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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系統結構性因素的制約
如同城市規劃作用的發生不是一種自我維持的過程,而是全然依托于一個特定的社會系統,它是城市規劃產生、存在、發展的環境,城市設計運作既身處于城市規劃體系,又依托于某一特定的社會系統環境。
這一環境在張兵的論述中雖精辟分析與著重強調為制度環境,包括社會系統的政治制度宏觀層次和政府行政組織的微觀層次,但張兵對于社會系統的社會、經濟與文化因素層面的觀察顯得不足。
盡管城市規劃(包括城市設計)運作對政治權力的依賴性是決定性的,但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都涉及各種利益群體、組織和個人,諸多社會行動者參與城市規劃,他們必然要在其中發揮各自作用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體現。那么對社會結構、社會成員行動與互動形成限制作用的那些社會系統結構性因素,其中的非制度因素就必然無法忽略。
在城市設計研究范疇,能夠延伸到城市空間物質形態層面,對社會結構、社會行動與互動形成限制作用的結構性因素,既是城市社會系統存在和發展的限制性因素,又為社會系統的發展提供了機會。
中鐵城際對于城市設計實踐的社會系統環境研究,將結構性因素歸納為特定時空范疇的制度性因素、經濟性因素、社會性因素、文化性因素四個方面。這些因素顯著影響了城市開發與城市設計實踐中相關行動者的社會互動過程,亦對建設環境的物質形態演變形成約束的限制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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