術要求。
5.3資料收集與文件審核
5.3.1自然環境狀況
重點收集當地的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和氣象氣候資料。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土壤及土層結構和地表水等項內容。氣象氣候資料包括氣溫、降水、主導風向、平均風速等項內容。
5.3.2地塊基本信息
收集地塊的名稱、地理位置、建廠時間、占地面積、職工人數、產值、主要產品及產量、主要原材料及用量。
5.3.3地塊主要生產裝置及附屬設施分布情況
收集和了解地塊生產裝置、附屬裝置及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及數量,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產污節點、污染排放情況及污染事故。特別是污染物產生和排放裝置、污水管線、污水處理站、各種罐槽分布等。
5.3.4有毒有害化學品和石油產品情況
收集地塊生產過程中生產或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和石油產品的種類、使用和貯存數量,貯存設施及使用狀況、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和處理狀況。
5.3.5地塊土地利用及變遷
收集地塊歷史土地利用狀況,重點收集地塊作為工業用地的生產及污染狀況,收集資料內容同5.3.2~5.3.4。
5.3.6資料清單
應盡量收集但不僅限于下列文件或文字材料:
a)過去做過的地塊環境評價報告;
b)過去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c)過去做過的各類地塊環境監測報告;
d)污染排放記錄、排污登記和排污許可證;
e)生產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
f)使用過的化學品清單(種類和數量)及化學物質安全說明;
g)地下和地上儲藏池(庫)的相關材料;
h)各種管網分布圖,如污水管網和物料輸送管線分布圖等;
i)地塊水文地質資料;
j)有關企業環境管理的文件;
k)企業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清單及分布圖;
l)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m)各類環境污染事故記錄;
n)建議收集地塊內部及周邊的地形圖、衛星遙感圖像或航空圖像;
o)土地使用權證明及變更記錄、房屋拆除記錄等信息。
5.3.7文件審核
通過對工藝、原材料及儲存和使用設施等相關的文件審核,分析地塊可能涉及的危險物質,及這些危險物質使用、存儲區域。
5.4現場踏勘
5.4.1地塊污染痕跡的踏勘
調查地塊污染痕跡,如植被損害、各種容器及排污設施損壞和腐蝕痕跡,地塊內的氣味,地面、屋頂及墻壁的污漬和腐蝕痕跡等。
5.4.2危險物質和石油產品的使用與存儲的踏勘
危險物質和石油產品的使用與存儲的踏勘內容如下:
a)使用的危險物質及石油產品的種類、數量、涉及的容器和儲存條件,包括沒有封閉或發生損壞的儲存容器的數量、容器類型;
b)地上、地下儲存設施及其配套的輸送管線情況,應記錄儲存物質、容量、建設年代等內容。調查示例表參見附錄A;
f)調查各類集水池,考察其是否與危險物質或石油產品有關;
g)對于盛裝未知物質的容器不管是否發生泄漏,均應進行調查,包括儲存容器的數量、容器類型和儲存條件;
h)電力及液壓設備的地塊是否使用含多氯聯苯的設備;
i)對地塊內道路、停車設施及與地塊緊鄰的市政道路情況進行調查,重點識別并察看可能運輸危險物質和石油產品的進場路線;
j)考察上述現場是否有強烈的、刺鼻的或有毒的氣味。
5.4.3建(構)筑物調查
建(構)筑物調查內容如下:
a)調查建(構)筑物的現狀及完善情況,如建筑物的數量、層數、大致年代等;
b)重點調查生產裝置區、貯存區、廢物處置場所等區域的地面鋪裝情況,是否存在由于生產裝置的腐蝕和跑冒滴漏造成的地面、屋頂、墻壁的污漬和腐蝕痕跡;
k)采暖和制冷系統所用燃料的類型及貯存情況;
l)建(構)筑物及各種管線保溫情況,重點關注石棉的使用、貯存等情況;
m)生產裝置區、貯存區、廢物處置場所等以外區域的室外地面鋪裝情況,地面污漬痕跡,及室外可能因污染引起的植被生長不正常情況;
n)生產排放的污水水質,相關的處理構筑物(如排水管、排水溝、水池等)的使用情況,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年代和處理工藝等;
o)明顯堆積或填充廢棄的建筑垃圾或其它固體廢物形成的土堆、洼地等;
p)查看地塊內所有的水井,是否存在顏色、氣味等水質異常情況。
5.4.4周邊相鄰區域的調查
周邊相鄰區域調查內容如下:
a)調查地塊四周相鄰企業,內容包括企業污染物排放源、污染物排放種類等,并分析其是否與評價地塊污染存在關聯;
b)調查地塊附近1km范圍內已確定的污染地塊,重點調查已確認污染地塊的關注污染物及影響該評價地塊的可能性及主要途徑。
5.4.5地塊應急清理
當現場勘查發現危險物質泄漏時,應迅速對泄漏情況及危害程度進行快速評估,并確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泄漏源。一旦確認需要進行緊急清除,則應立即通知地塊業主和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5.4.6現場工作人員個人防護
現場工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法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工作。必要時應在進入地塊前進行專門的培訓,并在企業有關工作人員帶領下進行地塊調查。
5.5與相關人員、單位的訪談
與相關人員、單位訪談的要求如下:
a)訪問現狀土地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相關知情人員,了解有關地塊的生產歷史變遷、生產工藝變化、原材料變化、各類污染物排放和處理處置設施的使用情況;
b)訪問地塊相鄰地區居民和工作人員,了解地塊及周邊地區現狀及歷史土地利用情況;
c)訪問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了解地塊過去和現在的環境污染狀況、環境事故,及其對地塊環境的影響;
d)訪問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地塊使用的歷史變遷以及未來利用規劃等相關信息。
5.6第一階段地塊環境污染分析
5.6.1根據文件審核、現場勘察和相關人員訪談所掌握的地塊信息,分析判斷地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具體內容和分析方法如下:
a)根據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產品種類,以及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情況,分析地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種類;
