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布!
4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本專項投資重點支持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綜合治理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湖泊水庫水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源頭治理、內源污染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保護治理的其他工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區域規〔2024〕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深入推進重要江河湖庫生態保護治理,我們對《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深入推進重要江河湖庫保護治理,進一步規范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切實提高資金效益,推動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 年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23 年第 1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納入規劃開展綜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規劃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印發實施,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印發實施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等規劃(方案)。
第三條 本專項投資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項目。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投資重點支持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綜合治理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湖泊水庫水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源頭治理、內源污染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保護治理的其他工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專項投資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治理形勢需要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第五條 本專項對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對于三峽庫區及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執行西部地區支持比例。對于其他特殊地區,支持比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年度投資,審核下達投資計劃。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3—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持續動態更新儲備項目信息,提高項目儲備質量。
第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當符合當地政府投資能力。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按照我委確定的專項績效指標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投資計劃一并報送。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對申報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必要時可采取第三方評估、行業部門聯審等方式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重點包括:(一)是否為落實相關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應當實施的項目;(二)項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三)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四)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技術路線是否經濟可行;(五)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核準、備案)要件是否完備合規,符合開工要求;(六)項目建設資金渠道是否已經落實;(七)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八)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支持;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承諾函和綜合信用承諾書。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一)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建設必要性和預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復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結合本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 號)要求編制。(三)綜合信用承諾書應包括承諾申報材料真實,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照投資計劃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等。
第十一條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完成相關前期工作手續,并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不得用于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和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劃,明確建設任務、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資—5—金安排方式、績效目標等。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計劃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做好項目審查,切實避免出現重復支持的情況。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應當盡快開工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目的建設質量及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的主體責任,于每月 5 日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年度投資計劃下達、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擅自調整投資計劃。確實無法按原投資計劃實施、需在本專項內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要求進行調整。存在未按時開工、建設規模調減、專項投資有結余等問題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開展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根據批復的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抓好項目建設,落實建管責任,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建設任務,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實施內容、實施周期等,要確保項目落地見效。對于專項投資,應當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選派項目監管責任人,及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做到開工、建設和竣工到現場,將項目實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逐級報省級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實地調研抽查、聯合有關部門不定期檢查等多種方式監管,深化現場檢查。對于檢查和調度等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督促整改,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市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數據,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工作,對于填報不準確的數據應及時反饋項目單位,督促其作出整改,及時更新數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差的地方,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照規定采取通報、批評或回收、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通過在線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各級發展改革委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督促省級發展改革委開展整改,并在一定時期調減其專項投資安排規模,或者暫停其申報資格。(一)不配合檢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和重復申請專項投資的;(二)項目審核不嚴,造成投資損失或重復安排專項投資的;(三)違規審批造成項目未開工或超期未完工的,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情況進行調度的;(四)督促項目實施不力,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較差,造成資金長期閑置和無法發揮效益的;(五)所申報項目存在問題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建設信息,或報送信息不實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開,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七)未按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原《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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