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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
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設計機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技術方案。編制過程的作內容又可分為“調查分析與預測”、“設計目標的形成”、“概念設計與評價”、“編制實施殳計”四個次階段。這一階段的核心問題是“編制的依據和目標為何”。莊宇指出,“城市設計運作的目標是城市發展目標在專業領域的轉譯,也是綜合設計地域中城市發展的現狀及問題,針對形態環境作出的發展要求和行動綱領。”這意味著城市設計編制首先應體現政府的目標取向,“城市發展目標”與“城市發展現狀及問題”共同構成城市設計編制的前置條件,既為動力,又是制約。
負責組織編制的政府規劃管理部門,作為執行政府空間政策層面的具體職能部門,在籌劃某個城市設計項目之時,首先確立城市設計基本目標,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方向,有效支持、推動政府的城市發展政策,實施政治意圖。換言之,城市設計目標或行動綱領并非主要由技術編制部門來決定,而是配合規劃管理部門,實施政府發展目標所預設的空間發展構想。而“城市設計目標的確立”與“城市發展現狀及面臨問題”是否具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或空間目標的選擇與現實社會發展方向是否真正吻合,則決定了所編制方案的基本“價值”。
技術編制部門的主要任務則是將這一目標構想,通過專業思維與技能(當然也必須綜合發展現狀及問題),針對物質空間環境作出具體設計。城市功能、文化藝術、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幾個方面都是方案創作必須考量的。編制階段的專業語言向政策性管理語言的轉譯也是重要的技術過程之一,即提高城市設計的“可操作性”。
同時,編制階段也是公眾全面參與的最佳時機,公眾參與有利于城市設計實踐確定問題、需要及重要價值;發現思想,解決問題;收集人們對議案的反應和反饋;對被選方案進行評估;解決沖突,協商意見。而此時有開發意向的企業亦有可能介入編制過程,但這種介入產生的影響具有“兩面性”。編制者應該充分考慮到城市設計的市場開發因素及其合理利益訴求,沒有良好的市場力支撐,城市設計是無法實施的;但必須警惕開發企業作為利益集團的負面導向,防止私人利益滲透和異化編制過程與結果。政府公共部門組織編制的城市設計是典型的“公共項目”,要保證其公益性,就必須確保編制過程中政府與規劃管理部門的主導地位,要保證編制成果滿足和體現公共部門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
政府規劃管理部門主導(專業技術機構協助)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階段,從目標確立到概念設計形成,直至管理工具的技術完善,都發揮了公共干預職能而表現出顯著的政府行為;而利益集團與公眾則主動或被動地參與到城市設計編制過程中來,影響到編制的決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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