b)根據地塊生產裝置、各種管線、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石油產品貯存設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現場污染痕跡、污染物的遷移特性等,分析地塊潛在污染區域;
c)對于所識別的潛在污染地塊,初步建立地塊概念模型,主要包括污染源、污染區域、主要污染介質、可能對地塊和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
5.6.2出現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情景,進入第二階段地塊環境評估:
——發現污染痕跡;
——雖然沒有發現污染痕跡,但生產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石油產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塊,如不能充分排除其對地塊環境產生影響時,應作為潛在污染地塊。
5.6.3第一階段地塊土壤環境評估認為地塊未受到污染,則評估工作結束,并編制第一階段地塊評估報告。地塊被認為存在潛在污染時,應進入第二階段調查評估。
5.7第一階段報告的編制
5.7.1第一階段地塊土壤環境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
a)地塊的基本情況;
b)地塊調查主要工作內容:對文件審核、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的相關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使用和排放的危險物質及使用量、污染痕跡等;
c)地塊污染的初步分析結論及依據:明確地塊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及污染性質(包括可能的污染物及污染范圍)的判斷與分析結論;分析地塊環境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對評價結論的影響;
d)判斷地塊污染與否的關鍵佐證材料應作為報告附件。
5.7.2第一階段地塊環境評估報告可參照附錄B的格式編寫。
6第二階段——初步和詳細污染調查
6.1現場采樣分析工作總體技術要求
地塊污染調查過程中的采樣分析,總體上應滿足HJ25.2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中的相應技術條款的要求。
6.2第二階段地塊評價的工作內容
6.2.1第二階段地塊環境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a)制定采樣計劃;
b)現場采樣;
c)實驗室分析;
d)采樣結果評價;
e)編寫第二階段報告。
6.2.2第二階段可根據不同采樣目的,進一步分為污染初步調查采樣、污染詳細調查采樣兩個不同階段。污染初步調查采樣是對疑似污染地點進行采樣,確定地塊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種類。污染初步調查采樣表明地塊已經受到污染,應對地塊進行更為全面和詳細的調查采樣。
6.3現場采樣與實驗室分析計劃
6.3.1制定現場采樣與實驗室分析計劃
現場采樣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a)采樣目的;
b)采樣點位、采樣介質、采樣深度;
c)現場鉆孔技術與地下水監測井的設置;
d)樣品收集、處理、保存技術與樣品名稱和編號方式;
e)分析項目與實驗室分析方法;
f)現場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程序。
6.3.2確定采樣分析項目
分析項目應包括第一階段地塊評估中確定的地塊生產、使用和排放過程涉及的危險物質。
6.3.3污染初步調查采樣布點要求
6.3.3.1污染初步調查采樣是對疑似污染的區域進行適量布點與采樣分析,確定地塊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種類。經污染初步調查采樣確認地塊未受到污染,可結束第二階段工作,并編制地塊污染初步調查報告。
6.3.3.2污染初步調查采樣采用判斷布點,在地塊污染識別的基礎上,選擇潛在污染區域進行布點,重點是地塊內的儲罐、污水管線、危險物質儲存庫、跑冒滴漏嚴重的生產裝置區、受大氣無組織排放影響嚴重的區域等。
6.3.3.3采樣點數目應足以判別可疑區域是否被污染,在每個疑似污染區域內或設施下部布置不宜少于三個土壤或地下水采樣點。
6.3.3.4在地塊內地下水上下游及疑似污染區域內應至少設置三個地下水監測井,地下水監測井設點與土壤采樣點并點考慮。
6.3.3.5無法在疑似污染區域,特別是罐槽、污染設施等底部取樣時,則應盡可能接近疑似污染區域且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布置采樣點。采樣點和疑似污染區域距離較大時,應在設施拆除后,在設施底部補充確認采樣。
6.3.3.6采樣深度可依據土層結構、地下水埋深、污染物進入土壤的途徑及在土壤中的遷移規律、地面擾動深度來確定。
6.3.3.7無特殊情,污染初步調查采樣宜為深層采樣。當第一層含水層為非承壓類型,土壤鉆孔或地下水監測井深度應至含水層底板頂部。潛水含水層厚度大于3m,宜設置分層地下水監測井。
6.3.3.8第一層含水層為承壓水或層間水,結合是否設置地下水監測井來確定土壤鉆孔深度或建井深度。非建井情況下,土壤采樣深度應不超過第一層隔水層(含水層頂板);建井情況下,應達到第一層含水層底板。第一層含水層厚度大于3m,宜設置分層地下水監測井。
6.3.3.9有地下儲存設施,應在儲存設施以下至淺水層底板,至少選取二至三個不同的深度進行取樣。
6.3.3.10土層特性垂向變異較大時,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
6.3.3.11第一層含水層為非承壓類型,采樣點的具體設置要求如下:
a)表層:可根據土層性質變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況確定表層采樣點的深度,表層采樣點深度一般為0~1.5m;
b)表層與含水層之間:應至少有一個采樣點,且兩個采樣點間距不應大于2m。當層內含有黏土、粉質黏土等低滲透性土層時,宜在此類位置增加采樣點。各采樣點的具體位置可根據便攜式現場測試儀器、土壤污染痕跡(如異常氣味和顏色等)確定;
c)地下水位線:至少在地下水位線附近設置一個土壤采樣點;
d)含水層:當地下水可能受污染時,應增加含水層采樣點,兩個采樣點的間距不宜大于2m;
e)隔水層(含水層底板):隔水層頂部(即含水層底板頂部)應設置一個土壤采樣點。
6.3.3.12第一層含水層為承壓水或層間水,采樣點的具體設置要求如下:
a)表層:可根據土層性質變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況確定表層采樣點的深度,表層采樣點深度一般為0m~1.5m;
