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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
規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體現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的要求。《城鄉規劃法》就規劃實施許可的程序、條件、過程和結果的公示與公開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城鄉規劃實施中公眾參與的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規劃實施的行政許可依據必須予以公開的規定
法定城市規劃是規劃許可的直接依據,法律明確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責任將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與社會和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劃方案,在編制過程中和批準后,都要通過媒體、公共展覽場所等有效方式向公眾展示,聽取社會和公眾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二)修改規劃實施的行政許可,必須經過公開的程序
法律明確規定,修改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將有關方案按照法定期限進行公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要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進行聽證。
(三)規劃行政許可程序與許可決定必須予以公開的規定
對于包括辦事制度、工作程序、審批時限、投訴渠道等內容的規劃行政許可程序,以及已經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有關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都有責任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被許可人、利害相關人和公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出自http://m.bjdfb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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