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建筑抗震加固建設標準
建筑抗震加固建設標準
(供討論使用的框架稿) 2009年5月 目 次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建設抗震加固設防目標 4 建設抗震加固方法應用規定 4.1 一般規定 4.2 地基和基礎 4.3 混凝土結構 4.4 砌體結構 4.5 鋼結構 4.6 其他結構(暫缺) 5 建筑裝飾裝修的修復標準 6 其他相關工程的修復要求 1 總 則 (試寫稿) 1.0.1 為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包括以國有資金為主的投資),完善國有建筑抗震加固項目的科學決策,實行精細化的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使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國有工程項目: 1 地震災后受損建筑的承載與抗震加固; 2 6~9度地區建筑抗震能力不足的加固。 本標準也可供其他權屬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參照使用。 1.0.3 本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國有建筑抗震加固建設標準,是審批這類工程項目投資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應在抗震規劃、設計、審圖、施工全過程中得到嚴格執行。 1.0.4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建設項目,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國有建筑(以下部分條文簡稱為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論證、加固規劃和設計,應以其結構系統鑒定的綜合結論為依據。結構系統鑒定應包括承重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和抗震能力鑒定。 2.0.2 結構系統鑒定應對下列問題做出明確的結論: 1 該建筑的結構承載能力是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2 該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否不足; 3 該建筑的加固范圍和內容。 2.0.3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結構承載能力不足的加固,以下同)應納入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抗震規劃,分別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地按下列規定進行安排: 1 對地震災區的建筑: 1)遭受中等破壞和嚴重破壞(有修復價值者)的建筑應立即進行加固; 2)遭受輕微損壞的建筑,若結構系統鑒定確認需要加固者,可在2~3年內分期分批施行; 2 對未受地震災害的7~9度地區的建筑: 1)屬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建筑以及有地震中期預報地區的建筑,應優先安排; 2)屬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的建筑,可在5年內分期分批安排加固。 2.0.4 對下列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進行加固: 1 地震災后被鑒定為無恢復價值的嚴重破壞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 2 建筑場地處于嚴重地質災害影響范圍內,且鑒定確認為應予遷址重建的建筑; 3 加固修復費用高達新建造價70%以上的建筑。 2.0.5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應按鑒定確認的加固范圍,劃分為整幢建筑加固、某獨立區段加固和僅對指定構件(含連接)加固等三種。審圖時,應對加固范圍進行復查和核定。 2.0.6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論采用哪種方法和技術,均應從實施減災設計策略出發,采取科學、安全、有效的系統構造措施,以確保建筑物具有足夠的整體牢固性和堅固的逃生、疏散通道。 2.0.7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制品,應采用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國產材料或制品;僅當國產材料或制品缺乏該品種,或雖有該品種,但安全性能達不到要求時,方允許選用進口材料或制品,但應經主管部門批準。 注:對避難場所、逃生通道和幼兒園、學校、醫院的加固,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2.0.8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價,應按下列規定的項目合理編制: 1 結構加固工程; 2 原結構清理工程(包括拆除原結構裝飾層、拆遷原結構上影響施工的管線和其他障礙物等); 3 局部拆除原結構、構件工程(必要時); 4 開挖基礎工程(必要時); 5 安全支護工程; 6 修復受影響的相關工程(如散水、臺階、內外裝飾層、管線等); 7 其他經核實應計入的項目工程。 2.0.8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價應按所在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進行計算。若該地區尚未發布此類定額,則應由省(直轄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參照下列標準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 1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 2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3 《全國統一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GYD-601; 4 《全國統一施工機械臺班費用編制規則》。 