b)表層與上隔水層之間:應至少有一個采樣點,且兩個采樣點的間距不宜大于2m。當層內含有黏土、粉質黏土等低滲透性夾層時,宜在此類位置增加采樣點。各采樣點的具體位置可根據便攜式現場測試儀器、土壤污染痕跡等(如異常氣味和顏色等)來確定;
c)隔水層:在隔水層頂部設置一個采樣點。不需建井的鉆孔,鉆孔深度不宜打穿相對隔水層(不透水層);
d)地下水位線:鉆孔需建地下水監測井時,應在地下水位線附近設置一個土壤采樣點;
e)含水層及含水層底板:地下水可能受污染,應增加含水層內及含水層底板采樣點,采樣點間距不宜大于2m。
6.3.3.13地下水監測一般以最易受污染的第一層含水層作為監測對象,水層厚度大于3m,宜設置分層監測井。第二層含水層作為主要保護對象,且可能會受到污染時,應設置地下水監測組井,同時監測第一和第二層地下水。
6.3.3.14第一階段污染識別確定地塊可能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宜結合土壤、地下水采樣點的布置,設置土壤氣監測點,技術要求可參考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6.3.3.15第一階段污染識別確定地塊可能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且地塊土層以卵石、砂土、粉砂為主,應結合土壤、地下水采樣點的布置,設置土壤氣監測點,技術要求可參考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6.3.3.16第一階段污染識別確定地塊可能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宜在潛在污染區域設置環境空氣采樣點,采樣點數量以不少于3個為宜,應連續監測不少于3次。
6.3.3.17無法確定地塊過去的生產活動及各類污染裝置的位置,宜采用網格布點,網格布點可按詳細污染調查采樣階段的簡化布點來確定采樣點數目。
6.3.4詳細調查采樣布點要求
6.3.4.1初步調查采樣確認地塊已經受到污染,應對地塊進行更為全面的詳細污染調查。
6.3.4.2地塊詳細污染調查采樣布點可采用網格均勻布點或判斷加密布點。網格布點主要用于污染分布廣泛的地塊,而判斷布點主要用于局部污染的地塊。
6.3.4.3網格布點個數應視所評估地塊的面積及潛在污染源的數目確定,但不應少于表1中全面布點所列的數目。評估地塊面積介于表1中兩個地塊面積之間時,采用內插法確定采樣點數目。總體上地塊內污染區的土壤布點密度不應大于40×40m,以不大于20×20m更佳。污染區地下水布點密度總體上不應大于80×80m,重點污染區地下水布點密度宜不大于40×40m。
6.3.4.4通過污染初步調查采樣確定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區域,應設置土壤氣監測點,具體技術要求可參考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6.3.4.5污染初步調查采樣確定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區域,應設置環境空氣采樣點,采樣點數量應不少于8個,應至少連續監測3次。
6.3.4.6除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核燃料除外)、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采用表1中簡化布點:
a)土地使用少于五年;
b)無污染事故記錄;
c)沒有設置地下儲罐;
d)土地沒有發現污染痕跡,無隨意存放化學品儲存桶,化學品儲存點附近的混凝土地面未出現裂縫,無非天然的顏色和異味,無棄置的管道、機械設備或容器等表面污染痕跡。
6.3.4.7塊為局部污染,且熱點地區(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污染初步調查采樣所確認的污染區域)分布明確,可采用判斷布點法在污染熱點地區及周邊進行加密取樣,布點范圍應略大于判斷的污染范圍,網格密度以10×10m為宜。當確定的“熱點”區域范圍較大時,也可采用更小的網格單元,在熱點區域內及周邊采用網格加密的方法布點。在非熱點地區,應隨機布置少量采樣點,以盡量減少判斷失誤。隨機布點數目不應低于總布點數的5%。
6.3.4.8深層采樣點的布置應根據初步調查階段采樣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規律來確定,但任何情況下,深層采樣點數目不少于該區域采樣點總數的10%。深層采樣點的布置應符合初步調查采樣階段的相關要求。
6.3.4.9污染詳細調查采樣階段,針對砷、鎘、鉛、鎳、汞污染地塊,可根據土壤中此類重金屬全量檢測結果,采集一定量的樣品進行人體可給性測試,具體采樣位置及采樣數量,應依據土壤中全量測試結果及污染分布確定,測試方法可參考《UBMprocedureforthemeasurementofinorganiccontaminantbioaccessibilityfromsolidmatrices》方法執行。其它污染物,如相應可給性測試方法經驗證,也可開展相應人體可給性測試。
6.3.4.10詳細采樣階段,應對地塊進行土工試驗,測試指標包括含水量、天然密度、飽和度、孔隙比、孔隙率、塑限、塑性指數、液性指數、實驗室垂直滲透系數和水平滲透系數以及粒徑分布曲線等物理參數,具體要求應符合GB50021的規定。
6.3.4.11在污染詳細調查階段,應現場開展水文地質參數測試,包括抽水試驗、微水試驗等,以確定地塊地下水流速、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測試點數量等具體要求應符合GB50021的相關規定。
6.4現場采樣
6.4.1采樣前的準備
根據采樣計劃,制定采樣計表,準備各種記錄表單、必需的監控器材、足夠的取樣器材并進行消毒或預先清洗。
6.4.2現場定位
應根據采樣計劃,對采樣點進行現場定位測量(高程和坐標)。定位測量完成后,可用樹樁、旗幟等器材標志采樣點。
6.4.3計劃調整
下列情況下可調整采樣計劃:
——當現場條件受限無法實施采樣,采樣點位置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現場狀況和預期之間差異較大,如現場水文地質條件與布點時的預期相差較大,應根據現場水文地質勘測結果,調整布點或開展必要的補充采樣。
6.4.4土壤樣品的采集
6.4.4.1采樣器的選擇
采樣器的選擇要求如下:
——對需要檢測揮發性有機物的土壤樣品,應選擇非擾動采樣器采樣;
——土工試驗樣品采集,取土器的選擇執行GB50021中的規定。
6.4.4.2表層土采樣
表層土采樣要求如下:
a)表層土采樣可使用手工采樣和螺旋鉆采樣;
b)手工采樣是先用鐵鍬、鏟子和泥鏟等工具將地表物質去除,并挖掘到指定深度,然后用不銹鋼或塑料鏟子等進行樣本采集。不應使用鉻合金或其他相似質地的工具;
c)螺旋鉆采樣是先鉆孔達到所需深度后,獲得一定高度的土柱,然后用不銹鋼或塑料鏟子去除土柱外圍的土壤,獲取土芯作為土壤樣品;
d)收集土壤樣時,應該把表層硬化地面和一些大的礫石、樹枝剔除。
