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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社會實踐特征
城市設計具有“對象性社會實踐活動”的一般特征(即客觀的物質活動和人有目的的活動),但城市設計實踐又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生產和改造活動,有自身實踐獨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現形式。
盡管建設環境作為城市設計者的實踐對象(客體),但它是城市發展各種動力因素最終通過建設活動而綜合作用、形塑的一種結果。城市設計僅為對這些社會系統結構性動因的作用進行公共干預的一種“協調與整合機制”,而并非是建設環境及其公共價值領域形成的直接動因。
因此,城市設計者是利用和干預協調他人的城市建設活動及其決策行為,以間接的手段來實現對建設環境的物質改造。也即城市設計具有“利用、協調和主客體間接作用”的實踐特征。從這一點來說,城市設計社會實踐的對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設計調控的對象,前者是指建設環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實踐中的開發建設行為(包括工程設計行為)。
我們認為,城市設計干預調控開發建設行為只是城市設計社會實踐的具體手段和實踐內容之一,實踐目的仍是為改善城市建設環境的人居品質。換言之,城市設計調控開發建設行為的活動并非是城市設計社會實踐本身。
這種城市設計實踐作用的間接性特征,在設計編制活動層面則表現為“對(下一階段)設計的設計”。城市設計編制實際是設計(編織)一種“決策環境”( decision environment),而不是直接設計城市環境的組成內容(這是建筑師、景觀建筑師、市政工程設計師的職責)。同時,城市設計實踐在實施管理層面亦是間接作用于建設環境。管理者通過制造和使用“決策環境”來直接與開發建設行為主體發生互動,調控其開發行為,使之朝向管理者的實踐目標而不致偏離,最終的管理效果則體現在建設環境的開發結果上。因此,城市設計的實施管理過程也同樣具有典型的間接性特征。
此外,實踐是“人們為了獲取物質文化生活資料,滿足人類社會需要而進行探索和改造客觀世界的感性的物質活動”(王炳書,2002)。城市設計者的實踐目的是為社會運行創造良好的物質環境載體,提高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的品質,從而滿足公眾的生活需求。因此,實踐的客體——建設環境主要是為社會公眾享用服務,并不直接表現為對實踐主體一城市設計者的某種需求(這和一般社會實踐主體對客體的改造活動目的不同)。
在規范層面,城市設計者在社會系統中理應作為公眾的委托代理人,站在公眾的立場上對建設環境進行認識和實踐活動;城市設計實踐必須首先使社會公眾得到充實、滿足和發展,耐后,城市設計者才能在此一過程中獲得自身的(利益)滿足(職業、地位、聲譽等)。因此,域市設計實踐的目的也表現為具有不同于一般社會實踐的間接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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