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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信號交叉的規定
(1)兩條交通量均大且等級或功能地位相同的公路相交的交叉,難以用“主路優先”的規則管理時,應設置信號。
(2)兩相交公路雖有主次之別,但交通量均大(如主要公路雙向交通量為600輛/h,次要公路一向交通量為200輛/h)時,采用“主路優先”規則管理會出現較頻繁的交通事故和過分的交通延誤,則應設置信號。
(3)主要公路交通量相當大(如900輛/h),而次要公路盡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優先”規則管理時,次要公路上的車輛由于難以遇到可供駛入的主流間隙而引起不可接受的交通延誤,或出現冒險駛入長度不足的主流間隙而危及安全時,應設置信號。
(4)兩相交公路的交通量雖未達到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當數量的行人和非機動車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誤,甚至阻塞以及交通事故時,應設置信號。
(5)環形交叉的某些入口因交通量大而會出現過多的交通延誤時,應設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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