6.4.4.3深層土鉆孔與采樣技術
進行深層土壤采樣和地下水采樣,應根據現場所在地區的地層條件、現場作業條件和采樣要求選擇鉆探技術。不同鉆探技術的適用條件參見附錄C,現場采樣記錄單樣式參見附錄D。
6.4.4.4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采樣方法
用非擾動采樣器將土樣直接推入頂空瓶,具體要求可參照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現場采樣時,可采用手持式實時分析儀器進行頂空法測試。
6.4.5土壤氣監測井設置與土壤氣采樣
土壤氣監測井設置與土壤氣采樣的相關技術要求,可參照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6.4.6地下水監測井設置與地下水采樣
6.4.6.1建井
監測井的設置包括鉆孔、下管、填礫及止水、井臺構筑等步驟。監測井所采用的構筑材料不應改變地下水的化學成分。不應采用裸井作為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建井的具體技術要求及針對不同檢測物質應選用的構筑材料參見附錄E,建井記錄單參見附錄D。
6.4.6.2洗井
洗井一般分二次,即建井后的成井洗井和采樣前的洗井,具體技術要求可參照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6.4.6.3樣品采集方法
地下水樣品的采集宜采用低流量洗井采樣技術,具體要求可參照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采用貝勒管進行洗井采樣,應盡可能避免對地下水的擾動。經現場驗證后,可采用地下水被動式采樣器進行采樣。
6.4.6.4取水位置
采樣設備的進水口一般在地下水面以下1.0m內,地下水中含重質非水相液體,取水位置應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的頂部;水中含有輕質非水相液體,取水位置應在油層的底部。地下水含水層較厚,可通過設置取水口位置,通過低流量采樣技術進行分層采樣。
6.4.7環境空氣采樣
環境空氣采樣的技術要求參照HJ/T167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6.4.8現場二次污染防治
每個采樣點鉆探結束后,應將所有剩余的廢棄土裝入垃圾袋內,統一運往指定地點儲存;洗井及設備清洗廢水應使用塑料容器進行收集,不應任意排放。
6.4.9現場采樣的質量保證
6.4.9.1防止采樣過程中的交叉污染
兩個鉆孔之間鉆探設備應該進行清潔,同一鉆孔不同深度采樣時也應對鉆探設備、取樣裝置進行清洗,與土壤接觸的其他采樣工具重復使用時也應清洗。現場采樣設備和取樣裝置的清洗方法可參照如下程序:
a)用刷子刷洗、空氣鼓風、濕鼓風、高壓水或低壓水沖洗等方法去除黏附較多的污染物;
b)用肥皂水等不含磷洗滌劑洗掉可見顆粒物和殘余的油類物質;
c)用水流或高壓水沖洗去除殘余的洗滌劑,自來水應為經水處理系統處理的飲用水;
d)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沖洗;
e)當采集的樣品中含有金屬類污染物時,須用10%的硝酸沖洗,不存在金屬污染物的地塊,此步驟可省略;
f)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沖洗;
g)當采集樣品中含有機污染物時,應用色譜級有機溶劑進行清洗,常用的有機溶劑有丙酮、己烷等,其中丙酮適用于多數情況,己烷適用于多氯聯苯(PCB)污染的情況;當樣品要進行目標化合物列表分析時,用以清洗的溶劑應選用易揮發物質,對于不存在有機污染物的地塊,此步驟可省略;
h)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沖洗;
i)用空氣吹干后,用塑料或鋁箔包好設備。
6.4.9.2現場質量控制樣
現場采樣控制樣要求如下:
a)一般包括現場平行樣、現場空白樣、運輸空白樣、清洗空白樣等;
b)質量控制樣的總數應不少于總樣品數的10%。
6.4.10樣品的保存與運輸
6.4.10.1應針對不同檢測項目選擇不同樣品保存方式,無機物通常用塑料瓶(袋)收集樣品,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宜使用具有聚四氟乙烯密封墊的直口螺口瓶收集樣品。樣品的保存要求參見附錄表C.2。土壤氣和環境空氣樣品的保存與運輸要求參照DB11/T1278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6.4.10.2應采用冷藏保溫箱運輸,并在保存時限內運至試驗室。
6.4.11現場人員個人防護
6.4.11.1應根據國家有關危險物質使用及健康安全等相關法規制定現場人員安全防護計劃,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6.4.11.2現場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6.4.11.3嚴格執行現場設備操作規范,防止因設備使用不當造成的各類工傷事故。
6.4.11.4對現場危險區域,如深井、水池等應進行標示。
6.4.12現場污染應急處理
當現場評價過程中發現存在危險物質泄漏時,應對泄漏情況及危害程度進行快速評估,并確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泄漏源。一旦確認需要進行緊急清除,則應立即通知地塊業主和當地環保部門。
6.5實驗室分析
6.5.1實驗室應選擇依法通過省市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局認證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
6.5.2樣品分析方法首選國家標準和規范中規定的分析方法,對國內沒有標準分析方法的項目,見附錄F中的分析方法。
6.5.3土壤氣樣品的分析方法,可參照DB11/T1278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6.5.4應設置質量控制樣。質量控制樣的頻次建議每20個樣品設置一個質控樣,也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質量控制樣品,包括土壤和地下水,應不少于總檢測樣品的10%。
6.5.5地塊環境評價報告中應列出實驗室分析條件,采用的主要儀器,各種物質的檢測方法、檢出限和質量控制結果。
6.6第二階段初步和詳細調查采樣數據分析
6.6.1數據質量分析
第二階段每次采樣分析結束后,均應對數據質量進行評估。數據質量評估包括:
a)樣品分析結果是否滿足相應的實驗室數據質量保證要求;
b)通過采樣過程中了解的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流向、土壤特性和土壤厚度等情況,分析數據的代表性。
6.6.2地塊風險篩選
