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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交叉設計的原則
交叉口的行車安全和通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交叉口的形式和交通組織方式。因此,在設計交叉口時,必須首先考慮交叉曰形式的選擇和交通組織問題。為此,設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道路交叉口的位置受道路網規劃控制,兩條道路相交以正交為宜;當必須斜交時,交叉角應大于或等于450,并避免錯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2)交叉口的形狀、類型應根據相交道路的功能、交通組成、等級、設計速度、設計小時交通量、在路網中的作用并結合地形、地物條件和投資條件等因素進行設計。
(3)在交叉口的設計中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正確組織不同流向的車流、人流,布設必要的轉彎車道、交通島、交通標志與標線等。平面交叉口按其管理方式分為設置信號和不設置信號兩種。部分控制出入的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上平面交叉不得設置信號控制;設計速度≥60km/h的一般公路,對直行交通不得設置信號控制。
(4)為保證行車通暢和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可采取壓縮進口車道、分隔帶和路側帶寬度,增加車道條數等措施。
(5)路口設計速度:平交范圍內相交的公路設計速度,原則上應與該公路的設計速度一致。當兩相交道路等級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時,平交范圍內直行交通設計速度可降低,但與公路設計速度之差不應大于20km/h。對于城市道路信號控制的平交路口的設計速度,一般按各級道路計算行車速度的0.5 - 0.7倍來進行計算。通常,直行車車速可取高限,左、右專用車道車速宜低限。
(6)平面交叉應優先保證主要公路或交通量大的一方的通暢,其幾何設計應結合交通管理方式考慮。平面交叉范圍內的路段宜用直線。當采用曲線時,其半徑宜太于不設超高的最小圓曲線半徑。縱坡應平緩,地段較短時,其長度應符合最小坡長規定,并對稱地布置于交叉點兩側,緊接該段的縱坡應小于3%,特殊情況下應不大于5%。
(7)平面交叉范圍內必須通視,有礙視線的障礙物應予以清除。應保證必要的停車視距及信號(或標志)的識別距離。當條件受限制時,必須采取設置限速標志等措施。
(8)平面交叉的最小間距,應根據交織長度、左轉彎車道的長度、視距及識別距離等因素確定。間距應盡量大,以提高通行能力,保證行車安全。當間距較小且密度較大路段應采取修建輔道適當合并交叉或設分離式立體交叉等措施以減少平面交叉的數量。
(9)當鄉村道路與公路平面交叉時,交叉應選在視距良好的地點。《公路路線設計規范》要求為:交叉處公路邊緣的兩側應分別設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緊接水平段的縱坡一般不大于3%,困難地段應不大于6%。交叉處的視距應保證駕駛員在距交叉處不小于20m的范圍內能看到兩側各50m范圍內的車輛。并在公路路基邊緣處應各有不小于6m的路面加固段。
(10)平面交叉設計應以預測的交通量為基本依據。設計所采用的交通量應為設計小時交通量。當缺乏交通量預測資料(特別是與次要公路有關部分)時,其交通量參考附近類似功能的交叉的交通量進行推算。
(11)既有平面交叉改建設計時,除應收集交通量以外,還應調查分析包括交通延誤以及交通事故的數量、程度和原因等的現有交叉的使用狀況。
(12)擬分期建設的互通式立交,當近期先建平面交叉時,應對首期平面交叉和最終的互通式立交兩者作統籌構思,并對互通式立交進行足夠深度的設計(簡單情況下的方案設計至復雜情況下的初步設計),以保證分期建設方案在技術處理、占地和投資安排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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