2.0.9 當國有建筑抗震加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且該建筑存在著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問題時,應結合本次抗震加固工程一并進行。國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符合現行《建筑節能改造建設標準》的規定。 3 建筑抗震加固設防目標 3.0.1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設防烈度,應以國家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為依據確定。 3.0.2 國有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執行。 3.0.3 國有建筑抗震鑒定和加固設計的設防目標: 1 對丙類建筑應達到“當遭受相尖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但經一般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 2 對乙類建筑應達到“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不應有結構損壞,不經修理或稍經一般修理后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其個體建筑可能處于中等破壞狀態,但逃生、疏散通道仍能保持其應有功能”。 3 對政府指定為地震避險的場所,其設防目標應達到“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不應有結構損壞,不經修理即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其建筑總體狀態可能介于輕微損壞與中等破壞之間,但不影響生命安全”。 3.0.4 下列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進行抗震鑒定并確定其抗震加固內容: 1 甲、乙類建筑以及2002年1月以后建造的丙、丁類建筑。 2 地震災后鑒定為中等破壞和嚴重破壞的各類建筑。 3 1980~2001年期間建造的、地震災后鑒定確認處于嚴重受損區的下列丙、丁類建筑: 1)多、高層鋼結構建筑; 2)二層底部框架。 4 非結構構件。 3.0.5 1980~2001年期間建造的丙、丁類建筑,若在抗震構造方面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確有實際困難,可參照原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 11-89(1993年局部修訂版)確定其抗震加固內容。 3.0.6 1980年前建造的、未經抗震設防的丙、丁類舊建筑(包括民族地區傳統的土、石結構的建筑),可根據具體情況,以尊重歷史、保障安全、科學有效、經濟適用為原則,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進行抗震鑒定,并確定其基本加固內容。這類建筑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當結構構件不易替換時,應不超過10年; 2 當結構構件易替換時,可按20年確定。 3.0.7 對文物建筑、歷史建筑的抗震加固內容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標[2008]132號通知發布的《地震災后建筑鑒定與加固技術指南》第2.3.7條的規定來確定其抗震設防目標和加固內容。 3.0.8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一般情況下,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 若商定有困難,對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以及采用膠接加固的鋼結構,宜按30年考慮;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系統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對采用焊接、高強螺栓、鉚釘連接加固的鋼結構,可按50年考慮;對土、石結構,應按本標準第 3.0.6 條的規定執行。 3.0.9 結構加固后的安全等級,應根據其破壞后果的嚴重性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的要求確定。 4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應用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設計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鋼結構,若該規程未包含相應內容,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21的要求進行設計。 4.1.2 對結構的承載加固設計和抗震加固設計,其所采用的材料、性能指標、加固構造要求和計算方法,應按不同種類結構分別執行下列現行標準的規定: 1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 2 《鋼結構加固設計規范》CECS 77; 3 《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GB 50165; 4 對砌體結構、古建筑磚石結構,應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標[2008]132號通知發布的《地震災后建筑鑒定與加固技術指南》第 2.5.4 條的規定。 4.1.3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設計擬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技術,應按本章以下各節的規定進行審圖和行政審定;不得為多爭取加固經費而故意選擇高造價而又不適用的加固方法和技術,也不得任意增加其加固內容。 