6.6.2.1風險篩選評估是將污染調查過程中采集樣品的檢測結果與基于保護人體的健康風險篩選值進行比較。篩選值應選優先選用北京市頒布的相關標準,對于缺省的污染物,可依次參考國家或USEPA最新的篩選值,或根據地塊污染概念模型,推導相應污染物的健康風險選值。
6.6.2.2污染調查過程中所有采集樣品的檢測結果均低于篩選值,表明地塊中污染物的健康風險可接受,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可結束。
6.6.2.3對有檢出的污染物,應進一步結合地塊概念模型,評估其對地下水污染的風險,具體技術要求可參考DB11/T1281中相應條款執行。
6.6.3不確定性分析
地塊采樣過程部分采樣點可能受地下管網(如煤氣管、電纜)、建筑物等影響而無法按計劃實施,地塊評價人員應分析上述影響對評估結論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提出在地塊障礙物清除后,是否需要開展地塊的補充調查評估。
6.6.4污染初步調查采樣確認地塊未受到污染,地塊環境評估可結束,并編制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
6.6.5污染初步調查采樣確認地塊受到污染,編制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后,進一步開展污染詳細調查,并編制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開展風險評估。
6.7第二階段報告的編制
6.7.1地塊環境初步調查評估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地塊污染識別,包括地塊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種類和來源及可能污染的重點區域;
b)現場采樣與實驗室分析,包括采樣計劃、采樣與分析方法、質量控制;
c)水文地質條件
d)樣品檢測結果分析
e)地塊概念模型——初步調查階段
f)污染健康風險篩選
g)結論和建議。
6.7.2地塊環境詳細調查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地塊污染識別,包括地塊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種類和來源及可能污染的重點區域;
b)初步調查階段地塊污染概念模型
c)詳細調查現場采樣與實驗室分析,包括采樣計劃、采樣與分析方法、質量控制;
d)樣品檢測結果分析
e)地塊概念模型——詳細調查階段
f)污染健康風險篩選
g)結論和建議。
6.7.3第二階段地塊環境評估報告可參照附錄B的格式編寫。
7第三階段——風險評估
7.1第三階段地塊評價的工作內容
7.1.1第三階段地塊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a)健康風險評估及修復目標的確定;
b)補充采樣;
c)劃定修復范圍。
7.1.2根據第二階段初步和詳細調查的采樣結果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由風險評估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風險管控和修復。對于需要進行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地塊,則進一步確定管控目標、修復目標值和劃定地塊修復范圍。當現有采樣點位不能準確劃定修復范圍時,應進行一次或多次補充采樣,直至能準確劃定修復范圍為止。
7.2建立地塊概念模型
7.2.1確定地塊主要污染源及其向環境釋放的方式。
7.2.2根據污染地塊未來用地規劃,分析和確定未來受污染地塊影響的人群。
7.2.3根據污染物及其環境介質的特性,分析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遷移和轉化。
7.2.4根據未來人群的活動規律和污染在環境介質的遷移規律,分析和確定未來人群接觸污染物的暴露點,并進一步確定暴露方式。
7.2.5在污染源、污染物在環境中的遷移和轉化、暴露點和暴露方式和受體分析的基礎上,分析和建立暴露途徑。
7.2.6綜合各種暴露途徑,建立地塊污染暴露概念模型。
7.3風險計算
7.3.1暴露點濃度計算
7.3.1.1地塊污染的空間分布相對均勻且采樣點數量不少于10個,可將整個地塊作為一個暴露單元,采用采樣點濃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或濃度按面積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暴露點濃度進行風險計算,否則以濃度最大值進行風險計算。
7.3.1.2地塊為局部污染且采樣點數量不少于10個,可將局部污染的區域作為一個暴露單元,以采樣點濃度平均值95%置信上限值或濃度按面積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暴露濃度進行風險計算,否則以濃度最大值進行風險計算。
7.3.1.3地塊未來建筑規劃已明確,評估揮發性有機物的健康風險可以每棟建筑所在區域作為一個暴露單元。暴露單元內采樣點數量不少于10個以采樣點濃度平均值95%置信上限值或濃度按面積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暴露濃度進行風險計算,否則以濃度最大值進行風險計算。
7.3.1.4評估揮發性有機物呼吸暴露途徑健康風險時,應以暴露單元內土壤氣中污染物濃度計算受體暴露點濃度。
7.3.1.5評估砷、鎘、鉛、鎳、汞經口攝入途徑的暴露濃度,可以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可給性濃度進行風險計算。
7.3.2攝入量計算
7.3.2.1因不慎直接攝入土壤而攝入的污染物量按式(1)計算:
7.3.3遷移轉化模型
7.3.3.1污染源和暴露點不在同一位置,應采用相關擴散模型確定暴露點介質中污染物的暴露濃度。
7.3.3.2污染地塊產生的揮發性污染物在周圍大氣環境中的擴散推薦采用HJ2.2中的相關模式。
7.3.3.3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遷移擴散可采用HJ610中的相關地下水擴散模型進行預測評估。
7.3.3.4計算揮發性有機物呼吸暴露途徑下暴露點濃度,宜采用土壤氣中相應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結合遷移轉化模型進行預測,可參考DB11/T1278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7.3.3.5評估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苯等易生物降解的揮發性有機物呼吸暴露健康風險,可依據現場測試結果,采用耦合生物降解過程的遷移轉化模型預測暴露點濃度,可參考DB11/T1278中相關條款執行。
7.3.4風險水平計算模型
風險評估一般包括致癌和非致癌兩種不同的健康影響風險。
7.3.4.1致癌風險水平是通過平均到整個生命期的平均每天攝入量乘以經口、經皮膚或呼吸吸入致癌斜率系數計算得出。即:
