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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社會實踐
城市設計作為一門實踐性和綜合性的領域,其實踐性表現在:以指導城市物質環境建設和發展為目的,通過對城市空間形態發展的預先協調研究,制訂行動綱領并對城市建設行為進行引導和控制,使城市物質環境發展協調和有序。
劉宛( 2000)認為,“盡管涵蓋了非常廣泛的活動,城市設計是一種主要通過控制公共空間的形成,促進城市社會空間和物質空間健康發展的社會實踐”。王富臣(2002)認為,“城市設計是一種通過過程控制,協調各種關系,有計劃地干預城市空間的演化進程的社會實踐活動”。莊宇(2004)則認為“社會實踐觀強調了城市設計兼具社會性和實踐性的特征。城市設計相比一般城市學科(如城市經濟學)更具有實踐的特點,它比具體的設計學科(如建筑設計)則更多滲透了社會研究的內容”。
這些定義、解釋雖已考慮了城市設計的“社會性”和“實踐性”特征,假仍未將城市設計作為一種基本社會實踐從“本體論”的學理上予以論述,也未從社會哲學視角,以“實踐一價值”內在關系來廓清城市設計社會實踐在社會系統中的內在屬性。
我們嘗試探究城市設計實踐在社會結構中的客觀位置與規范性功能,將“城市設計實踐”視為一種社會現象、社會事實與社會行動,是處于社會系統中的一種特殊社會實踐活動。城市設計實踐主體、對象系統、實踐過程、結果,以及實踐外部環境都成為本書的關注對象。
城市設計社會實踐具體指:在社會系統環境中的特定時空范疇內,
(1)以政府公共部門和城市設計專業機構為主導的運作主體[同時有多方社會能動者(agent)——公眾與利益集團參與],
(2)以城市建設環境(built environment)為實踐對象,
(3)維護與增進城市建設環境的公共價值為根本實踐目標(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以提高人居生活品質),
(4)以控制、引導城市建設各項工程設計與建設活動為實踐手段,
(5)具有連續、動態、復雜運作特征的社會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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