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公路設計變更全過程
最近在梳理施工單位結算資料時,發現施工單位人員常常分不清公路設計變更的流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的區別、各類設計變更的區別、變更審批過程的注意事項,今天給各位整理分享如下:
一、公路設計變更
(一)公路設計變更定義
公路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二)變更的分類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5.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6.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8.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9.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0.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1.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12.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三)設計變更審批制
1.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2.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的重大修改,應當按照《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
4.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5.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6.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四)設計變更提出
1.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2.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注明變更理由。
3.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五)設計變更審批、審查流程
施工圖預算形式的工程變更費用文件一般適用于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工程變更費用文件一般適用于建設項目管理的合同變更。
? 審批
1.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2.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2) 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3)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審查:
1.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2.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3.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4.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設計變更說明﹔
2)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3) 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設計變更的實施
1.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2.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3.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4.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臺帳隨時進行檢查。
二、變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工程變更: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
三、注意事項
(一)聯絡
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2.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二)商定與確定
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2.如果這項商定或確定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長,或者涉及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則總監理工程師在發出通知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3.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
更多相關信息 還可關注中鐵城際公眾號矩陣 掃一掃下方二維碼即可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