7.3.5鉛的健康風險水平應采用兒童或成人血鉛模型進行評估,具體評估方法可參考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相關技術指南執行,或者采用國外相應模型進行評估。
7.4風險計算相關參數的確定
7.4.1地塊特征參數
地塊特征參數包括計算污染物在地下水、土壤和大氣間遷移引發的健康風險時需要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氣等的物理參數,這些參數一般通過初步和詳細調查階段現場勘查采樣獲得。
7.4.2暴露參數
暴露參數包括暴露頻率、暴露期、土壤和地下水的攝入量和人體的相關參數。人體相關暴露參數如體重、壽命、空氣呼吸率和日飲水量等主要依據國內的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土壤經口攝入量、暴露頻率和暴露期等相關參數在美國EPA推薦值基礎上結合國內實際修正得到,參見附錄H中表H.2和表H.3。
7.4.3毒性參數
毒性參數包括計算非致癌風險的慢性參考劑量(非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參考濃度(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計算致癌風險的致癌斜率(非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致癌風險參考濃度。污染物毒性參數的取值,可參考美國環保局綜合風險信息系統(IRIS)中的推薦值。
7.5確定修復目標和修復范圍
7.5.1可接受風險水平
7.5.1.1可接受風險水平的確定應滿足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單一污染物的致癌可接受風險水平一般為10-6~10-4。對于明確為對人體有致癌效應的污染物,致癌可接受風險水平不能高于10-6。典型污染物致癌效應,可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具體分類。
7.5.1.2非致癌性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熵為0.5。可調查地塊所在區域人群膳食等背景暴露資料對非致癌性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熵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宜小于0.5。
7.5.1.3污染物在飲用水、環境空氣或食品中已有相應濃度限值,相同暴露途徑下,可以此濃度限值推導對應污染物相應暴露途徑下的允許暴露量,并以此作為地塊相應污染物的可接受暴露劑量進行風險評估及修復目標值的確定。
7.5.1.4鉛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為整個暴露周期內,兒童血鉛濃度超過5µg/dL的概率不高于95%。
7.5.2修復目標的確定
7.5.2.1地塊中污染物修復目標是以風險可接受水平作為風險評價基準,按照風險計算的暴露情景反推得到。存在多種污染物和多種暴露途徑的地塊,應按累計風險確定修復目標。
7.5.2.2確定修復目標時,還應參考該污染物的檢出限、評價地塊及其所在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的背景值、當地的法律法規和修復技術的可行性。模型計算的修復目標不應低于評價地塊及其所在區域的背景值,否則應根據背景值,并參考國外相關標準或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7.5.2.3模型計算的修復目標高于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應對修復目標進行調整以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考慮經濟和技術可行性。
7.5.2.4土壤中污染物最終確定的修復目標,不應高于GB36600中對應用地情景下的管制值。
7.5.3修復范圍的確定
7.5.3.1將初步和詳細調查階段的采樣分析結果繪制成等值線圖,與地塊修復目標相對照,可初步確定出修復區域。
7.5.3.2等值線圖不能完全反映地塊實際情況,可結合監測點位置、生產設施分布情況及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對修復范圍進行修正。
7.5.3.3修復范圍應根據不同深度的污染程度分別劃定。
7.6補充采樣
初步和詳細調查過程的采樣不能滿足劃定地塊污染修復范圍的要求,應采用判斷布點法進行一次或多次補充采樣,直至有足夠數據劃定污染修復范圍。
7.7第三階段地塊評估報告編制
7.7.1第三階段地塊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內容:地塊基本信息,地塊污染識別,地塊初步和詳細調查布點采樣與實驗室分析,地塊污染概念模型,風險評估與修復目標和修復范圍,地塊環境評價的結論和建議。
7.7.2第三階段地塊環境評估報告可參照附錄B的格式編寫。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不同階段地塊環境評價報告編寫示例
B.1第一階段地塊環境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示例
1.0概述(引言)
2.0地理位置及地塊自然環境狀況
3.0地塊及周邊土地業主及土地利用狀況
3.1現狀及歷史地塊業主狀況
3.2地塊使用歷史回顧
3.3地塊土地利用現狀
3.4用地規劃
3.5周邊地區歷史、現狀的業主及土地利用狀況概述
4.0地塊調查
4.1地塊主要活動調查
4.1.1地塊一般環境描述
4.1.2地塊現狀建筑
4.1.3生產工藝及規模
4.1.4生產設施及污染物排放
4.1.5罐、槽等儲存設施及污水管線分布和污染
4.1.6實驗室操作、使用和儀器
4.1.7主要設施記錄表
4.1.8其他信息
4.2地塊環境污染調查
4.2.1廢水
4.2.2固體廢物
4.2.3有毒有害化學物質
4.2.4污染事故調查
(不限于以上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5.0地塊環境狀況的分析與判斷
6.0地塊環境評價結論和建議
附件
地塊圖件(包括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照片等,也可為報告插圖)(必備)
地塊業主變更記錄
航空照片
化學物品的使用及設施清單
以往的土壤、地下水監測數據
以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
地塊過去治理的有關記錄
B.2地塊環境評價初步調查報告編寫提綱示例
1.0總論
2.0污染識別(參考B.1)
3.0初步調查布點采樣
3.1布點采樣方案
3.1.1采樣目的
3.1.2采樣類型及布點
3.1.3鉆探采樣方法
3.1.4樣品保存與分析
3.1.5質量保證與控制
