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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 城鎮燃氣體設計規范》中關于燃氣報警器的要求
第6.5.21條:
門站和儲配站:
站內爆炸危險廠房和裝置區內應裝設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第6.6.6條:
單獨用戶的專用調壓裝置:
當調壓裝置進口壓力不大于0.2MPa時,可設置在公共建筑的頂層房間內:
房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監控儀表及聲、光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通風設施和緊急切斷閥連鎖,并將信號引入該建筑物監控室。
第7.6.10條: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儲配站和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系統。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取天然氣爆炸下限的20%(體積分數)。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及其報警裝置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規定。
第8.5.2條:
當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 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8.6.7條:
Ⅲ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氣瓶總容積V≤1m3)可將瓶庫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8.8.18條:
爆炸危險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器應設在值班室或儀表間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有關規定。
第9.4.20條:
爆炸危險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取爆炸下限的20%,報警顯示器應設置在值班室或儀表間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
第10.4.3條:
住宅廚房內宜設置排氣裝置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10.5.3條:
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常開型);
2. 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 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監視和控制;
宜設煙氣一氧化碳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10.8.1條:
在下列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1. 建筑物內專用的封閉式燃氣調壓、計量間;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閉的用氣房間;
3. 燃氣管道堅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墻處;
5. 有燃氣管道的管道層。
第10.8.2條: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檢測比空氣輕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8m,安裝高度應距項棚0.3m,且不得設在燃具上方。
2. 當檢測比空氣重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m,安裝高度應距地面0.3m以內。
3.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CJ3057的規定確定。
4.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與排風扇等排氣設置連鎖。
5.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集中管理監視。
報警器系統應有備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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