4.1.4 對地震災后建筑,若結構在震前已有損傷,也應在抗震加固工程中一并得到加固處理。 4.2 地基和基礎 4.2.1 當地基豎向承載力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時,宜優先考慮采用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方法進行加固;當地基(或樁基)水平向承載力不滿足抗震要求或有液化隱患時,宜優先考慮采用增設剛性地坪和排水樁,以及加固上部結構的方法進行處理,若有條件,也可采用旋噴法處理。 4.2.2 當必需開挖基礎進行加固時,應通過可行性論證選用現行行業標準《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 123和《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推薦的加固方法。 4.2.3 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地基基礎的抗震加固應按專門規定執行。 4.2.4 建筑抗震加固時,對天然地基承載力宜考慮結構長期壓密的有利影響,按現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磚混結構房屋加層技術規范》CECS 78的規定,計入其對地基承載力的提高系數。 4.2.5 當建筑的整體牢固性構造符合抗震鑒定要求時,其地基基礎的加固方案,宜考慮上部結構與地基基礎的共同作用。 4.3 混凝土結構 4.3.1 混凝土結構的抗震加固,若其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宜優先選用改變結構體系而不加固其構件的方法。 4.3.2 當需要加固混凝土結構構件時,其設計選用的加固方法,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表 4.3.2 各種結構構件加固方法的應用規定
續表 4.3.2 各種結構構件加固方法的應用規定
4.4.1 砌體結構的抗震加固,應首先對其整體牢固性的構造進行完善和必要的增強。 4.4.2 當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抗震加固時,其設計選用的加固方法應符合表4.4.2的規定。 表 4.4.2 各種結構構件方法的應用規定
1 造價高又相容性差的外貼碳纖維或芳綸纖維復合材的加固法; 2 對變形敏感的預應力撐桿加固法; 3 采用環氧類灌漿料的加固技術。 4.5 鋼結構 4.5.1 對重要鋼結構的抗震加固工程,宜作為個案處理,經可行性論證后,進行規劃和設計;不應套用現成圖紙進行盲目加固。 4.5.2 對一般鋼結構的抗震加固工程,應根據綜合鑒定結果,首先在以下兩方面采取有效的增強結構整體抗震能力的措施: 1 防止結構局部失穩和整體失穩; 2 增強結構的整體牢固性。 4.5.3 當需要對鋼結構構件進行加固時,其實用、有效的加固方法主要有: 1 增設支撐,以增加結構剛度,或調整結構的自振頻率; 2 增設支撐形成空間結構; 3 增設輔助桿件,以減小構件的長細比,提高其穩定性; 4 增大原結構構件截面和連接強度; 5 增設抗震墻; 6 減輕荷載,或改變荷載的分布; 7 改變結構計算圖形。 5 建筑裝飾裝修的修復標準 5.0.1 在建筑抗震加固過程中,或在遭受地震過程中受損的裝飾裝修均應得到修復或重新裝修。 5.0.2 建筑裝修、裝修的局部修復,應采用相近質地和色調的裝修材料進行設計和施工。若局部修復的面積較大,或原有的裝飾裝修材料已退出市場,也可考慮予以全面更新。 5.0.3 國有建筑裝飾裝修的更新,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飾裝修材料的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不應使用進口裝飾裝修材料。 5.0.4 國有建筑外部裝修的更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應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 2 對國有企業,其管理部門用房主要入口部位可采用中級裝修,其他部位宜采用普通裝修;其生產用房一律采用普通裝修。 5.0.5 國有建筑內部裝飾裝修的更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其他用房應采用普通裝飾裝修; 2 對國有企業,其管理部門宜采用中級裝飾裝修;生產用房應采用普通裝飾裝修; 3 對上述建筑的實驗室、計算機用房、檔案室以及其他特殊業務用房,應采用單獨審批和核定的裝飾裝修標準。 5.0.6 國有建筑裝飾裝修標準及其材料選用示例列于表5.0.6–1及表5.0.6–2。 表 5.0.6 –1 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公、管理用房建筑裝修標準
表 5.0.6 –2 建筑裝修材料選用示例
6 其他相關工程的修復要求 6.0.1 在建筑抗震加固過程中,或在遭受地震過程中受損的下列相關工程均應得到必要的修復: 1 建筑圍護系統(包括屋面防水構造、屋面和外墻保溫隔熱構造,以及地下室防水構造); 2 給水、排水系統; 3 供熱、采暖系統; 4 空調、通風系統; 5 電氣系統; 6 電梯系統。 6.0.2 相關工程修復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為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國產材料和設備。 6.0.3 國有建筑中相關工程的修復標準應參照下列規定執行: 1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2 《建筑節能改造建設標準》; 3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 4 現行有關的專門標準規范。 6.0.4 相關工程系統的修復,應結合結構加固的特點和要求,科學、有序地進行;其設計和施工應統一協調安排,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 |
更多相關信息 還可關注中鐵城際公眾號矩陣 掃一掃下方二維碼即可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