3.2現場采樣
4.0結果分析
4.1地塊地層結構與水文地質條件
4.2污染物檢測結果分析
5.0結論與建議
附件
采樣點位置和深度分布圖(必備)
現場采樣鉆井記錄
實驗室檢測數據報告(必備)
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及附圖(必備)
實驗室檢測資質(必備)
采樣及水文地質勘察資質(必備)
B.3地塊環境評價詳細調查報告編寫提綱示例
1.0總論
2.0污染識別(參考B.1)
3.0初步調查采樣(參考B.2)
4.0詳細調查布點采樣
4.1布點采樣方案
4.1.1采樣目的
4.1.2采樣類型及布點情況
4.1.3鉆探采樣方法
4.1.3樣品保存與分析
4.1.4質量保證與控制
4.2現場采樣
5.0結果分析
5.1地塊地層結構與水文地質條件
5.2污染物檢測結果分析
6.0結論與建議
附件
采樣點位置和深度分布圖(必備)
現場采樣鉆井記錄
實驗室檢測數據報告(必備)
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及附圖(必備)
實驗室檢測資質(必備)
采樣及水文地質勘察資質(必備)
B.4地塊環境評價第三階段報告編寫提綱示例
1.0總論
2.0污染識別(參考B.1)
3.0污染初步調查(參考B.2)
4.0污染詳細調查(參考B.3)
5.0風險評估
5.1地塊概念模型建立
5.1.1規劃情景下暴露途徑和關注污染物的確定
5.1.2暴露點濃度確定
5.1.3地塊概念模型建立
5.2健康風險計算
5.2.1風險計算模型選擇
5.2.2風險計算參數的選擇
4.2.3規劃情景下的風險計算
5.3修復目標和修復范圍確定
5.3.1修復目標
5.3.2修復范圍估計
5.4補充采樣(可選)
5.4.1補充采樣計劃
5.4.2現場采樣及實驗室分析
5.4.3檢測結果分析
5.5風險評價的基本結論
6.0修復建議(可選)
7.0結論與建議
附件
地塊地形及位置
采樣位置及設計
地塊安全與健康保障計劃
現場調查與鉆井記錄
采樣與數據分析質量保障/控制程序
實驗分析結果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土壤采樣技術
C.1鉆探技術
用于地塊環境評價的鉆探技術需結合地塊所在地區的地層條件、地塊鉆探的作業條件和地塊勘察的方案要求來選擇經濟有效的鉆探方法。表C.1列出北京市地塊環境評價中的常用的鉆探方法及其優缺點。
C.2樣品的保存與運輸
土壤樣品保存方式根據土壤樣品分析項目不同而不同,對無機物通常用塑料瓶或玻璃瓶收集樣品,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宜使用具有聚四氟乙烯密封墊的直口螺口瓶收集樣品。具體的土壤樣品收集器見表C.2。
每份樣品從采樣到送至實驗室都應該有一個完整的樣品追蹤監管程序,主要包括:樣品的收集、運輸、處理和相關人員的信息;樣品采集日期、時間、深度等記錄數據;樣品分析項目等其他信息。樣品流轉清單樣式可參考表C.3。
C.3剩余土的留存
鉆探過程中,除按深度采集土樣外,建議選擇部分可以代表某一深度土層巖性和顏色的土裝入巖芯箱留存,在條件有限情況下可考慮裝入塑料袋中留存。當鉆探結束后,若發現地層情況有任何異常,可以方便復查。留存的土應根據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長期保存。
一般情況下,建議巖芯箱的規格為1m(長)×0.5m(寬)×0.1m(高),箱體上部開放、下部密封,中間用木板等間距分隔成五排。野外鉆探時,將鉆探出剩余的土按對應的深度放入巖芯箱內,在取土的位置,用標簽紙插入箱內相應的位置處進行標識,箱外用防水筆標識巖芯箱的有關信息(采樣點號及深度范圍)。每個巖芯箱裝滿后,需在現場對其進行拍照,拍照時注意在箱邊放置帶有明顯文字信息(采樣點號及深度范圍)的標識牌,并記錄照片編號。最后采用適當方式封存巖芯箱,以防止水分漏失或侵入。
如果現場不具備巖芯箱,也可以選擇塑料袋留存剩余的土,同樣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土放入塑料袋內,并在每個塑料袋中放入防水標簽,標簽上記錄相應的采樣點編號及土的深度。
C.4封孔
如果鉆孔深度穿過弱透水層,建議用膨潤土進行鉆孔回填,以恢復地層的隔水性。膨潤土至少應在弱透水層上、下各余出30cm的厚度。每向孔中投入10cm的膨潤土顆粒就要添加水潤濕。
C.5廢棄土、水處理及鉆孔回填
每個采樣點鉆探結束后,應將所有剩余的廢棄土裝入垃圾袋內,統一運往指定地點儲存,廢水同樣需要用塑料桶進行收集,不得任意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最后,每個鉆孔均應采用無污染土料進行回填,必要時,還需進行地面恢復。
C.6鉆探記錄
土壤的粒徑分布、潮濕程度等物理性質影響著污染物遷移的速度和范圍,土壤的顏色和氣味反映了土壤污染的狀況和類型,可為土壤污染識別提供重要信息。這些土壤物理性狀可以通過現場手感、目測、聞味或簡易試驗進行判斷。土壤采樣現場記錄一般要包括:采樣位置和過程描述、土壤巖性描述、現場測試描述,具體格式可參考附錄D。
(1)采樣位置
應采用全站儀、水準儀或高精度GPS等測量采樣點坐標和高程,描述采樣點地表狀況(如:是否有植物、路面等覆蓋物),采用照相記錄。
(2)過程描述
采樣過程應記錄采樣時間,采樣工具和方法,鉆進難易程度,護壁方式,鉆孔和取樣工具的清潔操作,取樣后對廢土的處理及取樣孔或坑的恢復。
(3)巖性描述
包括顆粒級配,粗顆粒形狀、母巖成分、風化程度、是否起骨架作用,充填物的性質、濕度、充填程度,密實度,層理特征。土壤粒徑的分類按GBJ145中的規定執行。
附錄E
(資料性附錄)
監測井設置與地下水采樣技術
E.1地下水檢測
地塊環境評價應進行地下水監測。地下水監測工作的布置應根據監測目的、地塊條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質條件確定。為準確確定含水層的特征以及得到具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樣,正確設置監測井非常重要。另外,監測井所采用的構筑材料不應改變地下水的化學成分,即不能干擾地塊評價過程中對地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E.2井管
E.2.1井管結構
井管應由井壁管、過濾管和沉淀管等三部分組成。井壁管位于過濾管上,過濾管下為沉淀管。過濾管位于監測的含水層中,長度范圍為從含水層底板或沉淀管頂到地下水位以上的部分,水位以上的部分要在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范圍內;沉淀管的長度一般為50cm~60cm,視隔水層的厚度而定,沉淀管底部須放置在隔水層內。地下水監測井示意圖見圖E.1。
E.2.2口徑及材質
井管的內徑要求不小于50mm,以能夠滿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徑為準。
井管全部采用螺紋式連接,各接頭連接時不能用任何粘合劑或涂料,推薦采用螺紋式連接井管。
井管材質因檢測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各類檢測項目的材質選擇見表E.1。
