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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印發《六安市 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實施細則 (試行)》
六自然〔2021〕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現將《六安市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省工改辦《關于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的指導意見》(皖建審改辦(2019)8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資勘函(2021)9號)和《六安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以下簡稱“區域評估”)是指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功能區或其他特定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易發區以現行有效的屬地《地質災害調查報告》中劃分的易發區為準。
本實施細則中區域評估適用于政府和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負面清單(見附件1)內建設項目。
第三條 區域評估由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域或其他特定區域的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對管理的區域(或部分區域)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過程指導。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級別為一級,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的單位必須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
第五條 評估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區域評估報告,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對區域范圍內的擬建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必要時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與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與建議,并作出場地建設適宜性評價結論。
第六條 評估單位完成區域評估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區域管理機構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查專家應具有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同時主持過中型以上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編制工作或參與過大型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審查。區域評估報告的技術審查專家人數為5~7名,設組長1名。
第七條 區域評估報告經技術審查通過后,再由區域管理機構組織聯審,協調消除各類評估評審結果間的矛盾差異,形成最終成果后正式提交區域管理機構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 區域評估范圍應視建設與規劃項目的特點、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的影響范圍予以確定,包含但不局限于區域范圍。區域評估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區域評估結果,無需再進行單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提交項目所在地的區域評估報告即可。但位于區域評估結果中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性大一中等區段的重要建設項目,須開展單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 功能區位于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為2年;位于地質災害中、低易發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功能區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或年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以及功能區規劃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及時更新區域評估成果。
第十條 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區域評估報告或單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并經由區域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受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實施建設項目業主承諾制。位于地質災害區域評估區域負面清單外的建設項目,業主應簽署《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諾書》(附件2),按照區域評估報告要求全面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及責任,并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災區域評估報告和承諾書作為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區域管理機構應提供區域評估所需的建設、規劃等資料,并對真實性負責。評估單位應提供全面、真實的評估報告資料,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開展檢查、抽查。檢查、抽查內容包括:承擔區域評估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是否利用區域評估報告、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項目是否配套建設地災治理工程等。
第十四條 經檢查、抽查發現評估單位、建設項目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并將檢查、抽查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記錄,按規定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六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事項審批負面清單指導目錄
1.抽排巖溶地區地下水和淮北平原中深層孔隙地下水項目;
2.重要線狀工程(鐵路、輕軌地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油氣水管線等);
3.航空建設工程、特大橋工程、1000噸級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
4.對環境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化工項目、垃圾填埋場項目、液(氣)罐站場項目等;
5.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其它建設項目。
附件2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諾書
承諾單位 | |
項目名稱 | |
功能區名稱 | |
項目用地面積 | |
地理位置 | |
控制性 | |
拐點坐標 | |
地質災害 | |
危險性區域 | |
評估結論 |
本單位承諾 建設項目將嚴格按照所在功能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成果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進行項目建設的同時,配套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和防治責任。
1.
2……(按區域評估報告防治措施及防治建議逐項填寫)
本單位己知曉違反承諾的后果,并愿意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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