如果井深超過20m時,需改用受壓強度更高的井管。如果地下水監測井僅用來測定地下水位的情況,可以使用熱鍍鋅管作為井管。
E.2.3過濾管參數選擇
過濾管上的空隙大小應足以防止90%的濾料進入井內,即其孔隙直徑要小于90%以上的濾料直徑。
E.3地下水監測井鉆孔
鉆孔的直徑應至少大于井管外壁75mm,以適合礫料和封孔粘土或膨潤土的就位。
鉆孔的深度依監測井所在場區地下水埋深、水文地質特征及含水層類型和分布而定,一般宜達到含水層底板以下50cm或至少地下水含水層水位線下5m,但不應穿透隔水層。
監測井鉆孔鉆探達到要求深度后,宜進行鉆孔掏洗,清除鉆孔中的泥漿、泥沙等,然后才能開始下管。
E.4地下水監測井下管
下管前應校正孔深,確定下管深度、濾水管長度和安裝位置,按下管先后次序將井管逐根丈量、排列、編號、試扣,確保下管深度和濾水管安裝位置準確無誤。下管作業應統一指揮,互相配合,操作要穩要準,井管下放速度不宜太快,中途遇阻時不準猛墩硬提,可適當地上下提動和緩慢地轉動井管,仍下不去時,應將井管提出,掃除孔內障礙后再下。井管下完后,要用升降機將管柱吊直,并在孔口將其扶正、固定,與鉆孔同心。
E.5填礫及止水
E.5.1填礫
礫料應選擇質地堅硬、密度大、渾圓度好的白色石英砂礫為宜,易溶于鹽酸和含鐵、錳的礫石以及片狀或多棱角碎石,不宜用作礫料。
礫料的礫徑,應根據含水層顆粒篩分數據確定,可參照表E.2選用。
填礫的厚度宜大于25mm,當觀測孔用于抽水試驗時,填礫厚度宜大于50mm。
填礫的高度,自井底向上直至與實管的交接處,即含水層頂板。
應避免濾料填充時形成架橋或卡鎖現象,可以使用導砂管將濾料緩慢輸入管壁與井壁中的環形空隙內。濾料在回填前應沖洗干凈(由清水或蒸餾水清洗),清洗后應使其瀝干。
E.5.2止水
止水材料必須具備隔水性好、無毒、無嗅、無污染水質等條件。建議選用球狀膨潤土回填。
止水部位應根據地塊內含水層分布的情況確定,選擇在良好的隔水層或弱透水層處。
止水的厚度至少從濾料往上50cm和濾料下部50cm;如果地塊內存在多個含水層,止水應為每個弱透水層及以上30cm至弱透水層以下30cm范圍內必須用膨潤土回填。
膨潤土回填時要求每回填10cm用水管向鉆孔中均勻注入少量的水,注意防止在膨潤土回填和注水穩定化的過程中膨潤土、井管和套管粘連。
E.6井臺構筑
井口處使用混凝土固定井管,混凝土澆筑直從地面到膨潤土回填上部。
井臺構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顯式井臺,井管地上部分約30cm~50cm,超出地面的部分采用紅白相間的管套保護,管套建議選擇強度較大且不宜損壞材質,如果在管套與井管之間有孔隙,則注以水泥固定,監測井井口用與井管同材質的絲堵或管帽封存。
另一種是隱蔽式井臺,原則上不超過自然地面10cm,為方便監測時能夠打開井蓋,建議在地面以下的部分設置直徑比井管略大的井套套在井管外,井套外再用水泥固定并筑成土坡狀,井套內與井管之間的環形空隙不填充任何物質,以便于井口開啟和不妨礙道路通行。
E.7井位高程及坐標測量
建井完成后,必須進行井位坐標測量及井管頂的高程測量。測量精度要能滿足一般工程測量的精度即可。
E.8設置標示牌
監測井需設置標示牌。標示牌上需注明監測井編號、井的管理單位和聯系電話等信息。
E.9地下水監測井洗井
洗井一般有兩個階段,第一次是建井后的洗井,目的是洗清井內由于鉆探擾動地層和置入濾料等產生的泥漿,洗清的標準是直觀判斷基本上達到水清砂凈;
第二次是取樣前的洗井,取樣前的洗井目的在于洗清積聚在過濾管周圍積聚的細小顆粒物,這些物質若不清除,進入井內將造成水樣混濁,不利于水質分析,洗凈的標準是測量地下水的各項指標,通過測量值判斷是否具備取樣的條件。洗井要求洗出的水量至少要達到井中貯水的體積的3~5倍。洗井后需要對地下水的各項狀態參數進行測試,主要包括濁度、pH值、電導率、氧化還原電位、溶解氧等等,測試的結果達到穩定后即可以取水。
洗井操作方法的選擇要根據地層情況、監測井深度和現場作業條件等綜合確定,一般常使用的洗井設備有掏桶、貝勒管、空壓機、小型水泵等。
E.10地下水監測井中水位和油層觀測
地下水監測井設置完成后,需要由專人使用專門的水位量測儀定期觀測統一場區內地下水監測井的水位,針對發現有油層存在的監測井,可采用油層測厚儀來量測油層的位置和厚度。
E.11地下水監測井中水文地質參數的確定
地塊內各巖、土層的水文地質參數可以通過在地下水監測井中進行水文地質試驗來確定,常用的水文地質試驗有提水試驗、滲水試驗、抽水試驗和注水試驗等,測定不同的水文地質參數需要結合實際條件選擇適合的水文地質試驗。
水文地質參數測定的一般方法見表E.3。
E.12地下水水樣的采集和保存
取水使用一次性的貝勒管,要求一井一管,并做到一井一根提水用的尼龍繩。
取水的位置建議為井中貯水的中部,如果在監測井中遇見重油(DNAPL)或輕油(LNAPL)時,對DNAPLs采樣應設置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的頂部,對LNAPLs采樣應設置在油層的頂板處,以保證水樣能代表地下水水質。
如條件許可,也可采用電動潛水泵進行采樣。
用于測定VOC的水樣用帶塑料螺紋蓋的40ml小玻璃瓶(VOAvail)取樣,加HCl至pH<2使其穩定。在測試VOC水樣的取樣小瓶中不允許存在頂空或者是大于6mm的氣泡。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項目采樣時,水樣也必須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隙。
用于測定可溶解的金屬物質的水樣在野外取樣后需先過濾再將其裝入200ml的聚乙烯容器內,加HNO3至pH<2使其穩定。用于測定總金屬含量的水樣不需要過濾,也不用加穩定劑。
用于測定總烴、殺蟲劑及多環芳烴的水樣用帶塑料螺紋蓋的棕色玻璃瓶保存。
用于測定氰化物的水樣應存放于250ml的聚乙烯容器中,加NaOH至pH>12使其穩定。
地下水樣品的采集、保存、樣品運輸和質量保證等,還應滿足HJ/T164中的要求。
E.13現場記錄及記錄表格
現場記錄的巖土體分類應按照GB50021分類和定名。需記錄的項目主要有巖土體的名稱、顏色、密度、濕度、稠度、斷面狀態、含有物、野外強度、污染特征及PID數據。在鉆進過程中還應將鉆孔中所發現的油漬和設備清洗情況隨時記錄于現場工作記錄單上。地下水監測井設置過程中,應將井結構及完井過程詳細記錄于建井記錄單和洗井記錄單上,具體格式可參考附錄D。
在鉆探過程中遇見地下水,需準確量測地下水位,并記錄初見水位和靜止水位,沒有靜止水位的只記錄初見水位,并記錄水位量測的時間。勘探孔位如有移動,應在記錄單中注明移位方向、尺寸及移動后孔位標高與原孔位處的相對高差。
現場記錄宜使用專門的記錄單,現場記錄單包括:鉆孔記錄單、采樣日志和監測井建井記錄單、洗井記錄單和水位觀測記錄單等等。
描述需由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承擔;記錄應真實及時,按鉆進回次逐段填寫,嚴禁事后追記;鉆探成果可用鉆孔柱狀圖表示,亦可拍攝巖芯、土芯彩照納入成果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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